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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含变更)”办事指南u 项目名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含变更)u 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主席令第80号,2002年12月28日)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2004年3月5日)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2004年4月7日)。u 办理程序(一)申办单位或组织向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窗口提交申报资料,材料齐全无误的予以受理;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格式的,当场或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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