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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DOC

1、 1 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资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1贷款对象:已被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低于 1000 元,最高不超过 6000 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贷款人填写由经办银行统一制定的贷款申请表,向户籍所在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提出借款申请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审查申请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和相关证明材料

2、审查合格后, 由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与申请贷款学生及共同贷款人签订合同 贷款学生携带贷款合同回执到高校报到,由高校按照有关要求填写回执并盖学校公章,于规定时间内送至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 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将贷款合同和回执报送经办银行审批 经办银行对贷款合同审批后,发放贷款至学生银行卡 2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 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 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14 年。 (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 我区普通高等学校中只有自治区直属公办学校开展此项贷款。 1贷款对象:普通高等

3、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贷款额度:每个借款人申请每学年最高不超过 6000元。 3申请、审批和发放流程。 4贷款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学生自行支付; 贷款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学校学生资助等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核实 审查合格后,由学校将资料汇总交予经办银行,经办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 贷款申请 最终审批合格后,由经办银行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并放款 3 5贷款期限: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 本专科学制加 6 年确定,最长不超过 10 年。 二、国家奖学

4、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特别优秀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 0.3%。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 8000 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评审和发放 1学生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递交国家奖学金 申请审批表。 2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评审,院系公示不少于 3 个工作日后上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

5、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在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教育部批复后学校于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六)相关事项 4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 学金。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 (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 3

6、%。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 5000 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评审和发放 1每年 9 月 30 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 和评审 。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 5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 11月 30 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相

7、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助学金 (一)资助对象:全日制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 (二)资助比例:约为全日制在校生的 28%。 ( 三)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执行;一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 3500 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特困生);二等国家助学金为每人每年补助 2500元,主要用于补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贫困生)。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

8、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评审和发放 1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 9 月 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 6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由院系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即可发放,学校于 11 月 30 日前将国家助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 (一)资助

9、对象:全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 科学生。 (二)资助比例:每年奖励 4000 名。 (三)资助标准:每人每年 5000 元。 (四)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申请、评审和发放 7 1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 9 月 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递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申请表。 2院(系)对学生上交的申请进行资格认定 ,由院系领导、

10、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并报学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个工作日的公示。学校于 10 月 31 日前完成评审。 3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待自治区教育厅批复后,学校于 11月 30 日前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发放给获奖学生。 六、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 (一) 资助对象:应征入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包括 高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 科(高职)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 (二)资助标准:学费补偿、国家助学

11、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硕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8000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 10000元。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1应征报名的高校学生必须在入伍前登录大学生征兵报名系统 (网址: http:/ 或 http:/), 8 按要求在线填写、打印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一式两份,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 交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一次性偿还贷款计划书。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

12、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 3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学生通过征兵体检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 4学生将申请表原件一式两份和入伍通 知书复印件寄送至原就读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5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在收到学生寄送的申请表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后,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6学校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七、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政策 (一)资助对象:毕业时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 3

13、 年以上(含 3 年)的高校毕业生。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我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9 (二)资助标准:每生 每年最高不超过 6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 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 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 6000 元的,按照每年 6000 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三)申请、审批和发放 1学生在毕业离校前向学校领取广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在落实有关就业单位后,在毕业当年 11 月 30日前将申请表(一式两份)及毕业生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 3年以上(含 3 年)的就业协议复印件一式两份。逾期不予受理。 2学校相关部门对申请表中学生的资助资格、 标准、金额(如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应联系贷款经办银行或贷款经办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确认贷款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对申请表加盖公章并于 12 月 20日前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3学校于次年 3月 15 日前将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金发放给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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