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隐名股东问题浅析 摘要:公司法并没有对隐名股东进行规定。本文试着对隐名股东股东进行界定,并对其资格的确认作了分析。 总结大全 关键词:隐名股东 资格认定 一、隐名股东的界定 现代企业制度是以公司制和股份制为代表的,但是在公司制度运行过程中,时常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近年来,因隐名股东引起的纠纷频繁发生。公司法理论中没有 “ 隐名股东 ” 和 “ 冒名股东 ” 的专门研究。公司法实践中有 “ 隐名股东 ” 和 “ 显名股东 ” , “ 冒名股东 ” 之说。公司是由股东投资设立,并由法律赋予法人人格的有机体,股东是公司存在的基础,没有股东,也就谈不上公司。但是存在一些特殊身份的股东,他们不同于一般
2、严格意义上的股东。在公司设立和股权转让过程中,由于社会、市场等原因,实际出资人在公司内部及公司登记中不是股东,而是隐名出 资人即隐名股东,而由隐名出资人控制和支配的人为显名股东。过去,为了凑足公司股东人数或奖励部分员工(名誉股东,不出资但享受股利分配等股东权利),一些公司采用 “ 隐名股东 ” 的做法。 公司法并没有对隐名股东进行规定。究竟采用隐名股东之称谓,还是采用隐名投资人的概念尚未达成共识。在此,笔者将其视为同一意义。隐名股东是指实际认购出资,但该部分出资被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为他人(显名股东)的公司投资人,一般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第一,隐名股东实际出资认购公司股份。
3、隐名股东的出资受到一定的限 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被估价并能依法转让财产所有权的非货币出资,由于隐名股东不愿意公开自己的姓名或名称,因此一般不会选择以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为要件的出资方式,实践中,隐名股东多数以现金方式出资。第二,公司股份实际的出资认购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实际的出资人是隐名股东,而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为合同关系,而且一般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的合同关系。 作文 隐名股东和冒名股东 都是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 “ 股东 ” ,具有特殊身份的投资者,但二者也是有差
4、别的。第一,隐名股东是与显名股东具有真实意思表示的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独立民事主体,而冒名股东,被冒名者为冒名投资人为规避法律虚构的主体,或者被盗用名义者。第二,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义务处于不完全确定状态,根据其在公司经营中的情况或者与显名股东的约定确定。被冒名股东是根本不存在的自然人或法人等主体,不可能构成有效的股权所有人,冒名股东,作为实施冒名行为的法律主体,实际上行使着股东权利。第三、隐名股东依据与显名股东所签订的合同而产生,冒名股东多为 规避法律而成。 二、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 关于隐名股东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在理论上有两种学说:( 1)否定说。该说主张隐名股东不具备股东资格,理由是根据民法的
5、意思真实主义要求,无论出资行为的名义人是谁,事实上作出出资行为者应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即将实际出资人视为公司股东,不以外在表示行为作为判断股东资格的基础。( 2)肯定说。该说认为,我国公司法对隐名股东并没有禁止性规定,不禁止就意味着允许,因此隐名股东只要能证明自己的投资行为就应当认定其股东身份,这也符合公示和外观原则,可以保持以公司为中心的法 律关系的相对稳定,保护公司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新公司法虽然未使用隐名出资人或隐名股东的概念,但在 217 条第三项对 “ 实际控制人 ” 的含义解释为: “ 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实际控制人虽
6、不能完全等同于隐名股东,但可以认为,隐名股东或隐名投资人属于实际控制人的一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 19 条也对隐名股东的资格问题作了规定。笔者认为,在公司内部关系中,如果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的协议系真实意思表示,原则上可以有条件的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在同时符合下列 3个条件的,可以确认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对公司享有股权:第一、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出资。如在公司设立时一起签订内部协议并实际出资;第二、公司一直认可其以实际股东的身份行使权利的。如以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参与公司股利分配等;第三、无其他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如外
7、商出资应按外资企业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就不能确认为内资公司的股东。如双方未约定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且出资人未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的,则是名义股东与隐名股东关系,出资的资金按借款 性质处理。 依据公司法,解决隐名股东、冒名股东对股权的归属纠纷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隐名股东有的对公司行为具有实际支配能力,有的不具有实际支配能力。公司法第 16 条第 2 款和第 3 款出现了两个概念,即实际控制人和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在附则第 217 条第(三)项中明确规定了实际控制人的含义, “ 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直接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 这一规定为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确定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个问题仍未最终解决,法律有待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石育斌 毛燕琼, “ 如何认定台商在大陆隐名投资的法律效力 ” ,载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6 年第 38 卷第 1 期,第 60 页。 将大兴著:公司法的展开与评判 -方法 判例 制度,法律出版社,2001 年 12 月版,第 462 页。 侯继山著:隐名股东法律问题研究,载 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