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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分析及其实现路径.docx

1、一人公司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分析及其实现路径 摘要 文章认为,公司社会责任是公司在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所承担的维护及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更具体而言是指满足利益相关者合理需求的义务。从价值平衡的角度以及风险应对的角度,一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均具有正当性,而作为承担社会责任的必然要求,在法律层面上一人公司至少应当做到资本充实、信息公开和人格独立。 下载 关键词 一人公司;社会责任;风险 中图分类号 F271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736X(2009)02-0162-04 On the Justification of One-Man Companys Social Responsibili

2、ty and Its Approach Liu Ruxiang (College of Law, Sichuan Normal University, Chengdu, Sichuan 610068) Abstract: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is the obligation for corporations to maintaining and enhancing the social commonweal besides its duty to pursuit profit-maximum for shareholders, or specifi

3、cally for meeting the requirement of interested partbility can be prov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value of balance and the risk managem one-man company should make the capital adequacy, public its information and ensure the corporate personality independe; risk 一、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基础及其基本内涵 公司社 会责任( Corpor

4、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一个极富张力的概念,它不仅承载着道德上的希冀也有着法律上的诉求。因此,不仅是法学,包括经济学、社会学和管理学在内的众多学科均在不同角度及层面上关注和探讨着这一概念。 时至今日,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已经颇具规模,各种观点也逐渐趋于一致,对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积极意义,大多数学者均持肯定态度。然而,何谓公司社会责任这一基础性的问题却仍然众说纷纭。美国学者拉瑟福德 ?史密斯指出: “ 公司社会责任只不过是一种宣传工具。这一概念从未能够准确 规定公司的行为标准,只不过是政府、管理者及消费者团体之间相互斗争的武器而己 ” ( Smith?Rutherf

5、ord, 1988)。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如果说公司社会责任是一种理念,那么这种理论上的主张就必然会对实践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因此,对这一概念的内涵进行梳理并加以界定就显得尤为重要,而在此之前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缘起及其思想基础进行分析则是必要的。 “ 公司社会责任 ” 这一概念最早是在 1924 年由美国人谢尔顿( Oliver Sheldon)提出。他把公司社会责任与公司经营者满足产业内外各种人类需要的责任联系 起来,并认为公司社会责任含有道德因素在内。这种崭新的哲学思想认为,公司经营战略对社区提供的服务有利于增进社区利益,社区利益作为一项衡量尺度,远远高于公司的盈利( Oliver Sheld

6、on, 1924)。其后,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话题逐渐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 20 世纪初的 “ 贝利 多德论战 ” , 20 世纪 60 年代管理学派与新自由学派关于企业角色的论争以及 20世纪 80年代末美国学界关于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立法的大辩论等等都使公司社会责任理论逐渐走向深入,并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在这一过程中,社会利益理论的兴起以及利益相 关者理论的提出,无疑是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得以发展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成为我们理解及界定公司社会责任内涵的主要标准。 (一)社会利益理论的兴起 自 20 世纪 50 年代以来,社会学上普遍倡导的是以崇尚个人自由、尊重个人意识自治以及保护个人权利为标志的

7、个人本位观念,个人利益被作为一种绝对的利益受到法律自始至终的推崇和保护,而在社会的一般认知观念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具有某种共同性并相辅相成。比如亚当 ?斯密就曾经指出,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也会达到增进社会利益的目的,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并不因 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使他能比在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利益。而英国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边沁也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要每个人真正地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最大利益(林树德, 1989)。受这些观念的影响,这一时期关于公司和企业的理念,是股东利益至

8、上或者说个人利益至上,公司经营者的唯一责任就是为股东牟利。 19 世纪末期,资本主义从自由阶段发展到垄断阶段,传统的自由放任的经济理论以及个人本位的观念逐渐受到质疑。实践中以公 司为代表的商事主体,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漠视环境安全,肆意侵犯消费者权益,利用庞大的资本控制国计民生,引发了众多的社会问题。其结果,不仅造成个体与群体、社会利益的失衡以及相互关系的紊乱,而且扭曲了人性,造成了极端个人主义和私欲膨胀等腐败现象和各种消极后果(陈云生, 1994)。在这一背景下,社会利益理论逐渐兴起,该理论认为,社会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如社会学法学家庞德就认为,社会利益是从社会生活角度出发,为维护

9、社会秩序和社会正常生活而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沈宗灵, 1992)。他还认为,社会利益高于个 人利益,所有社会主体的行为都需要在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宏观前提下加以衡量。应该说这些思想都促进了公司社会责任这一理念的产生及发展。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提出 现代企业的一个核心观点是企业本身是一些不同资源的联合体,各种要素所有者之所以自愿走到一起组成企业,是想通过企业这种组织形式来共同协作创造出一种比任何单个生产要素的所有者 单干 更高的效率。因此,企业的本质是各种利益相关者组成的藕合体(马俊驹, 2000)。在这种观念下,公司其实是不同资源所有者通过各种显性和隐性契约组成的一个经济组织, 这其中

10、“ 资源 ” 的范畴较为宽泛,不仅包括了传统意义上的物质资本,还包括了人力资本,以及其他各种公司成立及运营所必须的资源,而利益相关者理论也正是在这一认知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企业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需要兼顾其他利益相关者的权益。至于利益相关者的范围目前还有一定的争议,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其他利益相关者主要包括雇员、债权人、消费者以及企业所在社区等受企业决策和行动影响的主体。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公司仅仅作为经营者来实现股东利益的传统角色进行了修正,同时也为公司社会责任的实现 指明了方向和任务。 由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基础,并结合目前学术界的普遍观点,笔者认为,所谓公司社会

11、责任,可以理解为公司在谋求股东利润最大化的同时,所负担的维护和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具体而言,也可以理解为满足其他利益相关者合理需求的义务。当然,这里的合理需求是在社会利益的宏观背景下进行考量的,是为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正常生活而提出的主张、要求或愿望,其内涵即包括道德上的弹性主张,也包括法律上的硬性规定。 二、一人公司社会责任的必要性及正当性依据 一人公司( One-man company)这一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也是理论学界关注颇多的焦点。就一人公司的定义问题,笔者不准备再进行探讨,而以目前较为流行的观点作为下文论述的基础,即,所谓一人公司是指公司的股份或者出资在形式上或实质上全部归属于单一股东

12、的公司。 2005 年公司法进行修改后,在我国立法中应否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问题终于尘埃落定,应当说承认一人公司的合法性具有积极意义。但理论界就此问题的广泛争议也说明了一人公司的复杂性及特殊性,在法律承认一人公司合法地位的同时是否需要其承担社会责任就成为一个值得慎重考虑的问题。当然, 作为社会成员之一以及公司类型的一种,在公司社会责任整体正当性的前提下,一人公司自然应当承担公司社会责任,这是逻辑推理的必然结果,但单纯从一人公司自身进行研究,则需要获得额外的依据来加以论证。 (一)依据之一 从价值平衡的角度分析 一人公司立法体现了立法者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产权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认为,在一个零交易

13、成本世界里,不论如何选择法规、配置资源,只要交易自由,总会产生高效率的结果;而在现实交易成本存在的情况下,能使交易成本影响最小化的法律是最适当的法律。在交易成本理论看来,企业组织 费用也是交易费用的一种,当企业规模超出一定限度时,会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大而增加,在企业组织的边际费用与市场交易的边际费用相等的那一点上,就是企业与市场的边界。如果企业超出这一点继续扩张,显然企业的组织费用会远远高于市场的交易费用,也自然会导致经济效率的下降。从这一角度来看,对于中小企业如果规定过于复杂的公司治理结构显然会降低社会效率,而公司法对一人公司制度的确认恰恰体现了立法者对社会成本的控制以及对效率价值的追求。 当

14、然,对效率价值的追求是否有助于维护社会整体利益,是否有助于公平、正义等其他价值 的满足尚存在疑问,因为, “ 效率与公平经常处于深沉的张力之中 ” 。经济学的市场均衡理论也认为,一个经济主体最大化其自身利益的行为,必然构成一切其他经济主体最大化其利益的一个约束条件或经济环境。因此,在增进社会整体利益这一融合了诸多价值的目标视野下,单纯追求一人公司制度的效率价值显然是不够的。从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的角度看,纯粹关注效率的制度和纯粹关注正义的制度都有其各自的优点和不足。这就意味着,力图使二者和谐共存、取长补短才是上佳的选择(卢代富, 2002)。因此,如果说寻求效率与公平以及和谐与互补是构建一人公司

15、制 度的必然要求,那么,公司社会责任这一主要承载着公平与正义价值要素的理念主张就必然会走入人们的视野。 (二)依据之二 从风险应对的角度分析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维护社会利益的义务。在这一立论的基础上支持这种义务正当性的依据之一必然是公司对社会利益的负面影响甚至是破坏,如果将这种观念推而广之,具体到一人公司这一独特视角,则一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否正当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人公司的产生及运营是否会对社会利益造成负面影响,或者更具体而言,指的是否会使其他社会主体或者说利益相关者承担额外的风险和损 失。如果说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要求一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以作为弥补和衡量就具有了特殊的必要性。 就目前通行的

16、观点来看,利益相关者主要是指企业债权人、员工、消费者以及所在社区等。通过比较,一人公司对企业员工、消费者以及所在社区的影响并不比普通公司对类似利益相关者的影响更大,或者至少可以说没有上升到需要重点关注的程度,甚至由于一人公司在规模上的限制在与大中型企业对比时有了承担更少社会责任的理由,比如在法律之外对道德责任的践行等。在对公司债权人方面,一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与普通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相比有着额外的理 由,而这种理由是源于一人公司产生及运营使公司债权人承担额外风险的必然性。 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的灵魂,也是公司制度刺激投资者踊跃投资、促进经济蓬勃发展的主要因素。股东的有限责任减少了投资者的风险。但

17、从社会整体而言,风险并未减少而是重新进行了划分。有限责任并不是一种消除企业失败风险的手段,它只是将风险从个人投资者转移到了公司自愿或非自愿的债权人身上 亦即他们承担了公司违约的风险(波斯纳,1997)。因此,自公司制度产生那一刻起,公司债权人就在分担本应由投资人承担的风险。而一人公司产生后,这种情况 更为加剧,主要原因在于为了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现代公司制度创立了一整套以相互制衡、相互监督为原则的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然而一元股东的出现使多元股东之间的互相监督机制和公司内部三大组织机构之间的互相制衡机制失灵,为股东滥用公司人格,以公司之名行股东自己利益之实提供了可能性。在

18、这种情况下,一人公司的债权人与普通公司的债权人相比承担着更多的风险。也正是在这一认知的基础,一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着特殊的理由和正当性。 三、实现一人公司社会责任的路径设计 一人公司践行其社会责 任至少应当在两个层面上进行,其一是作为公司类型之一对一般公司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履行,其二是作为特殊类型的公司对其自身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的履行。当然二者有时并不存在泾渭分明的划分。由于前者在学术界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在此,笔者仅重点关注第二个层面的内容,也就是如何促使一人公司在社会责任的层面及意义上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就这一问题,笔者也不准备从道德或社会文化的角度展开讨论,而仅从法律的层面上进行

19、分析,毕竟道德的要求,对于企业而言仅具有一般的号召力和影响力,相比之下法律意义上的路径设计虽然不会展现出波澜 壮阔或者高瞻远瞩式的宏伟图景,但其更加具有必要性及迫切性。既然一人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正当性在于一人公司使债权人承担了不必要的风险,那么一人公司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就应当界定在降低风险这一可操作的基本目标上,而要达成这一目标,则需要一系列的保障机制。 (一)确保一人公司资本充实 维护一人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关键在于保障一人公司承担债权的物质基础,即公司的资本。对此,立法已经有所涉及,比如新公司法第五十九条就规定: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

20、程 规定的出资额 ” 。相比较普通公司最低三万元的注册资本,一人公司的物质担保基础更加坚实,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然而仅仅强调一人公司在设立时的最低限额显然是不够的。注册资本其实只是一个抽象的法律概念和数字,而公司资产的价值始终处在变动不定的状态之中,对公司债权人真正有意义的只能是公司的实际财产,而非任何抽象数字或概念(赵旭东, 2004),因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资本变化情况也应当纳入法律监控的范围。 从总体来看,确保一人公司资本充实需要两个方面的实现机制。其一是严格出资管理制度,尤其是对非货币资本的审 查。原因在于非货币资本在价值上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同时,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非货币资本可以

21、在公司总资本中占有较大比例。为了确保公司资本充实,可以考虑要求对非货币出资进行验资、评估的中介机构对其所评估的财产价值,在一定时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以确保一人公司的债权担保基础。其二是贯彻资本维持原则。公司资本是公司信用的基础,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应始终维持与公司资本相适应的实有资产,而要做到这一点,对公司及股东有关行为的限制则是必要的。比如限制一人公司投资高风险行业,限制一人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限制一人公司的自我交易和 关联交易,提高法定公积金提取比例等。 (二)确保一人公司信息公开 对于信息公开,新公司法也有所规定,比如要求一人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材料及营业执照中注明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

22、资,要求股东做出的决定应以书面形式置备于公司等。但从降低债权人风险的角度,笔者认为,还存在两个方面的缺陷。其一是信息披露的范围还稍显不足。对于与股东为交易行为的第三人或债权人而言,他们很难从公司外部了解公司的资产负债、运营管理以及各种对债权清偿有重大影响的客观条件。因此,凡是影响到企业债权人利益的商业信息都应 当在不违反商业秘密保护的原则下予以披露。比如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财务文件;重大诉讼、仲裁;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重大合同等。其二是信息披露的渠道尚不通畅。依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债权人如何查阅相关资

23、料等缺乏程序性的规定。对此,笔者的观点是上述所有信息均应保存于公权机关,但为了在信息披露与保护商业秘密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应对查询条件进行限制,比如股东决定、董事会决议等内部资料任何主体均可查阅,而诉讼、合同、会计报告等重要信 息则必须主体满足一定条件后方可查询等。 (三)确保一人公司人格独立 公司资产是公司人格成立的基础,确保一人公司人格独立的关键就在于保证公司资产的独立性,防止一人公司的资产与股东资产发生混同。目前,理论界多主张以 “ 公司法人格否认 ” 制度来予以保障和救济,应当说在我国推行该制度具有积极意义,然而 “ 公司法人格否认 ” 制度具有先天的不足,其在适用上的被动性和滞后性都使

24、该制度只能起到事后救济的作用。传统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法律防治机制 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体现出对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防治不足,表现 出明显的事后性与表面性:既很难对因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防范于未然,也不能从本质上杜绝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再发生的根源(袁碧华、冯卓华, 2005)。在这种认知下,主动的防御机制就显得至关重要,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对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对此,笔者的观点是可以考虑进一步完善监事会制度,适当引进其他利益相关者作为企业监事,如职工、主要债权人(银行)、中介机构或者其他社会中立人士等,监督企业行为,以确保公司的人格独立。 参考文献 (美 )波斯纳 .法律的经济分析

25、 M.蒋兆康译 .北京 :中 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7. 陈云生 .当代西方的权利义务价值取向 J.外国法译评 ,1994,(3):19-25. 卢代富 .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 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2. 林树德 .西方近代政治思想史 M.武汉 :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 ,1989. 马俊驹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研究 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0. 沈宗灵 .现代西方法理学 M.北京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2. 旭东 .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研究 M.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04. 袁碧华 ,冯卓华 .解决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的一种新思路 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 ,2005,(9):123-125. (英 )亚当 ?斯密 .国民财富的性质和起因的研究 (下卷 ) M.郭大力 ,王亚南译 .北京 :商务印书馆 ,1972. Smout ShelNS,1924.74. 责任编辑:黄兴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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