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危险货物的托运n n 危险货物的标记、标志和标牌n n 危险货物的单证n n 放射性物质的特殊要求n n 限量内运输危险货物n n 废弃物的运输n n 我国海运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4.1包件的标记、标志n n 标记:与包装本身的标记不同,包件的标记是对内容做出说明,即使用说明。n n 标志:危险货物的标志是在包件上使用图案和相应的说明描述所装危险货物的危险性和危险程度。标记的要求n n 包件的标记应满足以下要求:1.明显可见且易于识别;2.在海水中浸泡至少3个月内容仍清晰可辨;在考虑适当的标记方法时,应考虑所用的包装材料及包装表面的耐久性;3.与包装外表面的背景形成鲜明的颜色对比;4.不应与可能大大降低其效果的其他包件标志放在一起;5.救助包件的标记应有“ 救助” 字样。容积超过450L 的中型散装容器应在相对的两侧标记。标志的内容n n 危险货物标志按使用分主标志和副标志。n n 一种危险货物若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危险性,除应使用所划定类别的危险性标志作为主标志外,在某些情况下还应使用副危险性标志,即副标志。某些类别标志的特殊要求1.1.气体:对气体钢瓶,考虑到它的形状、运输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