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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亮点解读(下)宽严相济 实效性强安全生产法修改的亮点解读(下)常纪文变化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一)监管方式有转变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有以下几个转变:一是规定了安全生产规划的监管制度。安全生产问题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息息相关,因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考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要素,也应考虑安全生产的需求。可喜的是,新安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和城乡建设密切相关,因此新安法规定,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协调。二是在管理体制中,参照安委会的职责,要求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如新安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协调机制的新规定,将使支持、督促、解决等职责具有机制基础。三是引入了信用管理的模式。通过安全生产信用管理,那些存在安全生产隐患或者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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