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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国的两合公司.docx

1、浅谈法国的两合公司 摘要:本文简要介绍了法国两种两合公司从成立、运营到管理的概况,分析比较了两类公司的股东、经理管理人诸类主体的异同之处,以及两合公司作为古老的公司组织形式存在的优点。 关键词:法国 普通两合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股东 无限责任股东 经理管理人 法国的两合公司分为普通两合公司 socit en commandite simple 和股份两合公司 socit en commandite par actions,均由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构成。两合公司的名字是从早期提货合同中而来,同样 “ 有限责任股东 ” 和 “ 无限责任股东 ” 也由此得名。事实上, commandi

2、te 的原理就是有限责任股东委托无限责任股东以资金,让后者用其为公司带来更多利润。在中世纪的法国,作为特权阶级的贵族和高级教士掌握了大量的财富,但却只能间接经商,于是他们把无限责任股东当做 “ 稻 草人 ” ,让其直接参与到自己出资的经商活动中来,以协助他们经商并带来利润。有限责任股东不仅仅是简单的出资者:他参与到他所控制的公司日常运营当中来。 法国商法典第 23条对两合公司有以下描述:两合公司是根据契约成立,其中一个或数个合伙人负有限责任,一个或数个合伙人仅以出资额为限而负有限责任的公司。 1成立 两合公司为法人,它结合了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必须是多人公司;形式上总为商业公司,无论其

3、公司宗旨为何;其管理委托于一个或者多个的、从有限责任股东或者第三人中选出的经理管理人;必须要 进行注册。 1.1 普通两合公司章程的特别内容 - 每位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占资金股份数额的份额和占实物股份价值的份额; - 在利润和红利分配时,所有无限责任股东的总份额和每一位有限责任股东的份额。 1.2 股份两合公司章程的特别内容 - 首位经理管理人的任命及其解雇方式; - 普通股东大会对监事会的任命方式。 2运营 两合公司,无论为普通形式或股份形式,其运营方式皆有不同。普通两合公司更类似于合名公司。而股份两合公司则为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体。 2.1 经理管理人 2.1.1 普通两合

4、公司的经理管理人 管理期可以是确定或者不确定的。经理管理人要么是全体无限责任股东,要么是其中的一个或几个,甚至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或者由之后商议决定的第三人。若公司章程未有规定,则全体无限责任股东为经理管理人。经理管理人可为自然人或者法人。根据 “ 避免有限责任股东干涉 ” 之原则,有限责任股东不可为经理管理人。更有甚者,有限责任股东不可以做出外部管理行为,即便受到了委托。 1)内部职能 经理管理人必须自限于公司协议的适用范围内。在内部秩序中,限制权力的条款和 有关多数经理管理人特殊职能条款产生完全效力。 在每个季度结束前,经理管理人要编制财产清单和年度财政报告,还要书写呈报给股东们的书面报告。

5、 经理管理人负责召集和组织股东大会,以及负责在章程规定的特殊情况下的书面咨询(如以信件方式投票)。有时,一名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占数量和份额的四分之一的有限责任股东们,可以要求举行股东大会。 2)与公司有关的经理管理人行为 经理管理人须在公司宗旨范围内作出行为。对第三人,经理管理人在公司宗旨范围内的行为使公司负有义务。与之相反的是,如果该行为超出了公 司宗旨的范围,公司则不对此行为负责任。这种限制解释了:无限责任股东个人对公司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 限制经理管理人权力的条款不得对抗第三人。 公司债权人应该首先向公司以催告方式索取债务。如果公司被先催告无效,债权人才能起诉无限责任股东。公司以其全部资

6、产负债。债权人有权抵押公司财产。他们可以要求股东(尤其是有限责任股东)对持有的实物股份、资金股份进行完全的清偿。 2.1.2 股份两合公司的经理管理人 1)任命 股份两合公司由一位或者多位经理管理人管理,通常从无限责任股东中选出。法律 没有规定任职的时限。事实上,管理责任人通常由一家作为无限责任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出任。一名非股东可以为管理责任人,但有限责任股东不可,这就如普通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不得做出外部管理行为一样。 简历大全 2)解雇 经理管理人,无论为股东与否,都因章程规定的事由而被解雇。如无相反条款,解雇须征得全体无限责任股东的同意,这就往往使得身兼股东身份的管理责

7、任人难以被解雇,因为至少他自己不会为解雇自己投上一票。除此以外,因为法律事由,经全体股东或者公司(在共同管理的情况下,实际由另一位经 理管理人)提出,经理管理人可被商事法庭解雇。任何与此相左的规定均为无效。 3)职责 公司经理管理人拥有在任何情况下代表公司开展活动的最广泛的权力。公司章程中有关限制经济管理人一句本条规定所产生之权力的条款,对第三人不具有对抗效力。在与第三人的管理行为中,即便经理管理人作出的行为超出公司宗旨之范围,公司仍旧承担义务(相同的还有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除非能证明第三人已知该行为已超出公司宗旨之范畴,或者证明依据具体情况第三人不可能不知道此种情形。在

8、多名经理管理人存在的情况下,在对第 三人时,他们分别掌握在任何情况以公司名义开展活动的最广泛权力。由一名经理管理人对另一经理管理人的行为提出的反对意见,对第三人不产生效力,除非能证明此第三人已知该情况。 3.决定 3.1 普通两合公司的决定 普通集体决定的情况由章程加以规定;特别集体决定的通过,需征得全体无限责任股的一致同意,以及数量和资金上占绝大多数的有限责任股东的同意。 3.2 股份两合公司的决定 无论是通过大会还是通过通信方式,原则上,无限责任股东以全体形式作出表决。从这样的设计来看,股份两合公司是反公共出 价收购( anti-O.P.A)的结构。有限责任股东的表决类似于有限责任公司:在

9、章程允许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大会、信件,甚至是可视会议或其他可以确定其身份的通信方式来投票。 3.2.1 成立大会 所有的股东都有权参与成立大会并投票。所有与之相反的规定都不成立。 3.2.2 普通股东大会 由有限责任股东组成(当然,如果无限责任股东也为股票持有人,那么他也可参与),由经理管理人、监事会或会计监察人提出召开。 - 听取监事会的年度报告,裁定账目批准,决定利益分配。 3.2.3 特别 总结大全 股东大会 1)法定人数与多数表决通过 在第一轮投票中,须有拥有股票份额四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参与,才算达到法定人数;第二轮则为五分之一。出席或代表股东出席的中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选票为赞成票,才

10、达到多数通过的要求。弃权票、无效票或空票被视为反对票(即为反对经理管理人提出的解决方案)。 2)特别股东大会的权力 特别股东大会的权力主要是决定章程的修改,但是必须经得全体无限责任股东的一致同意。同理,这里也体现了反公开出价收购的特点。 4股东 4.1 普通两合公司的股东 4.1.1.股份的转让 原则上,在世的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间股份的转让需要这两种股东的全体同意。在这点上,普通两合公司(也包括股份两合公司)就是公开出价收购 O.P.A( offre publique dachat )的不友好的壁垒。 于是公司章程可有如此规定: 1) 有限责任股东的股份可以在股东间自由转让; 2) 在

11、取得无限责任股东的全部同意和有限责任股东在人数和持股数上的大多数同意的情况下,有限责任股东的股份可以转让给公司外的第三人; 4.1.2.股东内部的运作 每年 两次,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都有权利,以书面的方式,单独地向公司经理管理人提出关于公司管理方面的问题。在每年一次的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他们以集体的形式批准预算和提出解决问题的文件(如利益分配问题等)。 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授权管理人出面解决有关限制权利的章程条款。在章程无相关规定的情况下,他们可以制定关于财政年度结果及其用途(如红利或者保留份的分配,等等)。 4.1.3.股东关于公司债务之义务 1)无限责任股东的义务 - 辅助义务

12、。在由执达员执行的司法外行为向负债的普通两合 公司执行未果的第八天后,他们负有支付义务。 - 偿还债务的义务。债权人可选择向部分或全部无限责任股东提起诉讼,以偿还部分或全部债务。 - 债务的分配。偿还了债务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追偿全部债务,或者向其他股东追偿部分债务。部分追偿额之分配,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 2)有限责任股东的义务 - 有限义务。有限责任股东只以自己的出资额为上限对债务负责。 - 加重义务。有限责任股东不得做出外部管理行为,即便得到了委托也不行(深层原因是为了避免第三人误把其当做无限责任股东管理人,尽管非股东也可以作为 管理者)。 4.2.股份两合公司的股东 4.2.1 地位 普

13、通两合公司与股份两合公司一样,均为混合型公司,包括两种类型的股东: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亦称股票持有人)。他们可以是自然人和(或)法人。 1) 一个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 从源头上,股份两合公司常常涉及同一家庭的成员。如 socit en commandite pas actions Michelin,即是相当成功的家庭式股份两合公司。 2)三个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 他们拥有股东资格(不须为商人),只以自己 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损失,并且只能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出资。 4.2.2 权利的转让 有限责任股东具有股票持有人的资格。除非章程中存在同意条款,股票才可自由转让。与普通两合公司的区别就在于,普通两合公司的有限责任股东持有的股票不可以自由转让。 无限责任股东的利益分配额如要转让,必须得到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的一致同意。 参考文献 Jean-Paul Branard, Lessentiel du droit spcial des socits ,Gualino 金邦贵 译,法国商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 罗结真译,法国公司法典,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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