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市建协八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会议材料之四龙岩市建筑业协会章程(修订稿)(2018 年 月 日龙岩市建筑业协会第八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龙岩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Longyan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LYCIA。第二条 本会由龙岩市注册的施工企业、市外施工企业驻岩机构和建设行业相关业务机构以及社会团体自愿组成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的行业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和政府
2、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促进和谐”为服务方针,充分发挥协会服务社会、服务行业、服务会员的作用,使之成为制度健全、诚信自律、政府信任、会员满意、充满活力的社会组织。第四条 本会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在社团管理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各项活动,接受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2第五条 本会会址是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 36号天马湾大厦八楼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反映企业诉求,代表本行业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提出行
3、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建议;(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注重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三)研究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接受政府委托制定行约行规,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四)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履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合同;(五)在会员企业中开展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先进企业、优秀经理、优秀项目经理等评选活动,以及建立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推荐评选省级以上建筑业奖项等活动;(六)协助组织专家参与制定行业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七)开展管理、技术方面的培训、交流,为建筑企业提供管理、技术和法律咨询服务;(八)协调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其他有关方面的关系,维护会员的合
4、法权益;(九)执行本会的决议;(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3第三章 会 员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在龙岩市的施工企业、市外施工企业的驻岩机构和建设行业相关的业务机构、社会团体等单位;(二)承认本会的章程;(三)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审核同意;(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三)优先享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和有关服务;(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有自愿退会的权利。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
5、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和本会合法权益;(二)积极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三)关心本会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出建议以及提供有关资料;4(四)按规定缴纳会费。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在两年内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第十二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损害本会名誉的,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劝退,收回会员证书。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
6、职权是:(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二)选举或罢免理事、监事;(三)听取的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预决算方案;(四)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五)决定终止事宜;(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5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六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
7、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常务理事;(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设置,并领导各内部机构开展工作;(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八)根据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聘任制);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
8、度;(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6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十八条 理事的产生,通过与有关单位协商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届中增补理事或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变更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新的理事人选,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领导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一、四、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
9、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应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其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原则上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或秘书长应是常务理事,连选可以连任。调整和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补选。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 3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以上职位人员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连任,监事的职责是: (一)列席并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二)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7(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执行;(四)监督本会的制度建设及履行情况;(五)监督会费和会员捐赠财物使
10、用情况;(六)检查本会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并向会员公布检查结果。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 1名和副会长若干名,均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或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社团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思想素质好;(二)热心协会工作,熟悉建筑行业情况,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组织协调能力;(三)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团结群众;(四)最高任
11、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承担正常工作;(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8(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二十七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用或免职。秘书处的工作人员全部实行合同聘用制。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二十九条 本
12、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可设若干分支机构或专门委员会,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本会将依据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9(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执行。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
13、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通过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三十八条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和补贴等薪酬、奖励性待遇,参照本行业同类型及同期社会行情综合制定,按审定的薪酬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制度
14、执行。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10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的 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核准。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监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监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8年 月 日龙岩市建筑业协会第八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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