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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一年度”在司法适用中的若干问题一一兼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民事审判案件中,侵权案件历来是主要案件类型。在侵权案件中,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又居于首位,其不仅在数量上居于突出地位,而且在类型上也是种类繁多,形式迥异。然而,规范侵权行为方面的法律、法规甚少,给审判实践带来极大的不便。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统一了赔偿标准,规范了赔偿范围,厘清了人身损害赔偿的诸多法律适用难题,为法院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数额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同时也为公正、及时审理财产侵权等相关案件提供参考。 但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解释部分条文呈现的局限性暴露无遗。如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不能满足审判的现实需要,该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赔偿数额所涉及的“农村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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