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浅谈我国的法律儒家化进程 中国古代存在着各种法律形式,各代的法律形式也不尽一样,法律的内容甚为广泛,除刑事法律外,还有行政、经济、军事、民事诸方面的法律规范。儒家伦理思想对封建法律的影响,渗透到各种形式的法律之中,对以律典为代表的刑事法律的影响尤深。在中国封建社会里,法律与道德二者既同是社会规范,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律是靠强制力推行的,道德则是由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来实现的。儒家伦理思想对法律的影响从总体上说,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把封建伦理纲常确立为立法和司法的指导原则,实现了法律的儒家化;二是把国家和社会生活中的道德规范, 通过皇帝的敕、令和朝廷颁行的各种法律特别是礼仪类立法从法律上固定下
2、来,要求全体臣民一体遵守。 儒家伦理思想的基本要点是: ( 1)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 “ 三纲 ” 是封建道德的基本原则。 “ 三纲 ” 是指 “ 君为臣纲 ” , “ 父为子纲 ” , “ 夫为妻纲 ” 。在这三种关系中,君、父、夫处于主导地位,臣、子、妻分别处于从属地位。 “ 三纲 ” 是封建道德的纲领。 ( 2)仁、义、礼、智、信等 “ 五常 ” ,是封建道德的准则。 “ 仁 ” 是指处理人与人关系的出发点, “ 义 ” 是指对不同的人所赋的不同义务, “ 礼 ”是指行为方式是否符合社会规 范, “ 智 ” 是指道德意识, “ 信 ” 是指道德实践。在 “ 五常 ” 中, “ 仁 ” 被称
3、为 “ 五常 ” 之首, “ 仁 ” 和 “ 义 ” 合称为 “ 仁义 ” ,是 “ 五常 ” 的核心。 ( 3)基于 “ 三纲 ” 的要求, “ 忠君 ” 、 “ 孝亲 ” 和 “ 贞节 ” 是封建道德的主要规范。 “ 忠君 ” 居于封建道德规范之首,要求全体臣民对君主绝对服从和效忠,宗经说: “ 天之所覆,地之所载,人之所履,莫大于忠。 ”“ 孝亲 ” 是封建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规范,孝经说: “ 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 ” 意思是 “ 孝亲 ” 是效忠的基础。 “ 贞节 ” 是专门为妇女制定的道德规范,反映了家族主义观念和轻 视妇女的思想意识。 ( 4)基于 “ 五常 ” 的要求
4、,在处理人与人的关系中要贯彻 “ 君礼臣忠,父慈子孝,夫良妇顺,兄友弟恭,朋友有信 ” 这些各有其情、互负义务的精神。 ( 5)从仁义道德的要求出发,君主要施行 “ 仁政,官吏要克己奉公 ” 、“ 爱民如子 ” ,人与人要讲信修睦,扶弱抑暴,奉行恕道。 周朝的统治者继承了夏商时代的神权法思想,利用天命论把周王的统治说成是天命所归。然而周灭商的事实使神权思想遭受严峻的冲击。周公姬旦面对这种不利于统治者的局面,提出了 “ 以德配天 ” 的君权神授说,从理论上完善了天命观 。他认为天命是变化着的,只有有 “ 德 ” 的人才能配“ 天命 ” ,所谓 “ 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 而失 “ 德 ” 的人
5、就会失去 “ 天命 ” 。因而有殷王 “ 惟不敬厥德,乃早坠厥命。 ” 因而,我们可以明确,“ 德 ” 是礼制的产物, “ 德 ” 是礼制的的内在精神, “ 德 ” 话语的流行丰富了礼的内容。 周公看到原有的国家观念形态不足以适应周人上承天命以德治国和宗法制度的建置,将分散零乱的 “ 礼 ” 系统化、规范化,使之成为贵贱尊卑的等级秩序和制度。周礼的基本思想是 “ 尊尊 ” 、 “ 亲亲 ” 。尊尊为忠,旨在维护君权;亲亲为孝,旨在维护父权。正所谓: “ 国无二君,家 无二尊。 ” 概言之,周礼是为了维护以血缘亲疏来划分等级、区别尊卑贵贱的宗法制度的一套典章制度及仪式。 “ 夫礼者,所以定亲疏,
6、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 ” ,荀子说: “ 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 ” 礼的内容已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规范。礼仪的系统化与制度化,一方面意味着一个统治阶层的权力已由使用武力作强制性的统治,逐步演变到以合法的地位的象怔。另一方面,规整的礼仪也代表统治阶层内部秩序的固定,使成员间的权利与义务有明白可知的规律可以遵循,减少了内部的竞争与冲突,增加了统治阶层本身的稳定性。为了让人人有德 ,凡事不越礼,周公以教化与刑罚为手段,使人知耻守礼以致立德,或使人畏威而不敢触犯礼制。因而,周公提出 “ 明德慎罚 ” 的思想以维护统治者的根本利益。 春秋战国时期, “ 礼崩乐坏 ” 。为此,
7、以孔子为创始人的儒家,高举“ 复礼 ” 的旗帜,重新解读西周初年周公所定之 “ 礼 ” ,二千多年中国封建社会的 “ 礼 ” ,就是儒家重新阐释的这种 “ 礼 ” 。 “ 儒家所主张的社会秩序是存在于社会上的贵贱和存在于家族中的亲疏、尊卑、长幼的差异,要求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行为符合他们在家族内的身份和政治、社会地位,不同的身份有不同的行为规范,这就是 礼 。儒家认为只要人人遵守符合其身份、地位的行为规范,便可维持理想的社会秩序,国家便可长治久安了。因此,儒家极端重视礼在治理国家上的重要性,提出礼治的口号。 ” 我们知道,法最初是用来对异族的。因而,在古代中国,法的话语便与“ 耻辱 ” 相连。后来
8、,统治阶级将法的适用范围拓宽了。在西周, “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 。到了春秋 ?鸸 ?,适应国家疆域不断扩大的需要,法家提出了适应封建中央集权制的集权理论。 “ 正君臣上下之分 ” 的法家代表韩非结合了法、术、势提出了君权至上, “ 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 帝王之具也。 ” 法家的这一套理论正适合其时统治者的胃口,秦国籍着商鞅变法统一了全国。然而大秦在短暂的 15 年统治后倏然崩塌。秦的迅速崩塌给了后人一个机会去反思寻求一条既与礼制相通又能保障国家君王的权威性,稳定性的道路。 由于秦亡汉起,中国古代社会完成了从血缘性国家到地域性国家的转变。这种变化的大背景是 “ 礼乐 ” 业已支离破碎,人们已经没有了道德上的信仰,社会出现伦理价值的断层。 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从汉初的系统完成至清末礼教派发出的 “ 礼教不可废 ” 故 “ 新律必不可行 ” 足足二千年依然甚有生机,可见,我们的伦理法律 是多么地深入人心。中国的传统文化比较内倾,道德的内在超越是其价值取向。法律仅是一种客观且形式化的规范,对民众只是构成外在约束。中国文化的内倾性注定使法律从属于 “ 仁 ” ,视法为治乱之具。于是知识分子寻求内心上自省、欲从礼教与天建立一种看似天然、舍此无求的人文关系,法律至上的观念总被追求层次更高的“ 道德至上 ” 代替,成为现代法治一大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