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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抚府办发20114号 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金巢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抓好落实。二一一年一月十八日抚州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户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用以建造自用性住宅的土地,包括厨房、厕所、禽畜舍等辅助用房,以及庭院、天井等用地。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以内的农村村民新建、扩建、拆建、改建住宅的宅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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