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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跨区搬迁业务操作规范(试行)总则第一条 按照海关总署保税监管指导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深圳海关保税加工监管作业流程再造改革的实际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等加工贸易管理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加工贸易企业跨区搬迁业务,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深圳关区内搬离原主管海关辖区,企业按规定办理主管海关变更手续的业务。 第三条 本规范所简称的主管海关指办理加工贸易手册备案的内勤海关或综合型海关。第四条 企业办理变更主管海关的搬迁总流程:迁入地海关先同意迁入迁出地海关办理企业档案迁出迁入地海关办理手册、不作价设备手册备案迁出地海关办结手册、不作价设备手册核销,注销企业编码加工贸易企业搬迁涉及迁出地主管海关和迁入地主管海关,双方应主动加强联系配合,确保海关对企业的严密监管。以企业档案资料交接为时间界限,迁出地主管海关在企业档案资料移交前为企业的主管海关,迁入地主管海关在签收后为企业新的主管海关。企业的主管海关对企业监管负有主要责任,应主动加强与对方海关及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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