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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深化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活动,提高行政效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申请人)依法办理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行政审批工作遵循合法、公开、高效、便民、诚信的原则,执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制度。第四条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设立行政审批办公室,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统一管理,在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农机行政审批窗口集中对外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第五条 行政审批事项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进入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局机关相关处室及局直属相关单位主办的行政审批事项如有调整,应及时通报行政审批办公室。第六条 局机关相关处室及局直属相关单位主办的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审批办公室全程跟踪、督察督办,并协调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第七条 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履行下列职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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