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学案例分析 45 题及答案 案例 1:刑法对外国人的效力范围 卞某, 23 岁,外国人,系某国在医科大学的留学生。某年 5 月 13 日,卞某某遭到医科大学另一外国留学生安某拳打后,蓄意报复。 6 月 10 日晚 7 时许,卞某得知安某在留学生 l 楼104 会客室会客,便手持木棒,到会客室敲门。安某将门打开后,卞某用木捧击打安某。安挣脱后,会同在该校的本国留学生翁某、风某、莫某等 7 人,手持木棒、手杖等器械,聚集在留学生宿舍 2 楼走廊西端。卞某也和某国留学生朱某、穆某、白某等 5 人手持木棒和尖型菜刀等,聚集在留学生宿舍 2 楼走廊中部 208 房间门 前,双方形成对峙状态。后双方发
2、生殴斗。在厮打中,卞某手持的木棒被打掉,随手用尖型菜刀乱刺,刺中对方留学生翁某的上腹部,创伤透入胸腔,将肝脏切成局部破损,经抢救无效,于次日下午死亡。 问题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可否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答案: 卞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卞某某为报复他人,聚众斗殴,并在斗殴的过程中,使用菜刀乱刺,将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 293 条的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应根据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时 ,主观故意不明确,对他人的死、伤均持放任态度,因此,对被害人死亡他应负 (间接 )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根据我
3、国刑法第 6 条和第 11 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均应适用我国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国留学生,不属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自应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 2:刑法的效力范围 李学沛,男, 26 岁,工人。王义勇,男, 24 岁,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国公民。某年10 月,该二人受雇在美国轮船上工作。同月 24 日,轮船停泊于巴西某港口后,二人在轮船上饮 酒闹事,不仅不听从船长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劝阻,反而公然杀死制止他们的中国公民张世良。杀人后又抢劫了一些其他船员的财物,然后逃到巴西某市藏身,并策划逃到第三国。由于在隐藏期间二
4、人的财物被盗,王义勇被迫回到船上,并报告了李学沛隐身之处。其后,巴西警察将李、王二犯逮捕。 问题 李、王的犯罪行为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为什么 ? 答案: 我国刑法对李学沛、王义勇应当适用。李学沛、王义勇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第 7 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构成我国刑 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均适用我国刑法。李学沛、王义勇受雇于美国轮船,在轮船停泊巴西时杀人,应当依照刑法第 7 条的规定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 3:刑法的效力范围 温源和,泰国籍。戴文,广东省广州市人。余锡宽,广东省台山县人。上述三人在泰国曾策划进行跨国贩毒活
5、动。约定戴文负责接运毒品,经我国昆明、广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 4月 18 日,戴文与余锡宽进入昆明市与从泰国到达的温源和会面后,共同约见了潜入昆明市的国外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时间和地点。 8 月 16 日下午 6 时许,戴文和余锡宽在昆明市火车站外水果摊接收毒品时, 被当场抓获,缴获海洛因 22768 克。温源和于当晚亦被抓获归案。 问题 对本案行为人能否适用我国刑法 ?为什么 ? 答案: 对本案三名行为人应当适用我国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三行为人的贩毒行为有一部分是在我国领域内实施的。根据我国刑法第 6 条的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行为,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
6、均适用我国刑法;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均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本案三名行为人预谋贩毒虽在国外,但实施贩毒的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应当适用我国刑法。温源 和虽是外国人,但不属于刑法第 11 条规定的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亦应适用我国刑法。 案例 4:诉时效中断 刘某某,男, 32 岁,工人。刘某某于 1997 年 3 月 12 日,以欺骗手段强奸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于 1999 年 7 月 4 日被捕后,刘又交待了其于 1993年 3月 3日盗伐集体林木200 株。 问题 对刘某某盗伐林木的行为是否还要追究 ?为什么 ? 答案 对刘某
7、某盗伐林木的行为应当追究。根据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犯罪所应适用的法定刑不超过 5 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 5 年。刘某某于 1993 年 3月 3日犯盗伐林木罪,依照 1979 年刑法的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 3 年有期徒刑。刘某某犯该罪的追诉时效本应为 5 年,即到 1998 年 3 月 3日届满。但是在其所犯的盗伐林木罪的追诉时效尚未届满前,刘某于 1997年 3月 12 日又实施了强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诉期限从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即前罪的时效中断,已经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这样,刘某某盗伐林木罪的 5 年追诉时效应从 1997年 3月
8、 12 日开始重新计算, 1997年 7 月 4 日仍在追诉期限内,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 5:刺伤便衣警察案 赖某,男, 25 岁,工人。某在与他人打斗的过程之中,对便衣警察的行为误认为是对方帮凶的侵害行为,将其作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为对待而实行了 某日晚,赖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见两个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殴打而被迫还手。在对打时,便衣警察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员的身份。赖误以为黄是对方的帮凶,便拔刀刺黄左臂一刀后逃走。 问题 对赖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 ?并请说明理由。 案例 5 赖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理由是:
9、 (1)赖某打击便衣警察的行为属于假想防卫,应当负刑 事责任。赖伤害行为。事实上,便衣警察的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赖某对假想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2)赖某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赖某对便衣警察是否为侵害人的同伙的认识上有过失,但对便衣警察的伤害行为却是故意的,而不是过失。 (3)赖某没有认识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观上没有妨害警察执行公务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案例 6:负有特殊义务人不作为杀人案 石某,男 ,35 岁,工人。石某经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后服毒自杀。邻居发现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挣 扎,便把石某找回来,要他赶快
10、将妻子送医院抢救。石某既不抢救,也不让邻居抢救,还恶狠狠地说:“我就要看着她死。”最后,邻居们强行将石某的妻子送往医院,但由于时间拖廷太久,经抢救无效死亡。 问题 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 答案: 石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犯罪行为分为作为与不作为两种基本形态。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有能力履行某种义务以阻止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为。本案石某与其妻之间具有法定的扶养义务,在其妻生命垂危时,石某有义务积极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 。而且还不让邻居救助,最终导致其妻死亡,其行为属于不作为的犯 案例 7:在服刑期间又犯新罪 张某某,男, 23 岁
11、。张某某因犯盗窃罪于 1997 年 5月 5 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5 年。在服刑期间,张因病于同年 7月 11 日保外就医。从保外就医的当月起,张某某又继续盗窃作案。在一年之内共盗窃 23 次,价值人民币 45000 元。 问题 法院应对张某某如何处罚 ? 答案: 张某某的行为属于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情况。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此情况,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 执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 8:刑事责任年龄 魏春峰,男, 15 岁。魏春峰因伙同他人抢劫于某年 3 月被公安局收容审查。同年 4 月,魏从看守所挖洞逃跑
12、,同年 11 月被抓获并被逮捕。 问题 对魏春峰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 答案: 对魏春峰的行为应以抢劫罪一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不得适用死刑。理由是: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对犯罪时不满 18 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实施了抢劫和脱逃两个行为,根据法律规定,他对脱逃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法院应以抢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时,不能对其适用死刑,并应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 9:恋
13、爱期间与幼女发生性行为 马某某,男, 17 岁。马某某在山上干活,见本乡林水村女孩段某某 (13 岁,身高 1 62 米 )在挖野菜,便问段是哪个村的、姓名、年龄等。段谎称自己 17 岁。段问马的年龄及姓名,马说 19 岁,并谎称在县糕点厂工作。两人在闲谈时,马某某说要在本村给段介绍个对象,段同意,并且要 给马某某介绍个对象,说:“像我这个样的行不行 ?”马说:“行。”几天后两人赶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恋爱关系。晚上两个人回马家住宿,并发生了两性关系。数日后,段得知父母寻找她,要马某某带她到外地躲藏。马某某即带段到其姨母家同居两夜,并多次发生性行为,后马又带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 问题
14、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奸淫幼女罪,请说明理由。 答案: 马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理由是:奸淫幼女罪是指明知是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而与之发生性行为的行为。段某某虽然不满 14 周岁,但身高 1 62 米,又对马某某谎称自己17 岁,根据双方当时的情况,马某某不能够知道段某的真实年龄,而缺乏奸淫幼女罪主观方面必须具备的“明知”,因而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 案例 10:运输毒品 罪 田某某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某 (另案处理 )相识,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带一样东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买的 750 克鸦片用塑料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
15、腰上。田某某问袁是什么东西,袁说:“别罗嗦 !带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携带时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但不知是什么。当他从德宏市乘汽车到保山经过红旗桥时被查获。 问题 田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运输毒品罪,为什么 ? 案例 10 田某某的行为不能构成运输毒品罪。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运输毒品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又予以运输的行为。本案中,田某某受委托帮别人携带毒品,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是毒品,主观上缺乏运输毒品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构成犯罪。这种受蒙蔽而成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况,被利用者不能构成犯罪,而应当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责任。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实行犯。 案例 11:故意杀人罪 某日晚
16、 8 时许,李剑、李军华、黄贱德等 10 人到某工厂寻衅滋事、调戏女工。当 该厂厂长和工人前来制止时,李剑从同伙手中接过杀猪刀朝人群乱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轻伤。李剑在逃跑途中,听到后面有人跑来,误以为是工厂的人追他,即转身朝来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结果将紧随其后的同伙黄贱德刺死。 问题 李剑的行为构成何种犯罪 ? 答案: 李剑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李剑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之中,被人追赶,便意图将追赶的人刺伤或者刺死。在实施行为的时候,他对追赶者是死是伤处于一种放任的心理态度,应当按实际发生的结果定罪。本案中,李剑的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的结果,应当属于间接故意杀人。至于李剑本想杀死追赶者却杀死了 自己的同伙
17、,属于犯罪对象错误,而杀人罪的对象不属于构成要件的范围,对象错误不影响行为人犯罪的性质。 案例 12:公安干警开枪案件 朱某,男, 31 岁,某县公安局干部。某日晚 11 时 40 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听到自家门外有响动,便起身持手枪出门察看,发现对门李家院内大树下有个人影晃动。朱上前问道:“谁 ?干什么的 ?”那人转身就跑。朱认为是有人偷东西,便追赶。一面追,一面喊“站住”。当追到邻居丁家房屋后门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随即在相距一百多米处朝人影开了一枪,王某 (男, 19 岁 )当即中弹倒地,在送医院途中死亡 。 问题 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心理态度 ?应否负刑事责任 ? 答案: 朱某
18、对王某死亡的心理态度是间接故意,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朱某身为公安干警,在没有查明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开枪向人射击,意图伤害他人。尽管在当时的条件下,朱某对是否击中王某并无确切的把握,但击中与击不中都在其意志范围之内,即对击中王某,朱某主观上是一种放任的态度,对击中后王某是死是伤也持放任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朱某在开枪时,一无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二是仅凭别人形迹可疑就开枪射击,没有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因此,朱某对自己 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 13:索要欠款打架误击其父亲案 吴某某酒后到其叔家索要欠款,与其叔发生口角,于是到自己父亲家拿了一根木棒 (长 140厘米、
19、直径 50 厘米 )。回来后见其叔正与父亲在路上说话 (二人相距约 1 米 ),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开,木棒击在其父头上,致其父死亡。 问题 吴某某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请说明理由 答案: 对吴某某应以故意伤害罪 (致人死亡 )定罪处罚。因为:吴某某与其叔父发生纠纷,意图报复,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打击他人的行为,造成了他人死亡 的危害结果,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条件。至于他本意是打击其叔父而错误地击中其父亲,属于打击错误。这种打击错误,不能改变行为人的行为性质 案例 14:手持气枪误伤他人案 马某某手持气枪在自家门口带孩子玩。见好友赵某骑自行车路过,
20、就与其打招呼,同时随便向赵某的车轮放了一枪。谁知子弹偏向上方,正中赵某的左眼,造成赵某左眼球被摘除。 问题 马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为什么 ? 答案: 马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因为:马某某与被害打招呼并向其所骑的自行车轮子射击,说明马某某只是想和赵某开个玩笑,主观上没有伤 害赵某的故意。马某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伤害他人的后果,但是,自侍技术过关,认为可以避免结果的发生,但实际上并未能避免。这种心理态度,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马某某的行为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 15:毒蛇伤人案 杨某某与本村
21、的庄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 5 人,给吕某某家砍木料。归途中,发现路边草丛中有一条毒蛇。杨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况下,将其捉到手中。 5 人成纵队向前行走,杨某某走在最后,距他前边的庄某某仅 l 米。当庄某某 弯腰拿起放在路边的衣服时,杨某某手中的毒蛇将其右腿咬伤,当即中毒肿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庄某某经手术右腿截肢。 问题 杨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其主观上是何种心理态度 ? 答案: 杨某某的行为构成犯罪,其主观上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对于毒蛇会咬人致人伤亡的事实,杨某某具有认识能力。在玩蛇时,他应当预见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会发生蛇咬伤、咬死人的结果,但由于专心于玩耍,没有注意到这种危
22、险性并未采取一定的预防措施,以致于在庄某某弯腰时,毒蛇将其咬伤,导致右腿截肢的严重后果,杨某某主观上是疏忽大意的过失。根据 我国刑法的规定,杨某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 案例 16:意外事件 张某,男, 26 岁,司机。某日上午,张某驾驶小轿车开往长江边码头,车内乘坐供销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亲属共 5 人。小车行至离江边 29 米的斜坡上时,总泵皮碗突然破裂,刹车失灵。张某踩了三下脚刹车。并立即拉了手闸刹车,均不能把车刹住,汽车遂俯冲落入长江, 4 人淹死,仅主任的女儿和张某被打捞得救。经技术鉴定,总泵皮碗破裂致使刹车失灵,系机械故障。 问题 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过失犯
23、罪还是意外事件 ? 答案: 张某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对于刹车失灵导致汽车坠入长江致人死亡,张某事先主观上没有预见。主观上没有预见危害结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有两种情况:一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二是意外事件。构成疏忽大意的过失,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他有认识的能力,即应当预见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构成意外事件,即行为人之所以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原因是根据他的认识能力和当时的具体条件,他不可能预见到,即没有认识能力。本案中,张某驾车失灵,是因为汽车发生机械故障所引起的,张某对该故障的发生没有预见能 力,因而属于意外事件 案例 17:
24、不可抗力事件 王某某,男, 21 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杨某某,男, 23 岁,汉族,某某市摊贩。某日下午 5 时许,王某某在自由市场卖猪肉,见邻摊有一卖菜的妇女与两名顾客争吵,便右手拿着剔骨刀走过去看热闹。往回走时,杨某某与王某某闹着玩、将王某某抱住。王对杨说:“别闹,我手里有刀,别扎着你。”王某某边说边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来的向下转为向后,以防刺伤杨某某。但杨仍用双手搂住王的双肩向后推;王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恰好被害人赵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赵某某的腹部,造成赵某 某腰部开放性外伤,脾刺伤。 答案: 王某某的行为属于不可抗力事件,杨某某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1)王某某在杨某
25、某和他开玩笑时,已预见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会伤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杨某某不要如此开玩笑,客观上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将人刺伤。但是由于杨某某的推动,王某某因站立不稳向后倒去时将身后的赵某某刺伤,对王 21 某某来讲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应负刑事责任。 (2)杨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会伤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搂住王某某向后推,在主观上符合已经预见到自己的 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轻信能够避免而实际却发生了危害社会结果的过于自信的过失的特征。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 18:意外事件 沈某,男 33 岁,汽车司机。某日下午,
26、某县城镇供销社业务员吴某在外县乡购买农副产品后,要找地方住宿。该乡保管员田某将吴安排在该乡汽车库院内小东屋。田曾对吴说:“晚上 ll 点左右,汽车才回来。”吴在小东屋躺了一会儿,因天气太热,便搬到院内睡觉,并用塑料布 (长 ll 米左右,宽 1.6 米 )蒙头盖脚睡在地上。晚上 11 点左右,天下小雨,院内漆黑,司机沈某驾驶柴油解放车返回, 乘车的副司机下车将车库门打开,沈关灭大灯,只开小灯驶进院内。在调头准备倒车时,左前轮将睡在地上的吴某当场轧死。 问题 沈某对吴某的死亡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请说明理由。 答案: 沈某对吴某的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理由是:吴某当天在院内睡觉,没有任何人对沈某予以
27、提醒,吴某在睡觉时,又用塑料布将自己从头至脚蒙起来,在天下小雨、晚上 11 点左右的漆黑天气的情况下,沈某没有发现睡在地上的吴某。之所以没有预见,是因为根据当时的条件,沈某不可能预见。既然沈某对吴某睡在院中不可能预见,在倒车时将其轧死也属于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 应负刑事责任。 案例 19:犯罪的停止形态 蒲某意图抢劫,尾随一妇女身后。当该妇女回家打开房门后准备关门时,蒲某以为其家中无人,强行挤进房内,并随手锁上门,该妇女被吓得惊叫一声。她的丈夫闻声起床,拉开电灯,见蒲某站在门口,便问:“你是干什么的 ?”蒲某答不上来,该妇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几个耳光。在邻居的帮助下,蒲某被担送到公安机关。在公安
28、机关,蒲某供认他到该妇女家的目的是为了抢钱。 问题 请分析蒲某的抢劫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 ? 答案: 蒲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犯。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都是行为人因为 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区别的根本标志,是看行为人的行为处于何种犯罪阶段:若处于着手实行具体犯罪行为之前的,一律构成犯罪预备;若处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后的、一律构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随被害人并趁被害人不注意强行挤进房内,尚未开始实施具体的抢劫行为,仍属于为抢劫犯罪制造方便条件的阶段,因此,应以抢劫罪的预备犯判处,不构成犯罪未遂 案例 20:犯罪的停止形态 沈某,男, 24 岁,某厂
29、工人。沈某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金。某日晚 9 时许,沈某 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的现金。于是,沈某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隐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门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报案。公安人员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找到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 问题 请分析沈某的行为是盗窃既遂还是未遂 ? 答案: 沈某的行为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盗窃罪的既遂是以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失去控制和行为人实际控制为标准的。如果仅仅是行为人
30、控制 了物品,但财物的所有人、监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盗窃行为仍未达到既遂状态。对于保险柜这样的笨重物品,需要行为人搬出厂区,工厂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终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无法打开保险柜、而将之移至厂实验室,沈某并未取得财物的控制,工厂也尚未丧失对财物的控制。在此状态下被查获的,对沈某仍应以盗窃未遂处理。 案例 21:投毒杀人案 曹某 (男 )与罗某 (女 )勾搭成奸,并预谋杀死罗的丈夫刘某之后,两人结婚。某日,曹买来毒药交给罗,罗将毒药投入刘的酒中,并为刘炒了菜,让刘喝酒。刘将酒喝光,但并未发生死亡结果。曹 某、罗某后来得知毒药因存放时间太长,已经失效。 问题 对曹某、罗某的行为应如
31、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曹某、罗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未遂 )。曹某、罗某主观上具有毒死刘某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毒杀刘某的行为,但是由于二人对犯罪工具 毒药的效力有错误的认识,最终未能发生他们所希望的结果。而这种结果没有发生,是他们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违背他们的意志的。根据我国的刑法理论,这种情况属于工具不能犯,对行为人均应按犯罪未遂处理。 案例 22:强奸案 某县城关镇连续发生数起拦路强奸案,均未能破获。为 此,县公安局派公安人员杨某男扮女装,诱捕犯罪分子。某日晚,叶某正准备去农机厂盗窃废铁,途中遇到杨某,即起强奸之念。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欲行强奸。杨转身抓
32、叶,叶将杨的假发抓掉,发现是个男的,便脱身逃跑,被巡逻的公安人员抓获。 问题 对叶某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并说明理由。 答案: 叶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未遂 )。叶某在去盗窃的路途中,遇到男扮女装的杨某,产生了奸淫的意图,并从后面扑上去,掐住杨的脖子,手解裤带,已属强奸犯罪的着手实施。但是,在继续犯罪的过程之中,叶某发现杨某是男性,出乎他的意料 ,自然没有办法继续实施犯罪,属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犯罪未遂。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对象不能犯。 案例 23 李某 ,男 .岁,某机电修配厂工人。某日晚 8 时许,李某乘邻居陈云 (女, 29 岁 )一人在家之机,闯进陈家,锁上房门
33、,提出和陈发生性关系。陈不同意,李即把陈从里间门口推到里间床上,按住陈的双手,骑在陈的身上。陈在反抗中抓破李的脖子,李卡住陈的脖子,使陈无法反抗,然后把陈的裤子扯到臀部以下,欲行强奸。陈急中生智,说:“俺小姑子一会儿要来。”并看了一下手表。李闻听,恐陈告发,就罢手起 身,向陈赔礼后走掉。 问题 请分析李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 ? 答案: 李某的行为属于强奸犯罪的中止形态。考查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首先要把握住行为人之所以没有完成犯罪的原因。如果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犯罪人自己意志以内的原因,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基于各种动机主动放弃犯罪的,均属犯罪中止;如果
34、犯罪行为停止下来是由于发生了犯罪人意志以外的、足以阻止其犯罪继续实施的情况而使犯罪人不得不放弃犯罪的,则根据行为处于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而分别构成犯罪预备或者犯罪未遂。在本案中,李 某在实施强奸犯罪的过程中,之所以停止犯罪的继续实施,并非出现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放弃犯罪,而是因为怕告发而起身作罢,主动停止了犯罪,属于犯罪的中止形态。至于被害人谎称有人要来,并不能 成为足以阻止行为人继续犯罪的原因,因而对本案不能以犯罪未 案例 24:犯罪中止、未遂 刘某,男, 24 岁,汉族,无业。刘某欲去某仓库行窃,为了更有把握,一连几天,刘某去仓库周围“踩道”,以决定入库行窃及得手后选择出库的路线。某夜
35、,刘某按照预先观察好的路线进入仓库行窃,在搬东西时,碰翻了堆放在仓库中的水桶,水桶发出巨大响声。 刘某心中大恐,急急忙忙地从预先观察好的路线中逃走。 问题 请分析刘某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 ? 答案: 刘某的行为属于盗窃犯罪的中止形态。刘某在行窃的过程之中,将仓库中水捅碰翻,发生巨大声音,这的确是他意志以外的现象。但是,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之中出现意志以外的现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继续犯罪,是构成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还要考察这种现象对犯罪人的影响,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但并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继续实施,而犯罪人基于这种不利条件而主动放弃犯罪的,应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现象发生且足以阻止犯罪
36、人继续实施 犯罪的,应当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刘某在盗窃的过程之中,碰翻水桶,发出巨大的声音,只是为他继续实施盗窃行为制造了不利条件,并不足以阻止盗窃行为的继续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停止实施犯罪行为,应以犯罪中止论处 案例 25:投毒杀妻后积极救助案 男, 39 岁,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觉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赘,便想毒死某乙。一日,在吨饭过程中,某甲乘某乙去厨房之时,将事先准备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饭的碗中,某乙吃过含有砒霜的饭食后,腹痛难忍,全身抽搐,痛苦万分。某甲见状后心中不忍,赶忙将妻子送进医院抢救。经医院抢救 ,其妻转危为安。 问题 如何认定某甲的犯罪停止形态 ? 答案: 某甲的行为
37、属于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在我国刑法中,犯罪中止分为两种:一种是自动放弃犯罪行为实施的中止,另一种是犯罪行为已实施完毕,但在犯罪结果出现之前,行为人积极主动地采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为人某甲的投毒杀人行为已经实施完毕,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结果发生之前,观其妻服毒后痛苦万分,心中不忍,积极主动地将妻子送往医院抢救,使其妻转危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结果的发生,符合我国刑法中行为实行终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案 例 26:犯罪停止形态 赵某某,男,某市建筑公司工人。某日晚 ll 时许,赵某某从一朋友处喝酒后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处,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妇女单身行走,便起歹意。遂从
38、后面冲上去,抓住该妇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刚跑出不到 10 米,只听后面喊到:“赵某某,你怎么抢我的东西 ?”赵某某回头一看,见被抢者是其同学的妹妹,便赶紧走上前去说:“阿妹,我看你一个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将该妇女护送到家。当时,该妇女包内有现金 3000 元。 问题 赵某某的行为属于何种犯罪停止形态,并说明理由。 答案: 赵某某的 行为属于抢夺罪的既遂形态。根据我国刑法理论,抢夺罪的既遂以行为人将财物抢夺到手作为犯罪是否完成的标志。在本案中,赵某某趁被害人不备,从身后冲上去将包枪到手,且准备逃跑,此时他已完成了抢夺犯罪行为,逃跑已不是抢夺罪的构成条件了。至于在准备逃
39、跑时被被害人认出而最终没有能够取得财物,属于犯罪既遂之后的事情,与犯罪的既遂与否不再有关系。因此在抢夺他人财物之后被人认出又主动返还所枪财物的,不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案例 27:刑罚 罪犯朱庆, 1994 年 3 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5 年。 1996 年 10 月,监狱根据朱庆 悔改表现,依法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法院审核了朱庆在狱中悔改表现及有关证据材料启,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释,其假释考验期自 1996 年 11 月 3 日至 1998年 11月 2日止。但朱庆被假释出狱后,在本村及邻村撬门破锁盗窃作案 5 起,窃得财物价值 1800 多元。 问题 法院应对朱庆如何处
40、罚 ? 答案: 在假释期内又犯罪 法院应对朱庆撤销假释。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遵纪守法,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进行并罚。并决定应当执 行的刑罚。即先减后并的方式进行并罚。 案例 28:共同犯罪 申某某、张某某于某年 8 月至次年 9 月间,从九府坟火车站扒上货物列车,于运行途中将铁路运输物资抛列车下,然后跳下列车转移赃物。二人先后盗窃作案 28 起,盗窃物品有生铁、化肥、暖气片、火车闸瓦等,价值 7235 元。二人在每次盗窃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 (均系当地农民、手扶拖拉机司机 )打招呼:“你们把车
41、准备好。”申、张盗窃后,再叫二王开拖拉机将赃物拉到销赃地点销赃,每次给二王 20 元至 30 元,二王共得 320 50 元。 问题 二王的行为是否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 同犯罪 ?为什么 ? 答案: 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 (1)二王与申某某、张某某在事先有盗窃犯罪的通谋。张、申在每次盗窃前均通知二王,让其准备车子拉赃。这属于在事前有通谋的共同犯罪。 (2)二王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从整体上看,二王的行为与申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体行为上,张、申和二王之间有分工,即张、申盗窃,二王运赃、销赃,这属于有分工的复杂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 29:共同犯罪 强某因与他人的妻子通奸而遭到痛打,遂产生了盗枪报复的念头。某日晚 11 时许,强某窜入本单位武器 库,叫醒正在睡觉的值班人员岳某,哄骗岳某开门,强行进屋,用尖刀逼住岳某,令其打开武器库。岳某被迫打开武器库的房门锁头。强某取走两支半自动步枪。在强某离开现场时,岳某让强某把自己绑起来。强某就用撕碎的床单布条将岳某绑起,口塞破布,推倒在地。强某携枪前去报复,由于枪里没有子弹未能得逞。 问题 强某、岳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为什么 ? 答案: 强某、岳某构成共同犯罪。理由是: (1)岳某实施了帮助强某盗取枪支的行为。岳某为值班人员,理应忠于职守,保护本单位枪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强某的威胁时,对强某予以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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