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我国交强险经营现状 摘要: 2010 年 8 月 20 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 2009 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的公告,本文以该公告及 30 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审计报告为基础对我国交强险经营现状进行简要分析并提出建议。 作文 关键词:交强险;亏损;赔付率;经营费用 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 (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 )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几年,我国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交通事故
2、人员伤亡率也持续攀升。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保险或保额不足的肇事者无力赔偿、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等现象,使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赔偿问题显得尤为突出。面对日益突出的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我国于 2006 年 7 月 1 日开 始实行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一、我国交强险的现状 我国交强险从开始实行到现在,经历了四年多的时间,并在 2008年根据实行以来的经营情况对交强险费率和保额进行了一次调整,然而交强险是盈是亏仍是人们讨论的热点,对于交强险费率合理与否也一直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 2010 年 8 月,保监会发布了中国保监会关于 2009 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情况的公告,公告中
3、显示,从 2009 年 1 月 1 日至 2009 年12月 31日,交强险共承保机动车 8502万辆次。保险责任已到期的保费 605亿元 ,保险责任未到期的保费增加 63 亿元,赔付 472 亿元,赔付率比 2008年增长 9.4 个百分点,经营费用 186 亿元(含营业税 37 亿元),费用率比2008年降低 1.8个百分点。 2009年 ,交强险经营亏损 29亿元 ,其中,承保亏损 53 亿元,投资收益 24 亿元。 作文 将该公告数据结合 2006 年开始交强险业务到 2008 年底的数据来看,从2006 年 7 月 1 日到 2009 年底,交强险开办 3 年半以来,累计经营亏损 8
4、.5亿。从 30 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的专题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到, 30 家公司中有 23 家公司的交强险经营都出现 了亏损,仅有 7 家交强险经营盈利,如不考虑投资收益,承保实现盈利的仅有平安、大地、天平、安邦、安华等 5 家公司,而这 5 家公司中只有天平与安华的承保利润高于 2008 年。 各家公司的报告显示,多数公司的经营费用均呈下降趋势,但赔付率普遍提高,导致赔付率提供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费率浮动影响。根据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 2009 年的费率优惠幅度在前一年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导致部分保单的保费下降。该因素对承保公司单均保费的影响程度会因各公司新旧车业务结构的不同而有
5、所不同。 (二)赔付标准的变化 。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中的死亡补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根据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确定。年人均收入的增长导致人身伤亡赔偿金额增加。物价上涨,则导致了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及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中所包括的各项赔偿费用的支出成本增加。同时也导致了车辆修复等价格的上涨,增加了财产损失部分的赔付成本。 (三) 2008 年交强险保额及费率的调整也是导致 2009 年赔付率提高的一个因素。 总结大全 相比 2009 年,今年的费率优惠幅度进一步提高,而且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也在今年开始实施,根据 关于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费收入中提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6、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强险保费收入中的 2%提取作为救助基金,这给交强险保费充足率带来了更大的压力。在巨大的经营压力面前,有的地方出现了个别车型和以往出险次数较多的客户在投保交强险时被拒保或设置附加条件的情况,大大阻碍了我国交强险的发展。 二、 对我国交强险的建议 从 2009年交强险经营公告中可以看出我国交强险面临着赔付率不断上升以及费用率较高的情况。短针对上述情况,对我国现阶段的交强险提出几点完善建议。 (一)实行 地区差别费率 我国地域辽阔,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居民收入水平、医疗卫生水平、消费水平都存在很大差异,这些因素的差异将导致相同的交通事故在不同的地区的赔付标准会有很大差异,从而
7、造成责任限额在经济发达地区偏低,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偏高。另外,各地区道路交通状况、司法环境等因素的不同,也将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率和赔付率等方面的差别。从 30 家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审计报告中可以看到,各家保险公司的各机构间的盈亏差异及各方面数据相差较大。实行统一的费率并不一定利于我国交强险的发展,反而可能造成各地发展不一致,拉大不同地 区间的差距,建立与各地区实际情况相适应的差别费率将有利于各地交强险业务的协调发展。 (二)合理的运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记录 我国的交强险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但以前除个别省市外,其他地区都只将交通事故记录与浮动系数相
8、联系。建议尽快将费率浮动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但又不能笼统的将所有交通违规行为都作为费率浮动的依据,在我国现有的道路交通情况下,将所有交通违法行为都与费率浮动向关联是不合理的,应有所区别,只要是属于驾驶人能够主观控制的并属 于交通事故诱发因素,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密切联系的违法行为,如酒后驾驶、超速行驶、逆向行驶、闯红灯等行为都应于交强险的费率浮动相联系,并对这些行为进行最高档次的上浮,以起到警示和激励的作用,最大限度的发挥交强险的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社会大众的安全与权益的作用。 (三)调整对财产损失的赔偿 目前我国交强险对财产损失部分的赔偿限额为 2000元,无责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100
9、 元。虽然现行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比 2006 年实施的赔偿限额有所提高,但是在仅有的 2000 元财产赔偿限额是否有必要仍值得商榷。从被 保险人的角度来看,不管有无承保商业三者险, 2000 元的赔偿对于被保险人的影响并不大。从保险人的角度看,一方面,在交通事故中,车辆损失的几率大于人员伤亡的几率,也就是说在大多数的交强险案件中,实际上并未产生人身伤亡方面的赔付,而是只有财产损失方面的赔付,这使得交强险赔款中有很大部分是产生在交通事故的财产损失部分。另一方面,如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一方的保险公司会因为仅仅 100元的无责赔款而产生同样的理赔费用,而这 100 元的赔款能对被保 险人起到多大的作用
10、?从上述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交强险财产损 失部分的赔偿增加了交强险的经营费用和赔款支出,但并未对被保险人和受害人有多大的帮助。我国交强险的主要目的是使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受到人身伤亡时的赔偿能够有所保障,因此是否能够取消 2000 元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而提高相应人身伤亡赔偿限额或降低相应的保费,这是值得思考的一个问题。 (四)加大监管力度和内部管控 2009年的交强险经营费用虽然比 2008下降了 1.8个百分点,但目前的经营费用仍处于一个较高的水平,高额的经营费用是大多公司亏损的原因。而违规支付手续费、未按照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承保交强险 、违规浮动交强险利率等情况在很多公司都存在。加强对经营费用以及承保理赔环节的监督管理,控制成本支出,增加经营费用的透明度,有助于改变目前交强险业务亏损,也是关系到广大投保人利益的。 参考文献: 青锋 .反思交强险费率与交通违章挂钩 问题出在哪里? J. 行政法学研究 ,2007(3). 郇公弟 .强制却不失灵活的德国交强险 J.金融博览, 2007(8). 朱俊生 .相关性、可控性与交强险费率浮动 N.中国保险报,2007-7-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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