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讨论稿)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社会保障性质的合作互助资金,是为公民提供的住房保障计划的一部分。为满足干部职工购房需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建设的作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及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等规定,根据潍政发200831号第二十八条,综合寒亭实际为支持寒亭房地产业的发展,积极开展住房公积金一、适当放宽公积金贷款条件。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一年以上的本区在职职工,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房款比例由30%调整为20%,贷款最高额度由15万元提高到20万元,贷款最长期限由15年调整为30年(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 二、贷款的对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潍坊市城镇常住户口;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至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单位、个人不欠缴;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个人按现在的工资基数测算,补交2年以上的公积金,并在贷款期限内连续缴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