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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DOC

1、 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 18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 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 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06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77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

2、分配、运营、管理和监督工作。第三条 (概念释义) 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本市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才出租的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购买、长期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是成套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住房。第四条 (部门职责)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本市的公共租赁住房审批、分配及管理等工作。市发改、民政、财政、社保、国土、规划、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力资源、税务、公安、银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公共

3、租赁住房管理工作。各园区、镇街住建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资金、房源筹集、申请受理、审核、公示、分配管理等工作。各村(居)委会、企事业单位应当配合调查申请家庭的收入、住房及资产等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第五条 (举报投诉)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住建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应当依法及时核实、处理。第二章 建设第六条 (建筑标准) 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以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原则,应符合安全卫生标准和节能环保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成套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严格控制在 60 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执行国家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有关

4、规定。第七条 (供地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纳入本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供应。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采用划拨的方式供应;企事业单位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批准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第八条 (资金来源) 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一) 中央和省安排的专项补助资金;(二) 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三) 每年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照不低于 10%的比例安排的资金;(四)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五) 出租公共租赁住

5、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六) 社会捐赠的资金;(七) 可以纳入的其他资金。第九条 (房源类型)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包括以下类型:(一)政府投资建设、购买或租赁的住房;(二)普通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按照一定比例配建的住房;(三)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集中配套建设的住房;(四)单位自筹建设的住房;(五)社会赠予政府的住房;(六)其他途径筹集的住房。第十条 (配套设施)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应按城市规划设计要求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服务设施。第十一条 (配建要求) 商品住房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套数、套型建筑面积和比例、建设标准、房屋权属等事项应在国土部门的出让条件中明确,

6、并在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第十二条 (园区筹建) 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园区,由各区统筹规划,按照集约用地集中建设的原则,可政府直接配建,也可以由政府有偿提供土地,企业自筹资金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土地出让条件中应约定所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明确只租不售。第十三条 (单位自建) 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经依法批准并办理有关用地手续,企事业单位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第十四条 (房产权属)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上载明公共租赁住房性质;属于共有的,应当注明共有份额。在公共租赁住房性质不变的前提

7、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第十五条 (税费减免)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购买、运营等环节符合税收减免的,按照相关减免税收政策规定办理。第三章 申请与审核第十六条 (家庭认定)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 1 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家庭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一)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二)已婚子女与直系亲属独立分户,构成一个家庭;(三)年满 60 周岁的申请人需与子女共同申请,孤寡老人可

8、单独申请;(四)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五)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年满 30 周岁的未婚人员可视为一个家庭。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申请住房保障的,其家庭划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第十七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申请人未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非本市户籍但在本市生活和居住,可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二)申请当月及申请当月前 12 个月家庭人均月收入都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 4

9、 倍以下(含 4 倍);(三)家庭人均资产在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线年标准 20 倍以下(含 20 倍),人均资产认定按东莞市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四)无自有住房,或者自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8 平方米;(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第十八条 (新就业职工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二)新参加工作未满 5 年(以全日制学历毕业的次月起计算);(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10、四)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五)非本市户籍的申请人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大专学历或中级技工及以上职业资格且被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行业急需人才。第十九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条件)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逐月缴费累计满 5 年;(二)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三)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四)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第二十条 (新入户人才申请条件) 同时具

11、备下列条件的新入户人才,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一)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通过人才入户方式将户籍迁入本市,且户籍迁入本市未满 3 年;(二)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 1 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该单位在本市为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缴存住房公积金;(三)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五) 未享受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及房屋修葺等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 (申请材料设定原则)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所需提交的材料目录,由市住建局按照方便群众办事的原则、根据信息核查的实际需要,另行制订并在东莞建设网公布,对可以通过部门间信

12、息共享的方式完成核查的,原则上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第二十二条 (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和审批程序) 本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申请人在东莞建设网下载并如实填写东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到户籍所在园区、镇街住建部门提交申请表和所需材料。(二)园区、镇街住建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三)园区、镇街住建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就申请材料显示的家庭情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通过网络、电视

13、、张贴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日。在审核、公示期间,园区、镇街住建部门会同园区、镇街民政部门及当地村(居)委会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户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毕,材料由村(居)委会加具意见后转送园区、镇街民政部门,园区、镇街民政部门加具意见送回园区、镇街住建部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且调查结果与填报情况相符的申请家庭,园区、镇街住建部门将其申请材料报送市住建局。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申

14、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住建局申请复核。(四)市住建局在收到园区、镇街住建部门上报的申请材料 10 个工作日内,将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情况在东莞政府网、东莞建设网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 10 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轮候对象,并统一在东莞建设网上公告。市住建局会同税务、银行、车辆管理等部门对申请家庭的银行资产、计税收入、车辆登记等收入、资产信息进行核查。核查期间,审核、公示、轮候程序正常进行;核查发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终止审核、公示、轮候程序。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其住房保障申请程序参照上述程序执行。第二十三条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才申请和审批程序) 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新入户人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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