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无形资产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方面的研究 摘要:产品的研发一直以来都是企业的重头戏,因其直接关系到企业是否能可长时间保持强劲的竞争力,甚至对企业未来的发展亦有着重大影响,因而关于研究费用的投入与列支也应当引起企业管理层的足够重视。此外,为鼓励企业积极研发新技术或新产品,国家也给予了政策方面的支持。对此,企业要善用优惠政策,以减轻自身在税负方面的压力,从而使自身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并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下载 关键词:无形资产 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 所谓研发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即企业在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或新工艺过 程中所产生的开发费用,包括未形成无形资产以及已形成无形资产的,且尚未计
2、入当期损益时,企业可根据相关政策在所缴应缴纳的税务上予以加计扣除。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针对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照研发费用的 50%予以加计扣除,而针对已形成无形资产的,则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 一、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 早在 2008 年,我国国税总局便在其所编制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扣除办法)中针对企业无形资产研发费用方面给出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与指示,并在该管理办法 中明确了研发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应用范围。如扣除办法规定,企业的研发开发活动,若在同一年度实际发生了以下费用支出,则可将其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 新产品、新工艺在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设
3、计费、规程指定费以及因查阅与新技术研发相关资料而产生的各项资料费或翻译费等; 企业研发过程中所消耗的各种材料、燃料以及动力费用; 用于支付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的费用; (在此不做详细罗列)。 但若以财政部所提出之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管理意见)为标准,认定的可以加计扣除的 范围包括: 企业研发活动中所消耗的材料、燃料、动力等费用; 用于支付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的费用; 用于购买、租赁研发活动所需仪器设备以及研发活动中涉及到固定资产的运行,继而产生的维修、维护等费用; 企业研发活动中所使用之软件,其中蕴含专利权以及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
4、销费用; 产品研发过程中,因试验产品而制作模具以及各种工艺装备而产生的制造费用,以及针对样品检样而发生的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等等(在此不做详细罗列)。 就国税总局所给出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以及 财政部所提出之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而言,两者虽是站在不同的角度来确认企业的研发费用,但就总的来说,两者目的均是为了加强对企业研发费用的管理。若单纯就管理方法与管理意见相比较,显然,财政部所给出的管理意见则显得更为全面,且关于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扣除方法之范围也相对显得狭窄。如在管理意见中,将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与代理等费用都归集到了加计扣除的范围内,而在扣除办
5、法中,却未能提及此点。 二、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务处理策略 (一)找准政 策依据 当然,并非企业所有的研发都将得到国家政策的支持,如我国发改委等部门便在其所颁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中,对属于新技术、新产品研发费用的研发开发活动给出了明确的规定,且在国税总局所印发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中,亦对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要求给出了详细的说明,其中包括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可加计扣除的内容,唯有满足以上政策之规定,企业方可对自身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二)健全企业内部立项审批 部分企业在申请加计扣除开发费用时, 由于未能仔细阅读税务部门的资料报送要求,因
6、而经常出现企业管理者在与研发人员达成一致意见后便着手进行相关的研究工作,以至于企业在呈报资料时,拿不出立项审批的相关资料,而这自然也就不符合文件的管理要求,进而导致企业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对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不仅无法享受到国家的优惠政策,相应地也让企业蒙受了不必要的损失。因此,企业针对项目的研究与开发,必须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书面资料的准备以及及时呈报资料进行立项审批,如此既有利于项目的研发,且同时可确保资金安排更加合理。当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后,相应地也减轻 了企业的经济负担。 此外,部分企业虽前期准备十分充分,但由于未能对自主开发或是委托开发进行明确的划分,以至于其所呈报的资料亦忽略
7、了不同的开发方式需报送不一样的资料内容。如自主开发并不需要提供开发合同与协议,而委托开发则需提供这方面的相关资料。可见,企业的审批内容尚需进一步健全。 (三)明确账务处理要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中关于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企业研发新技术、新产品时所产生的各类研发费用,应首先计算研发支出,随后将研发支出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即细分为资本性支出与二级科目费用化 支出,到了研发后期再将费用化支出转到管理费用名下,如此方符合资本化支出转入无形资产的条件。对此,企业应根据研发费用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以确保费用转化的过程符合加计扣除的条件。此外,根据 116号文件第九条之规定,若企业未设置专门的研发机构,则应
8、分开核算其研发费用与生产经营费用,若其中存在划分不清的情况,则不得进行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务必将项目与内容进行分开核算,并按合理的标准进行分配,从而避免因账务划分不清而无法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现象的发生。 (四)掌握税务机关可加计扣除的内 容 通常情况下,针对有特殊政策规定的研发项目加计扣除费用支出,其实际范围都小于研发费用。如在发改委所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 2007 年度)中便明确规定,针对同一年度所产生的实际研发费用,需在一定规定范围内方可实行加计扣除: 项目研发过程中所产生的资料费; 从事研发所消耗的材料、燃料等费用; 用于支付相关研发人员工资
9、、福利待遇所产生的费用; 用于摊销专利权以及非专利技术所产生之费用等。以上仅为该指南中的部分内容。但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对此并未充分了解,如针对差旅费、项目房屋折旧 等费用便未计入加计扣除的范围之内,进而导致企业出现预想扣除内容与实际金额不符的情况。 总之,国家所提出之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旨在鼓励企业积极开发新技术、新产品。因此,企业也应认真研读国家文件,充分利用国家政策,以减轻自身在税务方面的压力,从而使自身能全身心地投入到产品的研发过程中,并最终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 ?I: 梁宏,李勇 .对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有关财务和税收问题的探讨 J.中国总会计师, 2013,( 1): 102-104. 戴荣平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受资金来 源限制吗 J.纳税, 2014,( 7):60-61. (作者单位:中南大学粉末冶金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