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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政发2010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配套文件公布以来,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严格执行诊所的基本标准,切实加强诊所的准入管理,对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诊所的基本标准已不能满足准入管理的需要。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医疗服务体系,鼓励有资质的人员开办诊所,并保障诊所的医疗安全,我部组织对诊所的基本标准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诊所基本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诊所基本标准是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诊所执业登记和校验的重要依据。对于申请执业登记和校验的诊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诊所基本标准进行现场检查。对于达不到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予以登记和校验。因经济状况等原因,部分地区确需对诊所基本标准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的,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报我部备案。二、诊所基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不符合诊所基本标准要求的诊所,应当于2010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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