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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初探.doc

1、PPP 业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初探一、PPP 项目的会计处理根据 PPP 项目具体运作方式的不同,相关主体会计处理各异,现分类介绍如下:(一)BOT 类BOT:建设-运营-移交,是指由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承担新建项目设计、融资、建造、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职责,合同期满后项目资产及相关权利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 20-30年。此类 PPP项目由项目公司负责基础设施的承建、维护与运营,提供公共服务,并在合同期内,获得该公共项目的特许经营收费权以及一部分政府付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5号 建造合同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2号等文件,企业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

2、式(BOT)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处理:1、涉及的 BOT 业务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合同授予方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政府授权进行招标的企业。(2)合同投资方为按照有关程序取得该特许经营权合同的企业(以下简称合同投资方)。合同投资方按照规定设立项目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项目建设和运营。项目公司除取得建造有关基础设施的权利以外,在基础设施建造完成以后的一定期间内负责提供后续经营服务。(3)特许经营权合同中对所建造基础设施的质量标准、工期、开始经营后提供服务的对象、收费标准及后续调整作出约定,同时在合同期满,合同投资方负有将有关基础设施移交给合同授予方的义务,

3、并对基础设施在移交时的性能、状态等作出明确规定。2、与 BOT 业务相关收入的确认。(1)建造期间,项目公司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务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 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基础设施建成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确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项目公司可以无条件地自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项目公司提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项目公

4、司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处理。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项目公司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产。建造过程如发生借款利息,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 借款费用的规定处理。(2)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当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3、按照合同规定,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

5、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 或有事项的规定处理。4、按照特许经营权合同规定,项目公司应提供不止一项服务(如既提供基础设施建造服务又提供建成后经营服务)的,各项服务能够单独区分时,其收取或应收的对价应当按照各项服务的相对公允价值比例分配给所提供的各项服务。5、BOT 业务所建造基础设施不应作为项目公司的固定资产。6、在 BOT 业务中,授予方可能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其他的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不应作为政府补助处理。项目公司自授予方取得资产时,应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未提供与获取该资产相关的服务前应确认为一项负

6、债。对于 ROT(改建-运营-移交)模式,因项目公司负责对基础设施进行改建与运营,同时也不拥有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其会计处理与上述 BOT模式基本一致。(二)BOO 类BOO:建设 -拥有-运营,该模式由 BOT 方式演变而来,二者区别主要是 BOO 方式下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拥有项目所有权,但必须在 合同中注明保证公益性的约束条款,一般不涉及项目期满移交。类似的还有 BOOT,建设- 拥有-运营-移交,与 BOO 相比,该类模式合同期满需要移交。会计处理上,BOO、BOOT 可参照 BOT。鉴于此类 PPP 项目,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拥有基础设施或公共项目的所有权,因此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固定资产

7、处理并计提折旧。在 BOOT 情况下,合同期满基础设施移交时,按处置固定资产进行会计。(三)O&M 类此类模式主要包括 O&M、MC 等运作方式。O&M:委托运营,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职责委托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不负责用户服务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委托运营费。合同期限一般不超过 8 年。MC:管理合同,是指政府将存量公共资产的运营、维护及用户服务职责授权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的项目运作方式。政府保留资产所有权,只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合同通常作为转让- 运营- 移交的过渡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不超

8、过 3 年。此类 PPP 项目均不涉及基础设施等公共项目的建造与所有权转让,政府仅是将公共项目的运营管理、用户服务等业务委托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进行,因此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仅就取得的运营服务费或管理费确认收入进行会计处理。(四)TOT 类TOT:转让 -运营-移交,是指政府将存量资产所有权有偿转让给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并由其负责运营、维护和用户服务,合同期满后资产及其所有权等移交给政府的项目运作方式。合同期限一般为 20-30 年。此模式下,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不涉及基础设施的建设,但拥有基础资产的所有权。项目公司拥有的基础设施等公共资产应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并计提折旧,期满将资产移交项目实施机构或政

9、府指定的其他机构时,按处置固定资产处理。二、PPP 项目的税务处理PPP 项目涉及的税务处理应区分相关法律主体分别进行。承担项目建筑工程业务的公司取得的建筑工程劳务收入,以及项目公司运营项目取得的日常收入,应按照收入的性质、金额大小、结算方式等确定流转税纳税义务。从上述 PPP项目会计处理规则就可以看出,项目公司无论是建筑工程外包还是自营,在“营改增”后,付出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永远也达不到 PPP项目的概算销项税额。现对具有代表性的 BOT 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说明如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原则,项目公司无论是向授予方取得的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权利,还是基础设施在运营期间取

10、得的运营收入,均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计税收入。授予方向项目公司提供除基础设施以外的其他资产,如果该资产构成授予方应付合同价款的一部分也应按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并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期确认收入。相应地,项目公司为建造该项基础设施的总投入应作为一项长期资产在运营期间分期摊销扣除。项目公司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包给其他方的,提供建筑工程劳务的一方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计税收入和计税成本。项目公司基础设施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的当期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为使有关基础设施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合同授予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将发生的支出确认的

11、预计负债暂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予实际发生的当期据实列支。BOT 业务的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作纳税调整处理。三、PPP 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PPP项目涉及的企业所得税主要有:(一)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政策概述企业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的项目,不得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

12、惠。2、主要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九条;(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6 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6 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 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13、10 号);(7)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0 号)第五条;(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26 号);(9)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455 号)。3、备案资料(1)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2)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4、预缴是否享受优惠预缴享受,年度备案。5、主要留存备案资料(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2)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14、;(3)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完工验收报告;(4)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5)同时从事适用不同企业所得税待遇项目的,每年度单独计算减免税项目所得的计算过程及其相关账册,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办法;(6)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时准备);(7)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1、政策概述企业从事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2、

15、主要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 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 号)。3、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4、预缴是否享受优惠预缴享受,年度备案。5、主要留存备案资料(1)该项目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相关证明;(2)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

16、证;(3)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单独核算资料,以及合理分摊期间共同费用的核算资料;(4)项目权属变动情况及转让方已享受优惠情况的说明及证明资料(优惠期间项目权属发生变动);(5)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三)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1、政策概述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

17、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 5 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2、主要政策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3)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 号);(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

18、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财税 2008115 号);(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 (财税2008118 号);(6)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十条;(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56 号)。3、备案资料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4、预缴是否享受优惠汇缴享受5、主要留存备案资料(1)购买并自身投入使用的专用设备清单及发票;(2)以 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专用设备的合同或协议;(3)专用设备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或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的具体项目的说明;(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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