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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分类处理群众诉求清单.DOC

1、 1 清远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分类处理群众诉求清单 途径 诉求 受理部门 管辖规定 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 诉求法律依据 一、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途径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清远市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院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新城北江二路劳动大厦四楼 电话:3366804 本区域内管辖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劳动人事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 ,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中 华 人

2、 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条) 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诉求 1至 7)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4.因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5.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6.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

3、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7.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8.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条(诉求 8) 2 途径 诉求 受理部门 管辖规定 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 诉求法律依据 二、劳动保障监察途径 1.反映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小市 5 号区 33 栋104 室 电话: 3370110 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劳动保

4、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或撤销立案);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30 个工作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2.反映用人单位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及其他必备条款

5、,不交付劳动合同文本,不予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的 3.反映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有关规 定的 4.反映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 5.用人单位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 6.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和使用童工规定的 7.用人单位没有建立用工管理台账的 8.用人单位违反有关就业登记备案的规定,以及违反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规定的 3 途径 诉求 受理部门 管辖规定 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 诉求法律依据 二、劳动保障监察途径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涉外就业服务单位违反有关聘用中国

6、雇员管理规定的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 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 2 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 前款规定的期限,自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 ;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 劳 动 保 障监察条例第二十条) 案件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 45 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处理(责令改 正、行政处罚或撤销立案);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 个工作日。(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五

7、条)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10.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 11.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社会保险相关规定的 12.实习、见习单位违反有关学生实习、见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 1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 监督检查事项 14.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4 途径 诉求 受理部门 管辖规定 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 诉求法律依据 三 、行政复议途径 1.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不

8、服的 清远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规划和政策法规科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8 号市政府 2 号楼535 、 536室 电话:3365011/336435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直接管理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下级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中 华 人 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 30日。 (中华

9、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七条 (诉求 1 至 7) 2.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 服的 3.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不服的 4.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等行政确认不服的 5.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6.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违法收费或者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7.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信息公开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8.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按规定记录社会保险费缴费情况或者拒绝其查询缴费记录的 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第六条 (诉 求 8 至11) 9.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

10、依法核定、支付、调整或者违法停发其社会保险待遇 的 5 途径 诉求 受理部门 管辖规定 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 诉求法律依据 三 、行政复议途径 10.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未依法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或者接续手续的; 11.认为社保经办机构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四 、申诉途径 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有关处分的人事处理不服的 (注:法律法规对法官、检察官的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领导成员的申诉,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下同)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务员管理科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8 号市政府 2 号楼518 室 电话:3382509 1.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

11、服的复核,由原处理机关管辖。 2.公务员对本人所在机关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公务员对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其中,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按照管理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管辖。 3.县级以下机 关公务员对县级、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对公务员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本级党委、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管辖。 4.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

12、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管辖。 5.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其中,对省垂直管理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再申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 6.行政机关公务员 对行政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申诉,由行政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管辖。 公务员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原 处 理 机 关应 当 自 接 到复 核 申 请 书后 的 三 十 日内 作 出 复 核决定。受理公务 员 申 诉 的机 关 应 当 自受 理 之 日 起六 十 日 内 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 以 适 当 延长,但是延长时 间 不 得 超过三十日。 (中华人民共 和 国 公 务员法九十一条,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条 2.公务员申诉规定(试行)第十四条 (诉求 1 至 8) 2.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有关辞退或者取消录用的人事处理不服的 3.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有关降职的人事处

14、理不服的 4.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有关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的人事处理不服的 5.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有关免职的人事处理不服的 6.公务员对涉及本人有关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的人事处理不服的 6 途径 诉求 受理部门 管辖规定 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 诉求法律依据 四 、申诉途径 7.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任免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向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由受理机关管辖。行政机关公务员不得同时向公务员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8.公务员对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

15、、福利、保险待遇的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 9.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有关处分的人事处理不服的(注: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下同)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管理科 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8 号市政府 2 号楼519 室 电话:3382512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16、。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 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 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

17、效期间为三十日。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第十二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 式通 知申 请人。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 作出 处理 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

18、于印发 的通知第十八条) 1.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2.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第十一条 (诉求 9 至 14) 10.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有关清退违规进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 1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有关撤销奖励的人事处理不服的 1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的人事处理不服的 13.如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1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其工资福利待遇不服的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资福利科 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8 号市政府 2 号楼511 室 电话: 3362

19、913 8 途径 诉求 受 理部门 管辖规定 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 诉求法律依据 五 、政府信息公开途径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8 号市政府 2 号楼533 室 电话:3362971 制作或获取信息的本级人社部门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政府信息公开工

20、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 15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 9 途径 诉求 受理部门 管辖规定 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 诉求法律依据 六 、劳动能力鉴定复查、再次鉴定途径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 清远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清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地址: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二路18 号市政府 2 号楼509 室 电话:3363858 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复查申请,对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复查鉴定不服的再次鉴

21、定申请。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 广 东 省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三十日。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10 途径 诉求 受理部门 管辖规定 受理时限 办理时限 诉求法律依据 七 、司法途径

22、 1.当事人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由司法机关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 2.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或对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不执行的 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条 3.公民、法人以 及其他组织之间的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4.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调解书不服的 广东省信访条例第三十条 5、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存在行政不作为的 行政诉讼法 6.认为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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