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社会保险 主要 政策 与 业务 (二一年三月二十 九 日) 基本概念: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 ,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生育 、失业 等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而中断劳动,不能获得劳动报酬的情况下,从社会(国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一种制度。它包括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以及供养直系亲属和遗属保险待遇。 一、社会保险发展基本概况 (一)社会保险法制建设不断完善。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法律法规建设,最早的一部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 1951 年 2月政务院公布,1953年 1月 2 日政务院修正公布) 。劳动保险条例在生、老、病、死、伤以及供养亲属、工
2、龄计发等方面都做了规定。是我国的第一部劳动保险的法规。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 1978104 号 1978 年 6月 2 日发布 ),这是一部关于职工退休退职方面的法规层次的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 7 月 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自 1995 年 1月 1 日起施行)。这是我们国家的唯一一部涉及劳动保 险的法律。其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对社会保险的性质、基金、享受待遇条件等做了原则规定。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259号) 1999 年 1 月实施。 2
3、004 年 1月 12日发布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2005 年 12 月 3 日发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 号)。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国家原劳动保障部、省政府以及原省劳动保障厅、市政府、原市劳动保障局下发了一系列答复部颁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构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社会保险制度框架。 2 (二)我市社会保险事业不断发展完善 青岛市 企业社会劳动保险改革发展起步早,发展快,1984年在对新招职工实行劳动合同时,建立了合同制职 工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1986 年 12 月在全国较早施行了企业离退休费社会统筹,将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逐步纳入社会保险基金发放; 199
4、3 年 10 月 1 日施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试点, 1994 年 10 月 1 日出台实施了青岛市城镇企业从业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暂行规定,为全市企业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实行了统账结合制度,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1995年出台了青岛市企业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 40号令)、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 41 号令)、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第 41号令),标志着我市的城镇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工伤、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并开始实施。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目前,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 52000户,参保缴费人数达到
5、160万人,离退休人员 45万人。 二 、 社会保险 基金征缴 关于基金征缴的国家法规是 1999 年 1 月发布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 259号令)。 基金征缴是 社会保险工作的基础,是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发放的保证 。 (一) 基 金 征缴 相关 政策 1、 社保 登记。 ( 1)时间。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自成立之日起 30 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各企业应到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地址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 2)携带材料 .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3 -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
6、业证件;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对提报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予以开户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注:外地企业或集团 公司在我市的办事机构,其保险登记开户也应携带相关资料,如我市工商部门为其审核发放的的外地驻青企业营业执照等,外资企业驻青办事处需携带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但是外派办事机构一般无组织机构代码证。 2、 征缴范围。 总的来说, 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包括 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个体 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等。 由于保险内容不同, 各 项保险 征缴范围 又 有所 不同,列表如下: 险 种 征 缴 范 围 养老保险 各类企业和各种用工形式的职工及
7、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职工、事业单位编 外人员。 医疗保险 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在职和退休职工,国家、省驻青企业单位及其在职和退休职工,城镇个体业户及其从业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 。 失业保险 城镇各类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 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 城镇所有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省驻青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3、 缴费基数 。 确定缴费基数是基金征缴工作的基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的缴费基数每年年初 确定一次。 缴
8、费基数按以下规定 确定 : ( 1)单位缴费基数 : 即 本单位全部 职工 缴费基数之和。 ( 2)企业 参保 人员个人缴费基数 : 以 本人上年度工资4 总额 作为 本年度缴费基数。 参保人员上 年 度 工资总额低于全市上年度 在岗 职工平均工资 60%的,以 60%为基数;高于全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300%的,以 300%为基数。 ( 3)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考虑到这部分人员收入低 、缴费能力不足的实际,对缴费确实困难的人员,允许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60%或 80%为缴费基数。 4、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比例 个人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
9、20% 8% 医疗保险 9% 2% 失业保险 2% 1% 工伤保险 0.5-1.6%(按企业工伤风险 程度确定 ) 生育保险 0.9% 合 计 32.4 33.5% 11% 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 20%, 七区 医疗保险 11%,五市为 9%。 2009年,为 应对金融危机, 减轻企业负担, 按照国家要求, 我市降低了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其中,失业保险 单位和个人 缴费比例调整为 1%和 0.5%,工伤和生育保险分别降低 0.2个百分点 。根据国家规定, 2010年将继续执行这一政策。 5、人员增减变化申报和缴费额申报核定。 参保企业 有 新 招人员、解除合同人员、在职
10、死亡和在职办理退休人员 时 ,应当办理参保人员增减变化 。 每月 1-155 日 参保企业到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人员增减变化,社保经办机构依据企业当月参保人数核定当月应缴社保费金额,提供社会保险缴费数额通知单。 6、 各项保险统筹层次。 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可以增强基金的保障能力,有效地抵御支付风险。 目前我市五项保险统筹层次各不相同。 险 种 统 筹 情 况 养老保险 全市统筹 ( 2009 年 10 月份起实行全省统筹 ) 医疗保险 七区为一个统筹 单位 ,五市各自统筹。 参保 失业保险 市内四区为一个统筹 单位 ,崂山等三区和五市各自统筹。 工伤保险 市内四区为一个统筹 单位 ,崂山等
11、三区和五市各自统筹。 生育保险 七区为一个统筹 单位 ,五市各自统筹。 7、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接续 。 2009 年 12 月 28 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实施 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办发 200966 号) ,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 统一 了全国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规定, 有 利于 维护参保人员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主要政策有: 一是 规范资金转移标准 。 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在 以前只 转移个人账户 储存额 的基础上,还要 按 12%的比例转移 统筹
12、基金。 即转移统筹基金时,统一按本人 1998 年 1 月 1 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 12%的总和转移;在转移个人 账户 储存额时, 1998 年 1月6 1 日之前的,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 1998 年 1 月 1日至 2005 年 12月 31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11%记入个人 账户 的全部储存额(含本息)转移, 2006 年 1 月 1日之后的,按个 人缴费工资基数 8%记入个人 账户 的全部储存额转移。 二是 明确 规定 农民工 跨省流动就业的也按规定 转移 接续社保关系。农民工在各地缴费累计满 15 年的,到达待遇领取年龄同样享受养老金。解除合同时可申请开具
13、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不再办理 退保。 三是 大龄 参保人员 建立临时 账户 。大龄 参保人员 ,即 男性年满 50周岁 、 女性年满 40周岁 参保 的,在 新参保地 只 能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不能办理跨省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转移接续 。达到 待遇领取 年龄时,将临时帐户资金全部转至待遇领取地 或户籍地 社保机构 ,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保人员 经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限制,应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 四是在缴费满 10年的参保地或户籍地领取待遇。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基
14、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 10 年,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 10年的原参保地,7 没有缴费满 10年参保地的转移至户籍所在地领取待遇。 五是明确经办机构办理时间为“三个 15日”。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办理审 核转移申请,发出同意接受函,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接续手续等三个工作环节,都应在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8、 个人账户管理 。 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
15、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 储存额 是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领取 个人账户 养老金的 计发 依据。 从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 养老 保险个人 账户 按个人缴费基数的 8%计入,全部 由 本人缴费 部分组成 , 即 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 账户 。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包括 职工个人缴纳的全部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 参保人员 年龄不同 ,计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也不同。列表如下: 年 龄 记 入 比 例 在职职工 35 周岁以下的 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 2.3计入; 在职职工 35 周岁及以上 45周岁以下的 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 2.7计入 在职职工 45 周岁及以上的
16、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 3.5计入 退休人员 退休人员按照本人养老金的 5计入。其中, 70周岁以下月计入额低于 60 元的按 60 元计入; 70周岁及以上月计入额低于 70 元的按 70 元计入。 8 (二)征缴模式 我 市在全省 是 最早实行社会保险费征缴 “全收全付,五险一票征缴 ”方式 的城市 ,经过不断的改革创新,相继实行了网上征缴、委托银行代收征缴等多种模式。目前 我市 主要 实行 网上 征缴 、 银行代收征缴 、 少部分企业实行 临柜缴费三 种 征缴 模式。 1、网上征缴。 自 2009 年起 我市实行 “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实行了网上 征缴 ,参保单位可在 15 家银行中任选一
17、家建立缴费账户, 社会保险机构 按月直接 从企业缴费账户划拨 应缴纳社会保险费 到 社保收入 专户。 2、 银行代 收 代缴 。 2005年 10月 1日起,我市委托交通银行代收市内四区的个体 工商户 、灵活就业人员 保险 费 。 这部分参保人员 可到交通银行指定网点办理 参保 登记手续,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作为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将缴费金额存入缴费账户,交通银行代收保险费后划转社保收入户 。 3、临柜缴费。 这是传统的缴费方式, 目前 主要是五市三区 部分 企业 和市内四区少数企业 , 由于受条件限制无法 实行网上征缴 。 其中市内四区企业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缴费票据到 15 家银行任
18、何银行缴费, 五市三区 这 部分企业 可持现金或支票到经办机构大厅办理缴费。 每月 1-15 日 各经办机构核定参保单位应缴保险费, 169 日 后分次 开始划款。 ( 三 ) 基金管理 我市社会保险基金 实 行五项保险一票征缴 , 基金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 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项保险分别单独管理 记账 , 专款专用 ,社保基金全部纳 入 市财政专户统一管理 。 在基金收支上按以下规定运行: 1、 基金收入 。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转移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等。每月各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财税库行横向联网系统”代扣的
19、五项社会保险费直接划入基金收入户,并于 25 日前上解市 保险 办收入户,市办月末将收入户资金全部归集上解到市财政专户,月末收入户为零余额。存入收入户、支出户和财政 专户中的社会保险基金,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记息,各项社会保险基金分别记息,分别核算。 2、 基金支出 。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等。每月我办按照基金支付审批工作流程,通过“网上 银行”等方式拨付社保基金。为保证基金的及时足额支付,支出账户按规定预留两个月备付金。每月初根据上月支出情况向市财政申报当月支出预算,市财政每月 13日前根据申请金额将基金划入我办支出户,我办及时将各项基金拨付到参保人员、参保
20、单位及相关医疗机构。 10 3、 基金结余 。 基金结余 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各项社会保险基 金结余全部 转入 财政专户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资金收支及结余情况提出转存定期或购买国债等保值、增值计划 ,并报局及财政部门审批同意。目前,财政专户的保值增值主要是按照转存定期 存款 的方式来实现。 三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社会 养老保险目前执行的国家法规文件是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规定 (国发 1978104号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 200538号)。 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 险种 。 (一) 退休 、退职 条件 退休、退职条件要 应同时具备 两个方面 , :一是年龄条件,二是工龄条件 (即缴费时间条件) 1、年龄条件 (含 特殊 、身体 伤残 情况及特殊情况 等 条件) 正常退休:男职工年满 60 周岁,女干部(含以工代干和聘任制干部)年满 55 周岁,女工人年满 50 周岁。 特殊工种退休 : 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要累计满 10 年,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 9 年,从事 有毒有害等 工作累计满 8年;男年满 55周岁,女年满 45周岁的 。 因病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的 参保职工 ,男性年满50 周岁,女性年满 45 周岁,经市医务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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