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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职责分工1、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全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建设工程专家评审。重点对以下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行政许可情况,依照省重点办和总队联合下发的江西省重点建设项目消防管理规定(赣公消发2008102号)进行监督检查指导:(1)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的国家、省级重点建设工程;(2)建筑高度超过一百米的高层民用公共建筑;(3)长度超过一公里的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4)建筑面积超过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5)建筑面积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地下商业建筑;(6)经过专家评审的建设工程;(7)其他特殊建设工程。2、设区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当地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并负责辖区内符合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且不在县(含县级市、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审核验收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工作。3、县(含县级市、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外的开发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辖区内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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