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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商标法视角浅谈企业商标维权策略.docx

1、以商标法视角浅谈企业商标维权策略 摘要 :商标法是为加强商标管理 ,保护商标专用权 ,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 ,维护商标信誉而颁布实施的。在当今以科技和经济为核心的综合国力竞争中 ,商标战略、商标维权在企业发展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而如何规避商标注册和使用的风险 ,如何将商标作为企业维权的 “ 利器 ”成为企业把握自身优势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修课。 下载 关键词 :商标法 企业 商标维权 风险规避 一、 企业商标保护刻不容缓 1. 商标是企业无形的知识资产 商标 ,是商品和商品服务的标记 ,是任何能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经营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区

2、别开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商标是以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 ,以及上述元素组合构成的 ,从而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从某种意义上来说 ,商标 ,是企业的灵魂。 在企业竞争激烈的今天 ,商标作为企业的一种品牌和宣传渠道 ,是区别商品的不同生 产者、制造者、加工者的重要标志。同时 ,商标具有品质保证的重要功能 ,商标法规定 ,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 ,监督商品质量 ,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因而在某种程度上 ,商标是代表企业信誉的无形资产。 2.商标保护是企业的发展关键 近年来 ,商标抢注成为中国知识产权界的另类 “ 热带风

3、暴 ”, 内地以及香港均出现商标抢注的热潮。而在商标抢注的背后 ,企业为了争回自己的品牌权 ,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 ,这除了给企业带来了直接的经济损失之外 ,对企业的发展也造成了严 重的影响。与此同时 ,国内企业之间抢注商标行为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 ,并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 另一方面 ,商标侵权行为也日渐普遍 ,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投机的方式 ,侵犯商标的专用权 ,以此欺骗消费者而从中牟取暴利 ,从而严重危害了被侵权企业的信誉 ,并对企业的发展造成重大的威胁。商标侵权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也是企业面临的难点 ,为此及时做好企业的商标保护 ,是企业发展的关键 ,也是刻不容缓的。 二、

4、以商标法结合案例分析企业商标规避风险 案例 1:蕉城区一家生产床垫、家具的企业 (简称 “ 喜儿 ” 公司 ),十多年来其生产的 “ 图形 +喜儿 ” 床垫和家具系列深受广大市民的喜爱 ,在全国范围内拥有一定的知名度。这十多年来 ,“ 喜儿 ” 公司在大量的广告和宣传材料上都使用 “ 图形 +喜儿 ” 标识 ,从未申请注册商标 ,直到 2007年该公司才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向商标局提出 “ 图形 +喜儿 ” 注册申请。 但为时已晚 ,广东一家具公司也向商标局提出 “ 图形 +喜儿 ” 注册申请 ,核定注册的产品与该公司相同 ,并且受理日比该公司早三天 ,因而该公司的申请不被商标局受理。该公司的负责

5、人周先生知道这一结果非常痛心 ,他说 :“ 自己辛辛苦苦培育十多年的品牌竟然被 别人抢注了 ,每年还要向广东这家公司支付 5000元商标许可使用费 ,才能使用 图形 +喜儿 牌字。 ” 案例 2:日本 HOYA 株式会社在中国注册了 “ 豪雅 ” 中文文字商标 ,使用于第 9类镜片等商品。豪雅 (广州 )公司是 HOYA株式会社在中国投资的企业 ,其独占使用 “ 豪雅 ” 商标。上海豪雅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豪雅公司 )生产销售的 “1.56 加硬加膜树脂镜片 ” 包装袋上多处出现不同的字体“ 上海 ?豪雅光学 ” 字样 ,并且在包装袋背面的最下方还印有 “ 上海豪雅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6、出品 ” 的字样。对此 ,豪雅 (广州 )诉诸法院要求上海豪雅 公司停止侵权行为。 从上述案例中可以看出 ,企业在商标注册与使用中应注意如下几个方面 : 1. 企业应把握商标注册的主要原则 商标注册的主要原则包括先申请原则、自愿原则、优先权原则。其中注册在先原则是指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 ,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 ,就相同或相近的商标申请注册的 ,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与此同时 ,我国商标法指出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的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 喜儿 ” 公司辛苦打造经营出的品牌家具 ,却因为没能及时地注册商标而带 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其直接的失误在于 “ 喜

7、儿 ” 企业缺乏商标保护的意识 ,忽视商标作为企业无形资产的价值。而广州家具厂抢注了 “ 图形 +喜儿 ” 的商标 ,在法律意义上就享有了商标的专用权 ,则该商标只有经过许可才能被 “ 喜儿 ” 公司使用。 另外 ,“ 喜儿 ” 公司可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的 “ 在先使用权 ” 原则 ,同时凭借商标原始凭证即可 ,如广告宣传材料、销售单、发票、销售合同、公证材料、报关单等使用 “ 图形 +喜儿 ” 的证据。或者根据商标法第 41条之规定 ,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注册商标 ,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也 可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广东公司注册的 “ 图形 +喜儿 ” 商标。 2.

8、企业应提防侵权行为 ,维护自己商标合法权益 我国商标法第 52 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 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 ,并足以造成误认的行为 ,属商标侵权行为。 而在案例 2 中 ,上海豪雅公司在其产品的包装袋上印有 “ 上

9、海 ?豪雅光学 ”字样的行为 ,容易引起相关公众对 HOYA株式会社及豪雅 (广州 )公司与上海豪雅公司之间的关系产生误认 ,构成对 “ 豪雅 ”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根据我国商标法第 3 条的规定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 ,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用的使用权和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而 “豪雅 “ 作为镜片类商品商标的注册、使用时间长短及其显著与知名的程度不及 HOYA 株式会社 ,所以豪雅 (广州 )公司的经营规模其主观意图明显是不正当地利用 ” 豪雅 “ 商标的商业信誉推销自己的商品。其违反了商标法 52 条第 5 项内容。 3. 企业应争创驰名商标 ,维系驰名商标法律的特殊保

10、护 修改后的商标法明文规定了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 ,并明确规定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可得到商标法的相应保护。驰名商标可以阻止或取消他人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企业名称 ,阻止或取消域名抢注行为。就此而论 ,企业在条件具备的时候应该积极申报驰名商标 ,以获得应有的特殊保护。企业驰名商标在法律的特殊保护下 , 将更有利于企业在 商战中开拓自己的市场。因而创立驰名商标应成为企业驰名商标的重中之重 ,故企业的商标策略可以围绕驰名商标而展开。 新商标法第 13条中 ,该条规定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容易导致混淆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

11、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 企业应积极地争创驰名商标 ,利用法律的特殊保护 ,来规避商标纠纷带来的一系列风险与损失 ,增强自己的商标维权意识。 4、利用 “ 反向假冒 ” 的新规定 ,积极保护企业商标权 所谓商标的 “ 反向假冒 ”, 是指商品的销售者或生产者低价购进他人已注册的商品 ,再换上自己或别人的注册商标 (一般是驰名商标 ),然后高价售出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商品销售者 “ 未经许可 ,将商标所有人贴在已销售商品上的商标撕掉 ,换成自己的商标 ,

12、将他人生产的商品冒充自己生产的商品在市场上销售 ” 。鉴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制尚不成熟 ,一些不法商急功近利 ,大搞 “ 反向假冒 ” 的现实 ,同时考虑到我国的消费者中能为不合理又不大高的欺骗销售行为集 体投诉的可能性极小这种实际状况 ,是商标的另一种侵权行为。 新商标法第 52 条第四款有明确提出反向假冒的概念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 即反向假冒商标 ,属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 。如果企业注册商标被不法分子“ 反向假冒 ”, 企业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与之抗衡。以此来建立商标维权策略。尤其是在国际贸易中 ,如果允许他人肆意对我国一些在世界上

13、质高价廉的商品进行反向假冒 ,我国的商品将有被挤出国际市场的危险。其次 ,对于消费者来说 ,行为人的对他人商品的反向假冒是一种 “ 标 准 ” 的误导行为 ,当消费者发现其购买的商品是其他生产者生产的时候 ,会因为多支出的费用而对反向假冒者丧失信心 ,给消费者造成了一定的消费心理障碍。同时 ,对原商标权人的商誉也会产生连带的负面影响。总之 ,反向假冒是对商标功能作用的全面损害 ,在立法上对这种行为应当坚决加以制止。 三、 依据法律武器建立企业商标维权战略 1. 把握商标注册 ,实现联合防御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 (服务 )或类似商品 (服务 )以外的其他不

14、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 ,为 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 ,其余为防御商标。例如 “ 大白兔奶糖 ”, 将 “ 太白兔 ” 、 “ 大百兔 ” 、 “ 大白免 ” 等一系列文字近似的商标都进行注册 ,从而实现了全范围的商标防御 ,以保护自己的商标权益。 根据我国商标法 (2001 年 10 月 27 日第二次修订版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 。从本质上讲 ,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 ,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

15、标 ,一般不 构成侵权。因此 ,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 ,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 ,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 ,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欺骗公众 ,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 为此 ,企业可以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 (2001 年 10月 27 日第二次修订版 )第十三条 ,第三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 (二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1995年 7 月 6 日 )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 (1996

16、年 8 月 14 日 )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 ,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 ,从而能够实现商标的联合防御。 2. 增进法律意识 ,积极掌握最新商标法律动态 我国作为一个社会主义法制化的国家 ,法律的修订也是一个不断更新和弥补之前法律不足的过程。企业应增进法律意识 ,掌握与之相关的最新动态。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经济的高速发展与交流 ,也促进了法制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而新商标法也进一步完善了商标保护制度 ,如明确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增强了对具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保护 ,与此同时 ,也加大了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 ,以及对地理标志和优先条款的保护。 在当代经济活

17、动中 ,知识产权已经融入到企业活动的各种主体里 ,运用好保护商标主题的专用权 ,将是我国在国内外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因素 ,为此 ,企业应积极运用商业法与 TRIPS,关注商标法动态 ,创立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的发展与保护策略 ,培育竞争优势。与此同时 ,企业应注意将商标保护与国际惯例接轨 ,掌握国际发展动态 ,从而能够使企业全方位、时时刻刻地拿起法律的武器 ,维护自己的合法商标权益 ,推动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 王宾容 ,范小华 ,张颖 .新编经济法教程 M. 科学出版社 ,2008. 华鹰 .商标法的修改与企业商标策略 J.企业经济 ,2002;4 田晓菁 .新商标法与企业商标策略调整的思考 J.甘肃科技 ,2003;19:5 杨志祥 .论企业的品牌战略 以商标法为视角 J.特区经济 ,2008;12 宁德网 .商标法是企业商标维权的 “ 利器 ” 案例来源 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M,198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案 M,2010;4 (责任编辑 :段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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