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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益征收的程序控制许中缘 湖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关键词: 公共利益/程序控制/司法介入内容提要: 公共利益本身是法律对多种利益平衡选择的结果,其内容的界定与保障只有在一个完整的程序中进行。公益征收的程序控制,不仅包括对行政机关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征收公共利益的目的调查,补偿标准的确定与实施,同时也需要保障征收程序的顺利进行。为了实现征收的公共利益,我国应建立司法机关对征收程序的介入机制,实现对行政机关权力的合理限制,保障征收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一、公益征收的程序控制的必要性我国宪法第10条、第13条及土地管理法第2条等规定,国家对土地或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的前提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并没有明确规定公共利益的内容。基于实践中不动产的征收很大一部分是假公共利益之名追求个人利益之实。故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诸多学者倡议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但因为公共利益范围的宽泛性、公共利益内容的变动性、公共利益内容的不确定性、公共利益层次的复杂性, 1难以对此进行明确界定。而且即使对其界定,又不符合立法规定公共利益本身来克服成文法局限性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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