1、浅析破产清算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的改进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经济结构调整,推进存量资产流动和重组将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之一。为实现这一目标,国家将适当加大兼并、破产力度。由此,加强对破产清算财务的认识,克服其不规范、不科学的方面,对实现破产清算目的,发挥破产制度的作用,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 开题报告 关键词:破产清算;财物管理 1 合理规定清算组人员,建立职业性的清算队伍 (1) 建议将清算组的组建工作市场化 建议破产法中有关清算组人员的认定程序作如下修改 :“ 清算组组长由人民法院从经注册登记的破产咨询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专家中指
2、定,清算组成员由组长选聘,报人民法院批准。政府及其他各有关部门有责任配合人民法院和清算组的工作。 ” 按照市场原则,清算组的工作是有偿的。 (2) 加大对法律后果的惩罚力度。破产法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清算组有违背其职责, 损害债权人利益或有其他违反行为时,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可解除清算组成员的职务,另行指定新的成员。此条规定对清算组成员的法律责任几乎没有问责。我认为,应加大惩罚力度,但不能以行政惩罚了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建立职业性的清算人队伍。破产清算是一项职业性很强的工作,除需具备法律知识和清算知识外,还应当有丰富的清算经验。在国外,清算人和
3、律师、会计师一样必须取得相关的执业资格。而符合上述条件的清算人员在我国还相当匮乏,因此亟需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清算人队伍,保证破产清算工作的公正高效运作。 2 完善企业破产评估制度 目前法律只是对企业有形财产的评估做出规定,然而在知识经济社会,企业的无形资产(如专利权、商标权)往往具有更大的经济价值,因此应当对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予以高度重视。在法律规定欠缺的情况下,我认为应当组织专家对无形资产进行评估确定价值,经物价部门审查批准后列入破产财产参加分配。 3 加强破产费用管理 破产企业清算费用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在清算破产财产时,应先将不属于破产企业的财产归还给所有人,不能长期留存于破产企业以免
4、为其支付保管费。对于易丢失 的财产应及时送交仓库保管,尽量不租赁其他仓储单位仓库保管,以减少仓储费和运输费,租赁费等;对于那些非保险不可的财产才可以投保,以减少保险费。在变卖财产过程中,清算组应尽力协调各方面关系。 4 完善债权人自治制度及破产还债程序 (1) 赋予债权人抑制公司在即将破产清算前非法处分公司财产的行为。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公司独立人格的基础是公司拥有独立于公司股东个人财产的独立财产,公司以其独立的财产作为公司债权的一般担保,并以其财产独立承担责任,而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这样公司破产时 ,债权人仅能根据公司现有的财产获得清偿,即使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公司债务,债
5、权人也不能向股东追偿。所以债权人就要监督公司的行为,以保证公司的责任财产不因公司的不当行为而减少,以使自己的债权能够获得充分的清偿。 作文 (2) 赋予公司债权人集体重大利益参与、决定权。由于股东有限责任的运用,使公司及其财产成为公司债权人利益之唯一的担保主体和财产来源,因而当公司的行为可能涉及到债权人的利益时,征求公司债权人的意见或赋予债权人异议权,便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债权人的经济力量比较薄弱,所以仅凭债权人一个人 的力量是很难与公司相抗争,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债权人应该集合起来,形成一个集体,以集体的力量来与公司相抗衡。当然赋予债权人集体以权利,还有利于全体债权人一致意见的达成,避免
6、债权人薄,难于使公司妥协的弊端,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3) 对于特殊债权人利益的特殊保护。我国公司法第 195 条规定: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此条规定明确了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虽然也是公司所负担的债务,但却优先于公司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此种权利具有人身专属性, 是不能转让的,同时此权利仅限于公司破产或歇业,否则无赋予职工此项权利的必要。 5 加强社会监督 加强社会监督,保证清算及其财务管理的公平、有效:首先要建立由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及其监督人、破产管理人、政府有关部门、职工代表、社会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等组成的多环节监督系统,形成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其次要实行清算财务公开 对全体债权人公开,对破产企业职工公开,对社会公开。 简历大全 参考文献 潘辉 .中小企业破产兼并的财务问题研究 D.东北林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2,5:5-6. 原蓉蓉 ,陈睿 .破产清算中的财务问题及法律规制 J.中国农业会计 ,2004,1:12-13. 陈森 ,袁幼兰 ,江东权 .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的财务管理 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01,12:35. 郑维桢 .企业清算财务管理的概念和特点 J.财会月刊 ,1996,1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