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海南省建筑业协会章程(拟修订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南省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ainan Province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HCIA。 第 二 条 海 南 省 建 筑 业 协 会 是 海 南 省 各 市 县 、各 部 门从 事 土 木 工 程 、建 筑 工 程 、市 政 工 程 ,公 路 、航 道 工 程 ,线路 管 道 和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装 修 工 程 、招 投 标 代 理 机 构 以及建材供应、机械租赁等 活 动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教 育 科 研 机 构 ,市 县 建 筑 业 协 会 、部 门
2、建 筑 业 协 会 ,以 及 有 关 专 业 人 士 自愿 参 加 组 成 的 全 省 性 行 业 组 织 ,是 在 民 政 部 门 注 册 登 记 具有 法 人 资 格 的 非 营 利 性 社 会 团 体 。第 三 条 :海 南 省 建 筑 业 协 会 的 宗 旨 是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行业秩序和整体利益,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为我 省 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作出 积 极 贡 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
3、部门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海口市琼苑路省政府住宅南区24 幢 303 房。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 )组 织 行 业 调 研 工 作 ,探 索 新 形 势 下 我 省 建 筑 业 发展 的 新 路 子 ,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广 大 建 筑 业 企 业 的 要求 和 意 愿 ,提 出 行 业 发 展 的 经 济 技 术 政 策 和 法 规 等 建 议 ,为 政 府 制 定 方 针 政 策 提 供 依 据 ;(二 )协 助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研 究 制 定 和 贯 彻 执 行 行 业
4、 发展 规 划 及 有 关 法 规 ,推 进 行 业 管 理 ,协 调 执 行 中 出 现 的 问题 ,提 高 全 行 业 的 整 体 素 质 和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2(三 )经 政 府 主 管 部 门 授 权 或 委 托 ,参 与 或 组 织 制 订 标准 规 范 ,组 织 实 施 行 业 统 计 ,参 与 诚 信 评 价 、资 质 及 职 业资 格 审 核 、工 地 达 标 评 估 等 工 作 ;(四 )引 导 和 推 动 建 筑 业 企 业 面 向 市 场 ,建 立 现 代 企 业制 度 ,完 善 经 营 机 制 ,增 强 市 场 竞 争 力 ,提 高 企 业 经 营
5、管理 水 平 和 经 济 效 益 ,保 障 工 程 质 量 和 安 全 生 产 ;(五 )对 会 员 单 位 、建 筑 业 企 业 进 行 工 作 指 导 ,组 织 行业 内 经 验 交 流 ,开 展 咨 询 服 务 ,建 立 健 全 行 业 自 律 机 制 ,开 展 行 检 行 评 ,规 范 行 业 行 为 。(六 )表 彰 和 奖 励 省 内 优 质 工 程 项 目 、优 秀 企 业 、优 秀团 体 、优 秀 个 人 等 ,并 向 中 国 建 筑 业 协 会 推 荐 参 与 全 国 评优 ;(七 )编 辑 会 刊 ,搞 好 建 筑 业 网 站 体 系 建 设 ,收 集 、分析 和 发 布
6、国 内 外 政 策 法 规 、文 献 资 料 和 行 业 市 场 信 息 ,推广 与 展 示 建 筑 科 技 成 果 ,组 织 开 展 各 种 专 业 培 训 、岗 位 技能 培 训 ,不 断 提 高 建 筑 业 企 业 和 建 筑 职 工 素 质 ;(八 )发 展 同 海 外 和 省 外 同 行 业 民 间 社 团 组 织 的 友 好往 来 ,开 展 经 济 、技 术 、安 全 、经 营 管 理 等 方 面 的 合 作 与 交流 ;(九 )承 办 政 府 部 门 、社 会 团 体 和 会 员 单 位 委 托 办 理 的事 项 ;(十 )根 据 需 要 开 展 有 利 于 行 业 发 展 的
7、其 他 活 动 。第 三 章 会 员第 七 条 本 会 会 员 分 团 体 会 员 、单 位 会 员 和 个 人 会 员 。申 请 加 入 本 会 的 会 员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一 )团 体 会 员具 有 社 团 法 人 资 格 的 市 县 、部 门 建 筑 业 行 业 组 织 ,承认 本 章 程 ,自 愿 申 请 参 加 ,经 批 准 可 成 为 海 南 省 建 筑 业 协会 团 体 会 员 。(二 )单 位 会 员从 事 土 木 工 程 、建 筑 工 程 、市 政 工 程 ,公 路 、航 道 工 程 ,线 路 管 道 和 设 备 安 装 工 程 、装 修 工 程 、招
8、投 标 代 理 机 构 以及建材供应、机械租赁等 活 动 的 企 事 业 单 位 、教 育 科 研 机构 等 ,承 认 本 章 程 ,自 愿 申 请 参 加 ,经 批 准 可 成 为 本 会 单位 会 员 。3(三 )个 人 会 员取 得 建 筑 业 执 业 或 职 业 资 格 的 专 业 人 士 ,以 及 在 全 行业 有 一 定 知 名 度 的 专 家 、学 者 、劳 动 模 范 ,承 认 本 章 程 ,自愿 申 请 参 加 ,经 批 准 可 成 为 本 会 个 人 会 员 。第 八 条 会 员 入 会 的 程 序 是 :(一 )向 本 会 提 交 入 会 申 请 书 ;(二 )报 理 事
9、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 (三 )由 秘 书 处 办 理 入 会 登 记 ,并 颁 发 会 员 证 书 。第 九 条 会 员 享 有 下 列 权 利 :(一 )有 本 会 的 选 举 权 、被 选 举 权 ;(二 )有 权 要 求 本 会 就 企 业 和 行 业 共 同 关 心 的 问 题 开展 调 查 研 究 ,并 向 政 府 及 有 关 部 门 提 出 政 策 性 建 议 ;(三 )有 权 参 加 本 会 举 办 的 各 项 活 动 ;(四 )优 先 取 得 本 会 提 供 的 各 种 服 务 ;(五 )对 本 会 工 作 有 建 议 、批 评 和 监 督 权 ;(
10、六 )有 参 加 和 退 出 本 会 的 自 由 。第 十 条 会 员 履 行 下 列 义 务 :(一 )遵 守 本 会 章 程 ,执 行 本 会 决 议 ;(二 )关 心 本 会 工 作 ,积 极 向 协 会 反 映 本 行 业 情 况 ,提供 有 关 资 料 ;(三 )积 极 承 担 本 会 委 托 的 工 作 ;(四 )依 照 规 定 按 时 交 纳 会 费 。第 十 一 条 会 员 退 会 应 书 面 通 知 本 会 秘 书 处 ,交 回 会员 证 书 。会 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第 十 二 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11、予以除名。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第 十 三 条 本 会 的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是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会员 代 表 大 会 的 职 权 是 :(一 )制 定 和 修 改 协 会 章 程 ;(二 )选 举 和 罢 免 理 事 ;(三 )听 取 和 审 议 理 事 会 的 工 作 报 告 、财 务 报 告 ;(四 )决 定 工 作 方 针 、任 务 和 其 他 重 大 事 宜 ;(五 )决 定 终 止 事 宜 。4第 十 四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的 会 员 代表 出 席 方 能 召 开 ,其 决 议 须 经 到 会 会 员 代 表 半 数 以
12、 上 表 决通 过 方 能 生 效 。第 十 五 条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每 届 五 年 。因 特 殊 情 况 需 提前 或 延 期 换 届 的 ,须 由 理 事 会 表 决 通 过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审 查 并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批 准 同 意 。延 期 换 届 最 长 不 超过 一 年 。第十六 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 )执 行
13、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的 决 议 ;(二 )选 举 和 罢 免 常 务 理 事 ;(三 )选 举 和 罢 免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 (四 )筹 备 召 开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五 )向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报 告 工 作 和 财 务 状 况 ;(六 )决 定 设 立 议 事 机 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和 实 体机 构 ;(七 )决 定 会 员 的 吸 收 或 除 名 ;(八 )决 定 副 秘 书 长 的 聘 任 ;(九 )领 导 本 会 各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十 )制 定 协 会 内 部 及 分 支 机 构 的 管 理 制 度 ;(十
14、 一 )审 议 、决 定 其 他 重 大 事 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一至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 二 十 条 本 会 由 会 长 、副 会 长 和 常 务 理 事 组 成 常 务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由 理 事 会 选 举 产 生 ,在 理 事 会 闭 会 期间 行 使 第 一 、四 、六 、七 、八 、九 、十 、十 一 项 的 职 权 ,对 理事 会 负 责 (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 二 十 一 条 常 务 理 事 会 每 半 年
15、至 一 年 召 开 一 次 全 体会 议 ,常 务 理 事 会 须 有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常 务 理 事 出 席 方 能 召开 ,其 决 议 须 到 会 常 务 理 事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表 决 通 过 方 能 生5效 ;必 要 时 可 临 时 召 开 ,特 殊 情 况 也 可 采 用 通 讯 形 式 召 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可根据协会工作需要,聘请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人,所聘请名誉会长或顾问,为社会各界(包括本行业)关心建筑行业和支持建协工作的资深知名人士。第 二 十 三 条 本 会 设 会 长 1 人 ,秘 书 长 1 人 ,并 根 据工 作 需 要 可 设 1 至
16、 多 名 副 会 长 。本 会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长 必 须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一 )认 真 执 行 党 的 路 线 、方 针 、政 策 ,政 治 素 质 好 ;(二 )在 本 会 业 务 领 域 内 有 较 大 影 响 ;(三 )会 长 、副 会 长 、秘 书 长 最 高 任 职 年 龄 不 超 过 70周 岁 ,秘 书 长 为 专 职 ;(四 )身 体 健 康 ,能 坚 持 正 常 工 作 ;(五 )未 受 过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事 处 罚 ;(六 )具 有 完 全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七 )热 心 协 会 工 作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
17、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 二 十 五 条 会 长 为 本 会 法 定 代 表 人 。会 长 行 使 下 列职 权 :(一 )召 集 和 主 持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二 )检 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理 事 会 、常 务 理 事 会 决 议 的落 实 情 况 ;(三 )代 表 本 会 签 署 有 关 重 要 文 件 ;(四 )处 理 章 程 实 施 中 的 重 大 事 项 ;第 二 十 六 条 本 会 设 秘 书 处 ,为
18、本 会 的 日 常 工 作 机 构 。秘书长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秘 书 长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一 )主 持 协 会 秘 书 处 的 日 常 工 作 ,组 织 实 施 年 度 工 作计 划 ;(二 )协 调 各 分 支 机 构 、代 表 机 构 、实 体 机 构 开 展 工 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6(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 理 其 他 日 常 事 务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使 用 原 则第 二 十 七 条 本 会 的 经 费 来 源 :(一 )会 员 会 费 ;(二 )捐 赠 或 赞 助 ;(三
19、 )政 府 资 助 ;(四 )在 核 准 的 业 务 范 围 内 开 展 活 动 或 有 偿 服 务 的 收入 ;(五 )利 息 收 入 ;(六 )其 他 合 法 收 入 。第 二 十 八 条 本 会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取 会 员 会 费 。会 费 标 准 须 由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第 二 十 九 条 本 会 经 费 必 须 用 于 本 章 程 规 定 的 业 务 范围 和 事 业 的 发 展 ,不 得 在 会 员 中 分 配 。第 三 十 条 本 会 执 行 民 间 非 盈 利 组 织 会 计 制 度 ,建立 严 格 的 财 务 管 理 制 度 ,保
20、 证 会 计 资 料 合 法 、真 实 、准 确 、完 整 。第 三 十 一 条 本 会 配 备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人 员 。会计 不 得 兼 任 出 纳 。会 计 人 员 必 须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行 会 计监 督 。会 计 人 员 调 动 工 作 或 离 职 时 ,必 须 与 接 管 人 员 办 清交 接 手 续 。第 三 十 二 条 本 会 资 产 管 理 严 格 执 行 国 家 规 定 的 财 务管 理 制 度 ,接 受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和 财 政 部 门 的 监 督 。资 产 来源 属 于 政 府 拨 款 或 者 社 会 捐 赠 、资 助 的 ,
21、必 须 接 受 审 计 机关 的 监 督 ,并 以 适 当 方 式 向 社 会 公 布 。第 三 十 三 条 本 会 换 届 或 更 换 法 定 代 表 人 之 前 ,必 须接 受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和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组 织 的 财 务 审 计 。第 三 十 四 条 本 会 的 资 产 ,任 何 单 位 、个 人 不 得 侵 占 、私 分 或 挪 用 。第 三 十 五 条 本 会 专 职 工 作 人 员 的 工 资 和 保 险 、福 利待 遇 ,参 照 国 家 对 事 业 单 位 的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7第 六 章 章 程 修 改 和 程 序第 三 十 六 条
22、对 本 会 章 程 的 修 改 ,须 经 理 事 会 表 决 通过 后 报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审 议 。第 三 十 七 条 本 会 修 改 的 章 程 ,须 在 会 员 代 表 大 会 通过 后 15 日 内 ,经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并 报 社 团 登 记管 理 机 关 核 准 后 生 效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第 三 十 八 条 本 会 完 成 宗 旨 或 因 故 必 须 终 止 时 ,按 以下 程 序 办 理 :(一 )理 事 会 或 常 务 理 事 会 提 出 终 止 动 议 。经 会 员 代 表大 会 讨 论 通
23、过 ,并 报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审 查 同 意 。(二 )本 会 终 止 前 ,须 在 业 务 主 管 单 位 及 有 关 机 关 指 导下 成 立 清 算 组 织 ,清 理 债 权 债 务 ,处 理 善 后 事 宜 。清 算 期间 ,不 开 展 清 算 以 外 的 活 动 。(三 )本 会 经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办 理 注 销 登 记 手 续 后 即为 终 止 。第 三 十 九 条 本 会 终 止 后 的 剩 余 财 产 ,在 业 务 主 管 单位 和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用于 发 展 与 本 会 宗 旨 相 关 的 事 业 。第 八 章 附 则第 四 十 条 本 章 程 经 2017 年 X 月 X 日 六 届 一 次 会 员 代表 大 会 表 决 通 过 。第 四 十 一 条 本 章 程 的 解 释 权 属 本 会 理 事 会 。第 四 十 二 条 本 章 程 自 社 团 登 记 管 理 机 关 核 准 之 日 起生 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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