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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案例答案.doc

1、 1 第一章 基础理论知识 在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该公司的要求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合同中的违约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本案中某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所签承包合同为有效经济合同。该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符合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且事实也证明了其行之有效。该基层单位要求合同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合同是合理合法的,应予以支持。 第二章 民法基础知识 1答:甲这样做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甲的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本案中,甲的丈夫乙是严重的精神病患者,是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失去行为能力,另一方即为他方的法定代理人

2、。甲可以代理乙的民事法律活动包括处理财产。所以甲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 2答:本案的关键是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时是否处于病态。根据案情我们了解到,刘某已年满 16 周岁,且有独立的工资收入,应视为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其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如果是在此之后刘某因患严重的精神分裂症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与赠予行为无关。但是,如果刘某把自己的自行车送给夏某的赠予行为发生时, 已经处于病态(不论当时是否确诊),即处于不能辨别自己行为或不能完全辨别自己行为的状态,则其行为不发生法律效力。夏某应予返还。 3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3、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 3000 斤。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 10000 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在第一批 5000 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 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 2000 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 5000 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至于第二批

4、到货的 5000 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4答: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是从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单位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被侵害的事实和致害人 或单位的时候算起。在本案中, 96 年 9 月 6 日食品公司提货时,东郊站将注明破损情况的货运记录交给了食品公司。且货单上已注明 “收货人(发货人)应在车站交给记录的次日起一百八十天内提出赔偿要求 ”。东郊站已明确通知对方:铁路运输的诉讼时效是特殊时效为 180 天。由于食品公司于 1997 年 4 月 2 日后发现罐头有破损,才

5、向东郊站提出索赔,已超过 180 天,其诉讼时效期间已过,所以东郊站拒绝赔偿食品公司是有法律依据的。 5答:乙单位应返还多取走的 450 斤大米,或者按购买大米时的价格付款。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 利益,而给他人造成了损失的,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在本案中,某单位(乙)多取走的 450 斤大米,很明显是取得了利益;而且所取得的利益没有合法的根据,且给某粮油公司(甲)造成了损失,属于不当得利。所以应当返还。 2 6答: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根据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在本案中,甲商店和乙公司所签购销合同中,关

6、于电子表的部分因为以走私品(限制流通物)为标的违犯法律而无效,但它的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合同中有关机械表的条款仍然有效 ,甲商店不能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退货。 7答:该手机应该归某乙所有。某甲、某丙都无法取得该手机。在本案中,某甲虽然对手机有所有权,但经招领期满而未去认领,而且该手机已被依法拍卖,其所有权已被强制消灭。某丙虽然以 500 元购得此机,但由于是从小偷处购得,无论是善意还是恶意,均有返还原物的义务。而某乙是从拍卖场购得该手机,是通过合法的渠道获得该手机的所有权,某乙对该手机的所有权,不因该手机的被盗而消灭。所以,该手机应该归某乙所有。 8答:该厂长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其理由

7、不成立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 44条的有关规定,企业法人分立或合并的,它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或承担。在本案中,五金厂并入机械厂后,其所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即机械厂享有或承担。所以,机械厂应该清偿五金厂所欠某公司 3 万元 第三章 企业法律制度 1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具体,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违约,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 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

8、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劝,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 是完全错误的。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 5 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属于违约,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

9、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 15%承担违约金。 2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 “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 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 “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 ”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3 造成严重亏

10、损,已资不抵债。直接向所在地 C 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C 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第四章 公司法律制度 1. 本案有下列违法之处: ( 1)王某以其个人所有的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 50 万元超出了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 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2)三方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违反了公司法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能承担有限责任。 ( 3)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同时,有限责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应为股东会而非董事会。 ( 4)根据法律规定,

11、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2. 答:( 1)不合法,因为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其资产评估工作由资产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进行,该国有企业无权自行评估。 ( 2)不合法,依公 司法规定,国有企业改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采取募集方式设立。 ( 3)不符合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万元。 ( 4)不符合规定,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两项专利的作价人民币 220 万元高于公司法所规定的发起人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到20%。 ( 5)公司欲设立,应报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然后由该公司创立大会产生的董事

12、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3.条款中符合规定的是: ( 1)第 1 条公司由三方组建。公司法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数为 2 个以上 50 个以下。( 2)第 5 条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长负责董事会的工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 任公司一般须设董事会。 其余的条款均不符合法律规定: (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组建以生产经营为主的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50万元人民币,而第 2 条约定 30 万元人民币则不符合规定; ( 2)第 3 条约定以专利权及专有技术等折价出资的金额超过了公司法规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 20%,不符合规定; 4 ( 3)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是依出资人比

13、例享有利润分配和承担风险的,因此,第 4 条约定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规定; ( 4)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董事长或执行董事,而不是经理。因此,第 6 条约定经理作为法定代表人不符合规定; ( 5)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存续期间,出资不得抽回出资,如确须抽回投资,须按转让投资的方式进行。因此,第 7 条的约定是不符合规定的 第五章 证券法律制度 1答:不是。参看教材有关内幕交易部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 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称作内幕交易。 2答:该

14、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3 答:参看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其处理规定。新股发行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应向有关部门申请批准,并公告有关内容。否则,将被罚款甚至承担刑事责任 第六章 合同法律制度 1答:要约、承诺的过程。合同是当事人 之间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经过反复要约,一方当事人作出承诺,各方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即告成立。 2

15、答:属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该意思表示的人为要约人,接受该意思表示的人是受要约人。该要约是向非特定人发出的,悬赏广告是一种特殊的要约,虽然不是向特定人发出,但悬赏广告的内容明确具体,一旦有人对悬赏广告的内容做出承诺,要约人就要受到合同的约束,合同即告成立。 3答:汪小姐能够索回中介费,并且甲公司要承担连带责任,向汪小姐支付已交付 的房屋租金。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承租人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合同法规定,格式条款中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4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

16、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转嫁风险。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 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 5 5答:该合同无效。借款合同违法,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 1

17、997 年 7 月 10 日未收到还款,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 1997 年 7 月 11 日起算,致 1999 年 7 月 10日止届满。民法通则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 1999 年 6 月时效未届满。 6答: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担保关系。借款合同可撤销,保证合同可撤销。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7答: (1) 应向终点阶段的承运方要求赔偿。 (2)

18、 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 (3) 擅自多装,包装不合格,应付责任。 (4) 应按该批货物的运费总 额按比例计算。 (5) 应该,因其知道 “鲜活易腐 ”而使其停留 6 天,并对押运人的反映不予理睬。 托运人如请求承运人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时效期限为 60 天。 8答:乙厂填写合同书后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 收到定金后; 有效。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了变更; 是; 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无权; 有权拒付; 依特别法规规定承担。 9答:该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合同法规定,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纠纷是由于双方履行合同不适当而引起的,机床厂延期交货 ,工业公司延期付款,是

19、双方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6 机关:一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二是同级人民政府,但条件是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 第七章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1、答:某自行车总厂的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是商标侵权行为。 本案中,某自行车总厂未经上海自行车总厂和牡丹江自行车 总厂的许可,擅自在其生产的自行车上使用 “凤凰 ”, “金凤 ”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20、。 2、答: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最先申请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本案中,甲、乙两日化厂生产的香皂和肥皂属于同组类似商品,而 “洁丽 ”、 “洁力 ”两个商标是音同字不同的近似商标。两厂于同一天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乙厂先于甲厂使用 “洁力 ”商标,根据商标法 规定应当初步审定并公告乙日化厂申请的 “洁力 ”商标,驳回甲日化厂的申请,不予公告。 3、答:( 1)金华公司通过实施专利许可合同取得了专利使用权,不是专利权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无权许可他人使

21、用专利。故该公司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 2) “芳芳 ”纺织厂并不知道其实施的专利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所以不构成侵权。 ( 3)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对侵权行为可由人民法院责令其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因此人民法院有权责令 “金华 ”公司停止侵权,赔偿 “百花 ”公司的损失。 “芳芳 ”公司不构成侵权因而不承担责任。 4、答:( 1)署名权、获得奖励权、获得合理报酬权。 ( 2)有效。专利申请公布以前,适用技术秘密转让合同的有关规定;专利申请公开以后、授权之前,参照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授权以后,适用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关规定。 ( 3)因唐某享有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的权利。不影响专利实

22、施许可合同的效力,甲公司的权利义务由唐某承受。 ( 4)不应被宣告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在申请日前 6 个月内,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该发明创造并不丧失新颖性。 ( 5)在该专利申请公布之前,丁公司的行为属于侵犯甲公司商业 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在专利申请公布前,该技术属于商业秘密;在该技术被授予专利权后,丁公司继续7 使用该技术的行为属于专利侵权行为,因为丁公司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和销售专利产品,构成专利侵权行为。 第八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1答:该保温瓶厂的行为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

23、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保温瓶厂利用新闻媒体对其所谓新型保温瓶的性能作引人误解的 虚假宣传,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保温行业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是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答:某百货商场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谎称有奖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该百货商场尽管设立了奖项奖品,但与其向公众做出的承诺不符,事实上此举仍是采用有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因此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3答: 该案中乙厂的行为是属于假冒或仿冒行为。 所谓假冒或仿冒行为,是指盗用

24、他人的商业信誉或者商品信誉,使其商 品与他人商品相混淆,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该案中乙厂违反了商标法关于商标专用权的规定,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取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损害竞争对手: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想混淆,使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乙厂采用了与他人商标装潢近似手法,使消费者误把 “喜凤 “当成了 “喜凰 “,就是侵害他人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4答:沈某已构成侵犯商业机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

25、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九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1答:潘某家属可以要求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某生产者和某商场制造、销售伪劣热水器,违反了我国法律的规定,因此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 2答:用户可以向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销售商退货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甲公司所在地的技术监督部门应首先通过有关质量监督机构对 “乐康 ”牌空调进

26、行抽检。如抽检结果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应立即责令其停止生产与销售不合格产品,对现在的不合格产品予以封存;也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反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答:成某无权向电扇厂索赔。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 “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 “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并非只要产品造成后果,生产者都要承担责任。对生产者 而言,产品质量责任虽然是一种无过错责任,但不能绝对责任。所以成某向电扇厂提出索赔是没有法律 第十章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 1、答:( 1)严某作为消费者,其安全权受到了侵害。安全权是指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保障人身、财产安

27、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取得某种商品或服务,目的在于生活消费,因此,商品和服务必须安全可靠。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和服务。 (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火锅店老板作为经营者没有尽到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 义务,即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

28、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 2、答:钱某的要求合理,应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 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3、答:付某的要求能得到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格式合同、

29、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 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答:消法规定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 在购买该商品或者

30、接受该9 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 许某购买安全门正是由于考虑到厂家在做广告时承诺的两万元保险金,才决定选购厂家的安全门。厂家在其广告中承诺为购买其安全门的客房投保两万元,其行为就应与其保证的服务相符。因此厂家应当赔偿损失。 5、答:法院应当支持刘、张二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二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 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本案中,某百货商场对刘、张二人强行搜身检查的行为违反了

3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受尊重权,依法应当承担责任 6、答:北京某商场应当退回陈某购鞋款,并赔偿陈某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并且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以赔偿损失等方法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北京某百货商场与陈某约定了 “三包 ”质量责任,但其无故拖延,不履行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违反了法律规定,给陈某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该商场应当依法承担退还货款和

32、赔偿由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章 财政法 律制度 1、本案中,该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成员的所得税款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该所却以种种理由为借口,不及时履行其义务,而且还采取作假帐的方式来逃避税务检查,因此税务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保证税款入库,并且可以处以相应的滞纳金。 2、废标给政府采购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是要对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了如指掌,精通评标业务知识。该采购项目预算价为 68.8 万元,而 6 家投标人的报价都超过了采购预算,符合废标情形。二是有较强的执业能力,依法评标,根据招标文件 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公正客观地对

33、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遏制违法违规行为,出具中肯的评标报告。三是学院要重视投标工作,使政府预算顺利执行,保证政府采购的严密性。 3、( 1)经理的解释是错误的。 ( 2)根据征管法规定,公司不论有无收入,只要进行了税务登记就应该按期办理纳税申报。 4、本案涉及的主要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必须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10 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 2)独立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 ( 3)独立计算盈亏。也就是说,不管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企业实行独立核算,那么,该企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该企

34、业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由此判断本案中该公司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二章 金融法律制度 1、 A银行的以下行为违反了商业银行法: 首先,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由于珍杨公司经理李某和 A银行行长王某是近亲属关系,因此李某以及李某担任经理的珍杨公司都是 Y银行的关系人。 其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而 A银行采用珍杨公司项目直接投资房地产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 2、( 1)按照商业银行法第 19 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

35、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 60。上述案例中的行为不符合本条的规定。 ( 2)无锡分支机构不能承担独立承担责任。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但分支机构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3、( 1)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根 据票据的无因性,票据债务人不得以原因关系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广东发展银行某分行并不知均益钢铁厂违约供货的事实通过贴现善意取得0288561 号汇票,该汇票是具备票据法上规定票据记载事项的有效票据,建行某市分行在审核背书连续及持票人合法身份后就应该予以付款,而无权以宏伟机械厂与均益钢铁厂之间购销合同具有瑕疵

36、而拒绝付款。 (2) 我国票据法规定: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 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因此,本案中,广东发展银行某分行再遭拒付,其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4、甲厂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我国保险法第 36 条规定:保险标的如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方,在需要增加保险费用时,必须及时补交保险费,否则由此引起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由投保方自己承担,保险方不负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甲厂发货给乙公司让其代销,使企业的流动财产处于不稳定状态,其存放形式发生了变化,违反了保险合同约定的将货物存放于甲厂厂房、仓库的义 务,从而增加了货物的危险程度;由于乙公司所在地的气温很高,甲厂应将这一事实通知保险公司,但甲厂恰恰是没有履行通知义务,因此,当事故发生后,甲厂无权要求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偿。 5、保险公司不应该支付死亡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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