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四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 护理期评定准则(2013 修改稿)1.总则1.1 本准则是为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提供评定依据。1.2 本准则规定了人体损伤后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的原则、方法和内容。1.3 本准则适用于人身伤害、道路交通事故、工伤事故、医疗纠纷、保险理赔等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伤人员的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评定。1.4 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期、营养期和护理期的确定应以原发性损伤及后果为依据,包括损伤当时的伤 情、 损伤后的并发症和后 遗症等,并 结合治疗方法及效果,全面分析个案的年龄、体质 等因素, 进行综合评定。2.术语和定义2.1
2、 误工期误工期(亦称休息期、医疗休息期),是指人体 损伤后经过诊断、治 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治愈(即临床症状和体征消失)或体征固定所需要的时间。2.2 营养期营养期(亦称营养补偿期),是指人体损伤后,需要补充必需的营养物质,以提高治疗质量或者加速损伤康复的时间。2.3 护理期护理期(亦称护理陪护期),是指人体损伤后,在医疗或者功能康复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的时间。3.头部损伤3.1 头皮血肿3.1.1 头皮下血肿:误工 715 日,无需营养,无需 护理。3.1.2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小,经加压包扎即可吸收自愈者:误工 1530 日,营养 7 日,护理 17 日
3、。3.1.3 帽状腱膜下血肿或骨膜下血肿:范围较大,需穿刺抽血和加压包扎者:误工 305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715 日。3.2 头皮裂伤3.2.1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累计长度8cm:误工 1530 日,营养 17日,护理 17 日。3.2.2 钝器创口长度6cm、锐器创口长度8cm:误工 4560 日,营养 715日,护理 17 日。3.3 头皮撕脱伤3.3.1 撕脱面积20cm 2:误工 3060 日,营养 1020 日,护理 710 日。3.3.2 撕脱面积20cm2,不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 6090 日,营养 2030日,护理 1520 日。3.3.3 撕脱面积2
4、0 cm 2,伴有失血性休克征象:误工 9012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3090 日,根据不同情况,营养和护理期可视 情况延长,但不超 过误工期。3.4 头皮缺损3.4.1 头皮缺损10 cm 2:误工 3060 日,营养 1020 日护理 715 日。3.4.2 头皮缺损10 cm 2:误工 45120 日,营养 2030 日,护理 1520 日。3.5 颅盖骨骨折3.5.1 颅盖骨线状骨折:误工 30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 日。3.5.2 颅盖骨凹陷骨折/多发粉碎骨3.5.2.1 不需手术整复者:误工 60 日,营养 30 日, 护理 15 日。3.5.2.2 需手术整
5、复者:误工 6012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 日。3.6 颅底骨折3.6.1 颅底骨折,无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误工 3060 日,营养 30 日, 护理 15日。3.6.2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未经手术自愈者:误工 90 日, 营养 30 日,护理 30日。3.6.3 颅底骨折,有脑脊液漏和神经损伤,需手 术者 :误工 90120 日, 营养 60 日,护理 3060 日。3.7 颅脑损伤 3.7.1 脑震荡(头部损伤后确证出现短暂意识障碍和近事遗忘) 脑震荡:误工 3060 日,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 3.7.2 脑挫裂伤(包括蛛网膜下腔出血) 3.7.2.1 脑挫裂
6、伤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误工 30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日。 3.7.2.2 脑挫裂伤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误工 9018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 3.7.3 颅内血肿(包括硬膜外、下血肿和脑内血肿) 3.7.3.1 颅内血肿不伴神经系统阳性体征:误工 309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日。 3.7.3.2 颅内血肿伴有神经系统阳性体征:误工 9018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 3.7.3.3 颅内血肿需手术治疗:误工 9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90 日。3.7.4 开放型颅脑损伤 3.7.4.1 开放型颅脑
7、损伤不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 误工 30-90 日, 营养 30-60 日,护理 30 日。3.7.4.2 开放型颅脑损伤伴有神经系统体征者:根据 临床治疗情况确定3.7.5 颅脑损伤并发症3.7.5.1 颅骨缺损,需行颅骨修补术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3.7.5.2 外伤性颈内动脉海绵窦炎:根据临床治疗 情况确定3.7.5.3 化脓性头皮感染及颅骨骨髓炎:根据临床治 疗情况确定3.7.5.4 化脓性脑膜炎: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3.7.5.5 脑脓肿: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 3.7.6 颅脑损伤后遗症 3.7.6.1 外伤性癫痫 3.7.6.1 严重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控制,大 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
8、上,或局限性 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七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三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三级):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 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3.7.6.1.2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 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护理 240270 日。 3.7.6.1.
9、3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护理 180210 日。 3.7.6.1.4 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 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九级):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护理 12
10、0150 日。 3.7.6.1.5 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 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护理 60120 日。3.7.7 外伤性智力缺损或者精神障碍 3.7.7.1 极重度智力缺损(智商 20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3.7.7.2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 34 以下)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误
11、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治疗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大部分护理依赖。 3.7.7.3 中度智力缺损(智商 49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 的条款,治 疗期间的护 理同原损伤, 终身部分护理依赖。3.7.7.4 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明显受限,需要指导或者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份日常生活需要帮助(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
12、养同原损伤的条款,部分护理依赖 5 年。 3.7.7.5 轻度智力缺损(智商 70 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同原损伤的条款,部分 护理依赖 2 年。 3.7.7.6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八级、九级):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 营 养同原损伤的条款, 护理180360 日。 3.7.8 脑外伤后肢体功能障碍 3.7.8.1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一级):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
13、日, 营 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日,治疗 期间的护理同原损伤, 终身全部护理依赖。 3.7.8.2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 2 级以下),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3 级以下),或者偏 瘫(肌力 3 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二级、三级):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治疗期间的护 理同原损伤, 终身大部分 护理依赖。 3.7.8.3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 4 级以下),或者偏瘫(肌力 4 级以下)(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四级):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
14、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护理期可根据实际治疗情况确定。 3.7.8.4 偏瘫(一肢以上肌力 2 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 2 级以下),偏瘫 (一肢肌力 3 级以下),或者单瘫(肌力 3 级以下)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五级、六级):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 护理 120150 日。 3.7.8.5 偏瘫(一肢肌力 4 级),或者单瘫(肌力 4 级) (道路交通事故伤残七级):误工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上限可至评残日前一日,营养在原损伤的条款基础上加 90 日,护理 60120 日。4.面部损伤4.1 眼部损伤
15、4.1.1 眼睑损伤4.1.1.1 眼睑血肿:误工 1015 日,无需营养,无需护理。4.1.1.2 眼睑裂伤,不伴有其它症状:误工 2030 日,营养 17 日, 护理 17日。4.1.1.3 眼睑裂伤致眼睑闭合不全,上睑下垂:误工 30 日,营养 715 日, 护理720 日。4.1.1.4 眼睑损伤致或眼睑内、外翻需行手术治疗: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2030 日。4.1.2 眼肌损伤(包括直接损伤或外伤引起的眼肌麻痹):误工 3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530 日。4.1.3 泪器损伤4.1.3.1 泪小管、泪囊、泪腺损伤:误工 3045 日,营 养 17 日
16、,护理 715 日。4.1.3.2 鼻泪管损伤,无手术指征者:误工 3045 日,营养 715 日, 护理 715日。4.1.3.3 鼻泪管损伤,有手术指征者: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4.1.4 结膜损伤4.1.4.1 出血或充血,能自行吸收者:误工 710 日,无需营养、 护理。4.1.4.2 结膜损伤遗有睑球粘连伴眼球运动障碍:误工 4560 日,营养 1530日,护理 3045 日;双眼损伤视情况延长三期。4.1.5 角膜损伤4.1.5.1 角膜损伤无后遗症:误工 1015 日,无需营养、护理。4.1.5.2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 60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17、3045 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4.1.5.3 角膜损伤伴严重后遗症及双侧角膜损伤时: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4.1.6 虹膜睫状体损伤4.1.6.1 外伤性虹膜睫状体炎:误工 30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 日。4.1.6.2 瞳孔永久性散大或虹膜根部离断:误工 30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715 日。4.1.6.3 前房出血:误工 30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 日。4.1.6.4 前房出血致角膜血染需行角膜移植术:误工 60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特殊情况下,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4.1.6.5 睫状体脱离:根
18、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4.1.7 巩膜裂伤4.1.7.1 单纯巩膜裂伤:误工 4560 日,营养 2045 日,护理 2045 日。4.1.7.2 角巩膜裂伤,伴眼内容物脱出:误工 120 日,营养 3060 日, 护理 4560日。4.1.8 晶状体损伤4.1.8.1 晶状体脱位:误工 6090 日,营养 7 日,护理 720 日。4.1.8.2 外伤性白内障:误工 6012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530 日。4.1.9 玻璃体损伤4.1.9.1 玻璃体脱离:误工 30 日,营养 7 日, 护理 715 日。4.1.9.2 玻璃体疝,玻璃体脱出:误工 3090 日, 营养 1530 日
19、, 护理 1530日。4.1.9.3 玻璃体积血:误工 9018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4.1.10 眼底损伤4.1.10.1 视网膜震荡、出血:误工 30 日,一般无需营养和护理, 较为严重的损伤,住院期间考虑营养和护理。4.1.10.2 视网膜脱离或脉络膜脱离:根据临床治疗情况而定4.1.10.3 黄斑裂孔:误工 30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4.1.10.4 外伤性视网膜病变: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4.1.11 视神经损伤: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45 日。4.1.12 眼球摘除:误工
20、 3045 日,营养 20 日, 护理 20 日。4.1.13 外伤性青光眼:误工 30180 日,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4.1.14 交感性眼炎、化脓性眼内炎:误工 90180 日,营养 6090 日, 护理4560 日。4.1.15 眼球后血肿:误工 60 日,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4.1.16 眼球内异物或眼眶内异物: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1.17 眶壁骨折4.1.17.1 不需手术治疗的: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1530 日。4.1.17.2 需手术治疗的: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4.2 耳部损伤4.2.1 耳廓损伤4.2.1.1 耳廓钝挫伤致耳廓血
21、肿:误工 1520 日,营养 115 日,护理 17 日。4.2.1.2 耳廓撕裂伤、耳廓切割伤:误工 1530 日,营养 15 日, 护理 715 日。4.2.1.3 耳廓部分缺损或全部离断:误工 153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715 日;耳廓离断后再植:误工期 45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 日。4.2.1.4 化脓性耳廓软骨膜炎:误工 456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决定。4.2.2 外耳道损伤4.2.2.1 单纯性外耳道损伤:误工 30 日,无需营养、护理。4.2.2.2 外耳道损伤合并乳突损伤或下颌骨损伤:误工 90120 日,营养 4560 日,护理 456
22、0 日。4.2.3 鼓膜穿孔4.2.3.1 鼓膜穿孔可自愈的:误工 1530 日,营养 7 日,无需护理。4.2.3.2 鼓膜穿孔需行修补术的:误工 3060 日,营养 7 日,护理 17 日。4.2.4 听骨链损伤4.2.4.1 听骨脱位、骨折:误工 60 日, 营养、护理根据 实际治疗情况决定。4.2.4.2 听骨链断裂需行手术治疗:误工 90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4.2.5 内耳损伤4.2.5.1 迷路震荡:误工 90 日,营养 715 日, 护理 730 日。4.2.5.2 内耳窗膜破裂:误工 90120 日,营养 7 日,护理 715 日。4.3 鼻部损伤4.3
23、.1 鼻部皮肤裂伤、鼻翼缺损:误工 1530 日,营养 17 日 无需护理。4.3.2 鼻骨骨折4.3.2.1 鼻骨线状骨折:误工 30 日,营养 7 日,无需护理。4.3.2.2 鼻骨粉碎性骨折需行手术治疗的:误工 60 日,营养 2030 日,护理2030 日。4.3.2.3 鼻中隔损伤:误工 153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4.3.3 鼻窦损伤:误工 3060 日,营养 15 日, 护理 17 日。4.4 颌面部损伤、口腔损伤4.4.1 颌面部皮肤擦伤、挫伤:误工 1520 日, 营养 17 日,无需 护理。4.4.2 颌面部皮肤裂伤4.4.2.1 创口长度累计3.5cm
24、:误工 1530 日,营养 17 日,护理 17 日。4.4.2.2 创口长度累计3.5cm:误工 2045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17 日。4.4.2.3 颌面部穿通伤:误工 3045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7 日。4.4.3 上、下颌骨骨折4.4.3.1 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 609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1530 日。4.4.3.2 粉碎性骨折:误工 12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 日。4.4.4 颧骨、颧弓骨折4.4.4.1 单纯性线状骨折:误工 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30 日。4.4.4.2 粉碎性骨折:误工 120 日,营养 306
25、0 日,护理 30 日。4.4.5 牙槽骨骨折:误工 60 日,营养 1530 日, 护理 715 日。4.4.6 牙齿损伤4.4.6.1 牙齿脱落或折断:误工 3045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7 日。4.4.6.2 需复位固定的:误工 9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715 日。4.4.7 颞颌关节损伤:误工 609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15 日。4.4.8 舌损伤:误工 45 日,营养 715 日, 护理 17 日。4.4.9 腮腺损伤:误工 90 日,营养 720 日, 护理 715 日。4.4.10 面神经损伤:误工 120 日,营养 730 日,护理 730 日
26、。4.4.11 三叉神经损伤:误工 120 日,营养 730 日,护理 730 日。5.颈部损伤5.1 颈部皮肤裂伤:误工 15 日,营养 17 日, 护理 17 日。5.1.1 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功能:误工 60160 日,营养 30 日, 护理 30 日。5.2 咽部损伤:误工 30 日,营养 720 日, 护理 720 日。5.3 喉损伤5.3.1 喉挫伤不伴有软骨骨折:误工 15 日,无需营养和护理。5.3.2 喉切割伤:误工 3060 日,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3.3 喉损伤伴有软骨骨折:误工 90 日,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3.4 喉烫伤或烧灼伤
27、:误工 90 日,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4 食管、气管损伤5.4.1 非手术治疗:误工 60 日,营养 2030 日, 护理 1020 日。5.4.2 手术治疗:误工 120 日,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4.3 烧灼伤:误工 120 日,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4.4 食管损伤后遗留狭窄影响进食,需手术治疗者:误工期最长至评残前一日,营养、护 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5 甲状腺损伤5.5.1 甲状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 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 日。5.5.2 甲状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 120 日,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
28、定。5.5.3 甲状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 180 日,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5.4 伴有喉返神经损伤:误工 180 日,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6 甲状旁腺损伤5.6.1 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伤:误工 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 日。5.6.2 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伤:误工 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5.6.3 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伤:误工 18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胸部损伤6.1 胸部软组织损伤6.1.1 皮肤擦、挫伤:误工 1015 日, 营养 17 日,无需护理。6.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 15
29、30 日,营养 115 日,护理 17。6.1.3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 304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15 日。6.1.4 胸壁异物存留:误工 30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15 日。6.2 肋骨骨折6.2.1 一处骨折:误工 304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715 日。6.2.2 多根、多处骨折:误工 90 日, 营养 45 日,护 理 1520 日。6.3 胸骨骨折:误工 90 日,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 日。6.4 气胸6.4.1 小量(肺压缩三分之一以下):误工 153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日。6.4.2 中量(肺压缩三
30、分之二以下):误工 304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530日。6.4.3 大量(肺压缩三分之二以上):误工 6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 日。6.5 血胸6.5.1 小量(胸腔积血 500ml 以下):误工 3060 日,营养 715 日,护理 715日。6.5.2 中量(胸腔积血 500ml1500ml):误工 609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1530 日。6.5.3 大量(胸腔积血 1500ml 以上):误工 90120 日,营养 3045 日,护理 30 日。6.5.4 剖胸手术:误工 9012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6.6 肺损伤6.
31、6.1 肺挫伤:误工 3045 日,营养 1520 日, 护理 1520 日。6.6.2 肺裂伤行肺修补术:误工 7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6.6.3 肺叶切除:误工 90 日,营养 3060 日, 护理 3060 日。6.6.4 一侧全肺切除:误工 12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6.6.5 肺内异物存留或肺内异物摘除术后:误工 609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3060 日。6.7 心脏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8 胸内大血管损伤:根据临床治疗情况确定6.9 胸导管损伤:误工 7090 日,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10 纵膈
32、气肿、纵膈脓肿、 纵膈炎:误工 90 日,营 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6.11 膈肌损伤 6.11.1 外伤性膈疝:误工 120 日,营养 60 日, 护理 60 日。6.11.2 非手术治疗:误工 3060 日,营养 30 日,护理 30 日。 6.11.3 手术治疗:误工 90120 日,营养 60 日, 护理 60 日。6.12 乳房损伤:误工 3040 日,营养 730 日,护理 115 日。6.13 外伤性窒息:误工 6090 日,营养 30 日, 护理 3060 日。6.14 胸部损伤致脓胸或肺脓肿:误工 9012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7.腹部损伤7.1 腹
33、部软组织损伤7.1.1 皮肤擦、挫伤:误工 1530 日, 营养 17 日,无需护理。7.1.2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 1530 日,营养 115 日,护理 17。7.1.3 皮肤裂伤长度20cm:误工 30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15 日。7.1.4 腹壁异物存留:误工 3060 日,营养 1530 日,护理 115 日。7.1.5 腹部穿通伤行剖腹探查术未见脏器损伤:误工 6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7.2 肝脏、胆道损伤7.2.1 经保守治疗:误工 306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1530 日。7.2.2 需行修补术一侧或部分切除:误工 90 日
34、,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7.2.3 胆囊破裂:误工 306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 日。7.2.4 胆囊破裂:误工 60120 日,营养 3090 日,护理 3060 日。7.3 脾损伤7.3.1 经保守治疗:误工 60 日,营养 3060 日, 护理 1530 日。7.3.2 行部分切除或全脾摘除术:误工 9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3060 日。7.3.3 延迟性脾破裂:误工 120 日,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7.4 胰腺损伤7.4.1 胰腺挫伤:误工 6090 日,营养 3060 日,护理 30 日。7.4.2 行胰腺修补术:误工 90
35、180 日,营养 60120 日,护理 3060 日。7.4.3 行胰腺部分切除术或全胰腺切除术:误工 100180 日,营养 6090 日,护理 60100 日。7.5 肾损伤7.5.1 挫伤:误工 30 日,营养 1520 日护理 1520 日。7.5.2 破裂:误工 90 日,营养 3090 日, 护理 3060 日。7.5.3 肾切除:误工 90 日,营养 60 日, 护理 60 日。7.6 胃、肠等空腔脏器损伤7.6.1 空腔脏器损伤行修补术:误工 90 日,营养 60120 日,护理 3060 日。7.6.2 部分切除:误工 90 日,营养、 护理根据情况决定。7.7 输尿管、膀胱
36、损伤7.7.1 输尿管、膀胱损伤:误工 90 日, 营养、护理根据 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膀胱、输尿管、尿道挫 伤:误工 153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530 日;膀胱、输尿管、尿道破裂:误工 3090 日, 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误工 6015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60 日;需造瘘行二期手术修补: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遗留输尿管、尿道闭锁等后遗症,需手术治疗: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其中误工期最长至评残日前一日。7.7.2 尿道损伤若遗有尿道狭窄需手术或外科成形者:误工 18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60 日。需定期扩张者
37、,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7.8 输卵管、卵巢、子宫损伤:误工 90 日,营养、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卵巢、输卵管、子 宫挫伤:误工 1530 日,营养 15 日,护理 1530 日;卵巢、输卵管、子宫破裂:误工 3090 日, 营养 306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误工 6090 日,营养 60 日,护理 60 日。7.9 腹膜后血肿:误工 90 日,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8.脊柱、骨盆部损伤8.1 脊柱骨折:误工 60120 日,营养、 护理根据实际治疗情况决定。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50 日, 营养 60 日,护理 60 日;手术治疗:误工120180 日,营养 90 日,护理 6090 日。8.2 椎间关节脱位:误工 60 日,营养 2030 日,护理 3045 日。8.3 外伤性椎间盘突出:误工 120 日。其中,非手术治疗:误工 60120 日, 营养3060 日,护理 3060 日;手术治疗:误工 90150 日,营养 6090 日, 护理609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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