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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体系表(责任清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法,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法定职责法律责任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依据安法第5条、省条例第4条)(一)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要求 安法第94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1.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据安法第24条)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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