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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价出资土地转让不需审批2010-06-22 | 作者: 姜 帅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根据1998年12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是与国有土地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并列的三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方式之一。从法律性质上来看,企业在国企改制中通过作价入股(出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是以相应价值的股权为代价的,应当是企业完整的法人财产,与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有着明显不同。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7年5月31日发布的对关于执行股份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中几个问题的请示的批复规定,对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采取国家入股的,股份制企业对入股的土地享有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样的权利。1998年2月17日原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国家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国家以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作为出资投入改组后的新设企业,该土地使用权由新设企业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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