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塔式起重机的安全监督管理 摘 要:文章从政府安全监督机构的角度出发,首先说明安全监督执法机构在建筑市场中的地位及承担的职责。其次,列举了塔式起重机在备案、安装、使用、拆卸等过程中涉及的各方主体以及安全监督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这些主体存在的几点主要问题。最后,从目前我国安全监督机构存在的责任风险、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等展开几点论述,思考今后工作中应改进和努力的方向。 关键词:安全监督;职责;检查;责任主体 1 安全监督机构有关塔式起重机的执法依据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规定,建
2、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由此可见,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是对建筑起重机械有关责任主体,包括租赁单位、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行为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责令整改并处 罚。 2 各方责任主体存在的问题 2.1 租赁单位 租赁单位本身经营和管理能力普遍较薄弱,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对塔式起重机管理不到位,缺少维护和保养。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3、规定,对租赁单位未将塔式起重机进行备案以及未建立安全技术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3 万元罚款。实际监督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往往将检查的重点放在安拆单位及使用单位上,对租赁单位本身的检查力度并不够,导致租赁单位放松对自身的要求,缺少塔式起重机相关安全技术档案。 2.2 安 拆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安拆单位必须配备安拆工、司索工、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并在作业前对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整个作业过程中应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实际检查中发现安拆单位普遍存在部分人员未持证上岗,被交底的作业人员与现场人员不符,安全员及管理人员未在施工现场
4、履行安全职责等问题,这样很难保证作业人员了解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并保证整个作业过程的安全。一些安拆单位甚至存在未经授权私自焊接加工塔式起重机附着装置并擅自安装等现象,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往往很难及 时发现,发现后又很难整改。 2.3 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发生起重设备事故占绝大多数,也是执法监督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使用单位使用塔式起重机时普遍缺少规划,塔吊平面位置布置不合理。使用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时,首先应考虑塔式起重机的位置,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 中对塔式起重机之间和塔式起重机与外电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都有所规定
5、,在布置塔吊位置时必须考虑安全距离,并考虑塔式起重机的型号选择,而实际中很多工地并未 考虑这些问题。个别工地甚至存在违规操作塔式起重机,人为破坏安全装置,未经检测验收擅自使用等现象。 2.4 监理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监理单位应对塔式起重机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原始资料和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的资质证书、人员证件及安拆方案等进行审核,监督安拆单位方案执行情况和使用情况。实际检查中发现,监理单位对塔式起重机的资料、单位和人员的证件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往往流于形式,把关不严,签字审批具有随意性。安拆及使用过程中旁站监理不到位,对设备安全技术知识掌握 不足,不能及时有效发现存
6、在的隐患。 3 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管理问题上的几点思考 3.1 以主动控制为重点 安全监督机构应改变被动执法的局面,以主动控制为重点。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发布后,近年来各省市相继出台了有关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的地方条例,细化了监督部门的职责。内蒙古自治区规定,建筑安全监督机应在安拆单位办理安装告知前应到现场进行核查,符合条件后办理安装告知。通过现场核查可以发现许多可以预见的问题,了解施工现场条件及周边环境特点,防止塔式起重机安装后造成不可逆转 性的隐患。如:塔式起重机相互之间与主体结构之间的位置是否合理、是否有穿过现场的外电线路、塔式起重机安装前核查安拆单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管理人
7、员与监理是否在现场监督等。因此,对于开展好塔式起重机安全监督工作,现场核查是一种较好的工作手段,是不可或缺的。当然,由此也会产生一些问题。我国现阶段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工地数量从县级市到地级市,少则几十,多则上千,安全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配置数量远远满足不了实际需求,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安全机构的责任又比较大,一旦出现安全生产事故将被问责,承担着较大的工作风险。 一边是面对每年数以百计需要现场核查的塔式起重机,另一边是要面对较大的责任风险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严重不足,安全监督机构往往容易陷入两难的境地。 3.2 引导为主,处罚为辅 正如上文所述,安全监督机构作为执法监督部门其职责应是监督建筑
8、市场各方主体的行为,而不是让安全监督专业技术人员充当企业的安全员代替企业管理建筑工地。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了项目部应设置设备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实际上,建筑施工企业由于较强的专业性往往不缺乏土建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但是机电专业 技术人员数量相对不足。在检查中工地现场管理人员普遍缺乏塔式起重机等机械设备的专业知识,对违法违规操作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并制止,一旦发生事故很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引发社会不良影响。因此,施工企业应重视塔式起重机的管理,安全监督机构要多为企业创造便利条件培训相关技术人员,同时安全监督机构也要积极引导企业加强自身建设,发挥企业自身主观能动性,做到企
9、业自律,政府监督。 3.3 强化动态管理 建筑工地由于其自身的特点,施工安全隐患瞬息万变,不同施工阶段隐患类型也不尽相同,因此要注意加强对塔式起重机的动 态管理,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然而,正是由于工地动态变化的特点,给执法监督部门的检查带来困难。使用单位管理人员或因自身知识欠缺未能发现安全隐患,或因主观故意盲目赶工,使得塔式起重机经常处于不安全状态。也许此时此刻塔式起重机各零部件完好,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但下一时刻塔吊司机为图省事私自调动限位装置开关。塔式起重机生产厂家在进行设计时一般都会乘以一个安全储备系数以保证使用安全,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偶尔的超负荷不影响运行,但长时间的超载使用必将引发事故。实际执法过程中,发现违规使用塔式起重 机现象的一般情况下都会进行处罚。但是,执法监督部门不能保证在动态变化过程中每次都能发现问题,而且处罚过多容易产生一系列的矛盾问题。因此,如果让使用单位规范自己的行为,保证塔式起重机使用过程中不违法违规使用,消除侥幸心理,是政府执法部门应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