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讲 新 企业所得税政策解读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 2007年 3月 16 日表决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自 2008 年 1 月 1日起施行,共8 章 60 条 6500 字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具有重大的意义。 一是废止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是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两税合一 那么为什么要这样合并呢? 第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 实施条例的制定背景 一、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与我国经济发展 (一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的实际状况 1、 1980年起创办
2、5个经济 特区 深圳、珠海、汕头、厦门、海南省 2、 1984年开放 14 个 沿海港口城市 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 3、经济 开放区 ,共有 4个: 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 闽南三角地区 ,环渤海经济圈 至 2006年,我国国家级开发区总数达 147 个 经济技术开发区 54个 高新技术开发区 53个 边境经济合作区 14个 旅游度假区 11个 保税区 15 个 截至 2006 年底,全国累计批准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 59 万多家,实际使用外资金额 6854亿美元 外资企业销售收入达 8 万亿元占全国销售收入总量的 37.5
3、% 缴纳各类税款 6400 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 20.7 (二 )外商直接投资的经济效应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的扩大和外资企业的发展为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化,在资本形成、技术进步和促进竞争等方面对经济增长产生了深远影响,为我们带来了资本、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与全新的商业模式,创造或放大了就 业、税收、出口,成为推动生产率增长的主要动力,其正效应十分突出。具体表现在: 1 促进经济增长。从上世纪 80年代到 2008年,外商直接投资占 GDP 的比例,从零增加到现在的 5形成飞跃式增长。 2 促进外贸进出口增长。外商直接投资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规模的扩张和出口商品结构升级,促进了我国进
4、出口总额 (TEI)的快速增长。在外商直接投资的快速增长下, 2008年我国 TEI 达到 2.8万亿美元。外商直接投资对我国对外贸易的 发展做出了 积极贡献。 3 引进先进技术与经营管理理念,增加国家税收和就业机会。外 商投资企业通过设备引进,技术转让带来了新技术,更大的贡献是使得全民竞争意识得到潜移默化的提升。据统计,外商投资企业发明专利拥有量所占比重由 2000 年的 6.7增长到 2006 年的 17.1,外资企业已经成为我国技术进步的重要推动力量。优惠的税收政策,使外商得到较多实惠,实现了政企双赢。外商投资企业税收占我国工商税收的比重逐年上升,从 1992年的 4.25上升到 200
5、7 年的 19.01。外资企业吸收的劳动力数量也逐年增加,由 1985年的 6万人增加到2007 年的 1583 万人。外资企业对同期全国城镇就业新增数的贡献 率达到 9.5,缓解了城镇就业压力。 二 、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制度 2008 年以前,我国内、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制。这种两套企业所得税法并存的局面,源于我国改革开放初期,迫切需要引进大量外资、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充分发挥 “ 后发优势 ” ,加快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为此,单独制定了相对宽松优惠的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所得税法。从改革开放 20 多年的实践来看,在改革开放初期对外国投资者来我国投资制定单独的企业所得税法,对于吸
6、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扩大出口、增加税收、推动我国国民经济快速发展,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 用。但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税制不统一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公平竞争。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 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 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 10 个百分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也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和地区发展不平衡。二是税收优惠漏洞造成税款流失: “ 离岸公司 ”“ 、返程投资 ” 现象等 “ 假外资 ” 真避税情况较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政治、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全球经济一体化发展
7、速度加快,世界经济分工 呈现新的特点,尤其是在我国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放开的情况下,按照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建立公正、统一、透明的规则已成为客观必然,各类企业要求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的呼声日益强烈。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加快内外资企业所得税 “ 两法合并 ” 改革步伐,制定一部统一适用于内外资企业的具有现代税制特征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待遇,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的要求,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根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一 各类企业税收制度”的精神, 2007 年 3月 16
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日胡锦涛主席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63 号,自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为了保障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对需要在实施条例中明确的重要概念、重大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作了深入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起 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草案),报送国务院审议。 2007年 11 月 28 日,国务院第 197 次常务会议审
9、议原则通过。 12 月 6 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第 512 号,正式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 2008 年 1 月 1日起与新企业所得税法同步实施。 三、暴露出的一些问题 一是税制不统一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区域之间的不公平竞争。 北京市统计局 平均每个外资企业 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4人 大学本科学历的 20人 高级技术人员 2 人 均为内资企业的 2至 4倍 每个外资企 业平均获利润 750万元,是内资的 8倍 平均实现销售收入 7032万元,是内资企业的 5倍 外资企业销售收入达 8 万亿元占全国销售收入总量的37.5 % 缴纳各类税款 640
10、0 亿元,占全国税收总量的 20.7 2006 年我国税收收入 3.76万亿 37.5%-20.7%=17% 17% 3.76=6400亿 6400 亿 59万 =110万 110 750=15% (税负) 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 24.53 % 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 14.89 % 相差近 10% 根据全国企业所得税税源调查资 料测算,内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 25左右,外资企业平均实际税负为 15左右,内资企业高出外资企业近 10 个百分点;特定区域的税收优惠,也造成企业不公平竞争和地区发展不平衡。 二是税收优惠漏洞造成税款流失: “ 离岸公司 ”“ 、返程投资 ” 现象等 “ 假外资 ”
11、 真避税情况较多。 四、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主要差异 (一)、执法依据不同 外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内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二)、征管体制的差异 根据国税发 20028号 “ 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 ” 的精神,除原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企业合并、分立组建的新企业仍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外, 2002 年以后成立的内资企业所得税均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2002 年以前成立的内资企业除中央企业、中央与地方所属企事业单位组成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海洋石油企业外的所得税由国家税
12、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外,其他企业均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而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一直就由国家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 (三)、年终汇算清缴的时限不同 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 2005200号 “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 ” 规定自 2006年起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 4个月内,向税务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并办理结清税款手续。 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第 45 号主席令规定于年度终了后4 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于年度终了后 5 个月内汇算清缴。 (四)税率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内资企业适用 33%的所得税税率;但是,为照顾小型企业的实际困难,对小
13、企业采用较低税率征税的优惠照顾办法,税法规定,对年应税所得额在 3 万元以下(含 3万元)的企业,按 18%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税所得额超过3 万元至 10万元(含 10 万元)的企业,按 27%的税率征税。也就是说,内资企业实际上适用三档比例税率,即 18%、 27%、 33%. 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取得的所得,按照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 30%.另按应纳税所得额征收 3%的地方所得税,两项合计,总体负担率为 33%.不过,由于“两免三减”政策的存在以及大量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贸易商投资与企业的实际税收负担远
14、低于 33%.此外,对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 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上述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按收入全额计算,税率为 20%.按照国发 200037号文件规定,自 2000 年 1月 1 日起,对在我国境内 设有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
15、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减按 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 (五) 税前扣除项目的差异 1)借款利息支出的列支差异 2)工资、薪金支出的列支差异 3) 工会经费、福利费、教育经费列支的差异 4)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列支差异 5)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差异 6)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差异 7)支付总机构管理费的差异 8)固定资折旧费用的列支差异 9)坏账准备计提的差异 1)、借款利息支出的列支差异。内资企业根据国税发 200084号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办 法的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 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外资企业则并无
16、此限制,外资企业只要是合理的非资本化借款利息,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都可以税前列支。 2)、工资、薪金支出的列支差异。内资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薪金除经过认定的软件开发企业可据实列支、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与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可以税前列支外,均要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财政部规定标准 800 元,经济发达地区可上浮20%。在实务中有部分沿海省份的标准更高,比方象广 东部分地区的1600 元,浙江部分地区的 1500 元。但外资企业实行的却是实发工资备案制,在政策上要远远优惠于内资企业。 3)、公益、救济性捐赠的列支差异。 内资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向艾滋病防治事业捐赠;企业订阅人民日报、求是杂志捐赠给贫困地区的费用支出在年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金融保险企业为 1.5%)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通过上述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县级及县级上的红十字会)、福利性非营利性 的老年服务机构、教育事业、农村义务教育、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可全额扣除。 内资企业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治方经济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中国残疾人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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