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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为您附上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的原文,仅供您的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按照新税法第六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原税法)同时废止。为便于各地汇算清缴工作的开展,现就新税法实施前企业发生的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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