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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鉴定书 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2013精鉴字第559号一、基本情况委托人: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定事项:赵红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受理日期:2013.7.11鉴定材料:调查及送检书证材料、某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精神医学鉴定书检定日期:2015.5.18鉴定地点:安徽皖医司法鉴定中心在场人员:鉴定中心人员被鉴定人:赵红二、检案摘要据介绍,2002年2月7日下午2时,被鉴定人赵红到河谷县第二水泥厂何萍宿舍,用携带的消防斧头猛击何的头部,并致其死亡。案发后,公安机关曾委托当地司法鉴定机构对赵作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鉴定结论为“患有癔症,有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家属对此结论持有异议。为慎重处理此案,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特委托本中心对其再次进行鉴定。三、检验过程1、材料摘录(1)被鉴定人赵红,女,1973年7月5日生,汉族,已婚。幼年生长发育正常,适龄入学,学习成绩较好,初中毕业后因家庭经济困难未继续上学。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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