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3 上海市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资格管理,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 114 号),参考环保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发布的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为环境管理和社会提供辐射环境监测数据和信息的监测、数据分析和评价、质量管理以及与监测活动相关的所有网络成员单位的监测人员,均应取得上海市环境监测技术人员上岗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 证” )。持有合格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 证人员” )方能从事相 应的监测工作,未取得合格证者,只能在持证人员的指导下
2、开展工作,监测质量由持证人员负责。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以下简称 “市辐射站”)对全市 辐射监测网络成员单位的持证上岗考核。全市辐射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包括各区县辐射环境监测机构及各行业环境监测站。第二章 考核工作管理第四条 市辐射站成立辐射环境监测人员考核领导小组(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 ”),主管网络成员单 位监测人员持证上 4 岗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第五条 考核办公室设在技术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写辐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考试大纲(以下简称“考试大纲”),负责建立考核专家库和理论考核试题库,负责考务工作的指导和协调,负责辐射环境监测人员的颁证和考核换证及其他日常
3、事务。第六条 考核专家库由市辐射站及(或)其他单位辐射监测专家组成。项目考核前,考核办公室根据考核人数从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数量的掌握该考核项目分析方法的人员( 每个考核项目至少 2 人),并确定 1 人为组长,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成立考核组。第七条 考核组负责根据考试大纲编写基础理论考核试卷、主持现场基础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填写持证上岗考核报告等工作。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第八条 考核由基础理论、实际操作考核两部分组成。实际操作考核包括现场基本技能考核、现场样品分析考核两种方式。第九条 基础理论考核内容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公共基础知识,主要包括:辐射环境保护基本知识、辐射环境监测基础理
4、论知识、辐射环境保护标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知识、常用数据统计知识、数据处理和评价模式等内容;第二部分为申请项目的专业知识,主要包括:采样方法、样品预处理方法、分析测试方法和监测规范等内容。 5 第十条 现场基本技能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采样、布点、试剂配制、常用测量(分析)仪器的规范化操作、仪器校准、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措施、数据记录和处理、校准曲线制作、样品测试以及数据审核程序等。现场样品分析考核是指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对发放的考核样品进行分析测量。第十一条 原持证人员需增加合格证项目时,所增加的项目在原证的项目类型范围内的,只需参加实际操作考核;在原证的项目类型范围之外的,则需参加理论考核和实际
5、操作考核。第十二条 持有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可免持证上岗理论考核。原则上男同志年满 50 周岁、女同志年满 45 周岁且从事辐射监测工作 5 年以上的同志可开卷考试。以现场考核时间为基准年,在同年度和上一年度参加市辐射站组织的能力验证或质量考核且结果合格者,可免去第一参加人相应项目的实际操作考核,但必须参加基本理论考核。第十三条 考核有以下方式:(1)基础理论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统一命题,集中笔试。(2)实际操作考核采取现场操作与提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基本技能和现场样品分析考核采取现场操作与样品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试
6、考核,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实际操作、提问等考核方式。第十四条 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监测人员的岗前技术培训,保证监测人员具有相应的工作能力。 6 第十五条 考核地点原则上在市辐射站进行。第四章 考核程序第十六条 持证上岗考核的一般流程包括:(1) 市辐 射站考核办公室每年 2 月底之前在市辐射站网站(http:/ 3 月底之前向市辐射站考核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并填报辐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2) 考核方案由考核办公室根据各申请项目的人数确定,经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3) 考核组严格按本细则和考核方案实施考核,并在考核结束后 10 个工作
7、日内将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及相关材料报送考核办公室。(4) 考核办公室收到考核组报送的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等材料后,在 20 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并将审核结果报领导小组审批,根据审批意见颁发合格证,并公示 10 个工作日。第五章 考核结果评定第十七条 基础理论考核满分为 100 分,60 分以上(含60 分)为合格,低于 60 分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现场基本技能考核以每个项目的操作过程符合相应标准和程序、问题回答正确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样品分析考核依据分析结果进行评定,符合相应要求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 7 第十九条 基础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
8、考核合格,其中之一不合格则评定为该项目不合格。考核中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当次考核资格,该监测人员所有申请项目均认定为不合格。第六章 考核费用第二十条 上岗证考核费用暂定为现场项目 80 元/项,实验室分析项目 120 元/项。市辐射站在当次考核报名时向申请考核单位收取全部考核费用。在考核过程中,被考核单位与考核组成员之间不得有任何不正当行为,一经查实,该单位当次全部考核结果作无效处理,考核组成员将被暂停直至取消考核专家资格。第七章 合格证管理第二十一条 基础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均合格者,由考核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颁发合格证,合格证有效期为五年。第二十二条 证书遗失时应及时申请补办,并需由所
9、在单位提交书面申请,说明有关情况。考核办公室经核实,可补发证书。第二十三条 合格证有效期满六个月之前,持证人员可申请换证复查,复查内容主要为实际操作抽查考核,复查考核结果评定标准同初次申请时的评定标准。合格证有效期内一直从事辐射监测工作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复查时原合格证上的项目可免考:(1)换证前五年内以第一作者在正式出版物中发表一篇 8 及以上与原合格证项目相关的论文;(2)换证前两年内参加市辐射站组织的比对和质量考核且结果合格的项目。第二十四条 逾期未及时申请办理换证 复查者,其持证资格自动取消。第二十五条 监测人员取得合格证后,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即取消持证资格,收回并注销合格证: (1)
10、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和质量事故者; (2)编造数据、弄虚作假者;(3)调离辐射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者。因上述(1)或(2)款被注销合格证的人员,自注销合格证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提出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申请。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 1:辐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考试大纲;附 2:辐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附 3: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监测报告;附 4: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 9 附 1辐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考试大纲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编制二一二年十二月 10 编 制 说 明 上海市辐射
11、环境监督站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114 号关于印发和 的通知精神,参考环保部辐射环境监测技术中心发布的辐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从上海市辐射环境监测的实际出发,组织编制了本考试大纲。本大纲根据全市辐射环境监测的特点,对电离、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和辐射源管理所需具备的相关专业知识提出了了解、熟悉、掌握三个层次的要求,它们分别是:了解:指有初步的认识。熟悉:指能够理解并简单应用。掌握:指能够理解、熟记并在工作中应用。本大纲是考试命题的指导性文件,明确了考试范围,是辐射环境监测人员备考的依据。 11 辐射环境监测持证上岗考核考试大纲1. 考试目的为配合环境监测人员实行上岗证制度,
12、提高辐射环境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规范辐射环境监测的方法,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特编制本大纲。2. 考试资格全市辐射监测网络成员单位中的监测人员。3. 考试范围3.1 电离辐射环境监测1)熟悉电离辐射环境监测的基础知识。2)熟悉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与评价中用到的辐射量和单位。3)了解电离辐射的来源。4)熟悉电离辐射的特性以及与物质的相互作用。5)了解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6)掌握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专业理论及技术。3.2 电磁辐射环境监测1)了解电磁辐射环境与电磁辐射污染源的基础知识。2)熟悉电磁辐射测量基础与测量仪器。3)掌握环境电磁辐射场测量方法。3.3 辐射防护1)熟悉电离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和要求。2
13、)熟悉电离辐射防护的基本方法。3)了解造成电磁辐射泄漏与辐射污染的原因。4)了解电磁辐射防护的技术与对策。 12 3.4 辐射环境(电离和电磁)管理1)了解我国辐射环境管理体系。2)了解辐射环境管理法规和标准(含部分放射卫生标准) 。3)了解辐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4)了解辐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制度。3.5 放射源安全管理1)熟悉放射源基础知识。2)熟悉放射源使用场所的环境监测。3)了解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及基本要求。3.6 实际操作考试1)电离辐射 熟悉电离辐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 掌握相关标准中的测量方法。2)电磁辐射 熟悉电磁辐射测量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 掌握相关标准中的测量方法。4.本大纲由上海市辐射环境监督站负责解释。5.附表:辐射环境监测上岗考核项目、常用检测标准(方法)及评价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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