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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养的弊端及其废除原因一、劳动教养的弊端1、劳动教养缺乏法律依据现行劳教依据的是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57年发布)、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补充规定(1979年发布)和劳动教养试行办法(1982年发布),仅此一个决定,一个补充规定,一个试行办法而已。其中决定和补充规定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但其发布主体是国务院,其法律地位仅处于行政法规之档次。而试行办法则是国务院转发公安部的文件。被转发的试行办法在内容上较为完备,对决定和规定作了补充,成为了劳教的主要依据。(1)劳动教养制度明显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立法法第8条第五款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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