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会会员管理制度根据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员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所在企业工会成为会员。1、入会1、对象凡在我国境内企业、事业、机关中从事体力劳动或脑力劳动,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员工,不分性别、民族、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工会章程,都可以加入所在企业工会成为会员。凡在企业工作的合同工、临时工也可加入所在企业工会成为会员。员工离退休前没有参加工会,退休后原则上一般不再吸收入会。但是,也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考虑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可以按照工会章程规定,为个别人办
2、理入会手续,然后保留其会籍。在我国企业从事脑力和体力劳动的外籍员工,凡自愿申请参加中国教育工会,符合会员条件的,可按照工会章程的规定同意加入工会。2.手续员工参加工会,需由本人向所在单位工会小组长口头申请,填写好入会申请表,经过工会小组讨论通过,基层委员会批准,并发给中华全国总工会统一印制的会员证。2、会员的权利和义务企业工会是员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在这个组织中的每个会员都享有应有的权利,又都必须履行应尽的义务。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每个工会会员都要珍视自己的权利,明确自已的义务,正确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做一个好会员。(1)工会会员的权利主要有:1、会
3、员有在工会会议和工会报刊上参加关于工会工作和职工关心问题讨论的权利;2、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3、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或罢免违法、失职的工会工作人员;4、对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问题以及对企业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要求工会组织向有关方面如实反映;5、在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或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求工会给予表达维护和申诉保护;6、会员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教育、体育、旅游、疗休养等的优惠待遇、享受工会给予的各种奖励的权利。(二)工会会应履行的义务有:1、履行学习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学习工会基本知识的义务;2、积极参加民主管理,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3、遵守宪法和法律,
4、维护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遵守劳动纪律;4、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举益关系,向危害国家、社会利益的行为作斗争;5、维护工人阶级内部的团结和统一,发扬阶级友爱,搞好互助互济;6、遵守工会章程,执行工会决议,参加工会活动,按月交纳会费。三、会费缴纳标准定期缴纳会费体现了会员对自己组织的爱护和支持,它使会员更加关心工会组织的活动和发展,增强集体主义思想和组织观念。会员缴纳会费可以为工会工展活动,举办事业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使工会能够更好地为员工群众多办些有益的事,使会员能更多地参加工会活动,享受工会举办的文化、福利方面的优惠待遇。工会会员向工会缴纳会费的标准:1、会员会费按本人工资收入的 0.
5、5%。工资收入按基本工资计缴,奖金、各种津贴、贴补等不计在内,各基层工会、工会小组应严格按照上述标准向会员收取会费,不得自行规定交纳数额。2、长期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工会会费的,应视为自动退会。3、工会会员一般每月交纳一次会费,以增加会员的组织观念。4、工会会费收取应及时列出清单和入帐,会费使用情况应向会员公布,并接受审议。5、下列情况会员可免缴会费:一是工会会员离休、退休、退职、参军以及离职学习、疗养在六个月以上者。离职期间应向工会办理保留会籍手续,并免缴工会会费。二是工会会员生活发现特殊困难时,可由本人申请,小组讨论,基层工会委员会(或分工会)批准,在一定时期内免缴会费。四
6、、会员会籍处理会员的会籍是会员履行入会手续后从组织上得到承认的依据,也是会员的组织关系。日常的会籍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1、保留会籍保留会籍是指工会会既不离开工会组织,又允许其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的情况下,会籍的处理方法,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1)离、退休的工会会员,保留会籍;(2)会员离开企业,长期不能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生活,可保留会籍;(3)会员调入无工会组织的单位时,工会组织要向会员说明,可保留会籍,等新单位建立工会后,再接转工会关系;(4)临时工入会后,因停止工作离开企业时,其会籍可予保留,保留会籍期间不缴纳会费;到新单位工作时,可以把会员关系转到新工作单位:(5)合同制工人,在解除合同后
7、未在企业或其它单位续签合同时,其会籍可保留在企业;(6)因公或自费出国期满未回的员工,期会籍一般可予保留;(7)辞职离职员工和自动离职的员工在期未进入新的工作单位前,一般情况下会籍可予保留;(8)外籍员工回国时,收回会员证,不转会员的组织关系,可由省、市、自治区总工会发给参加中国教育工会的证明。2.会员离(退)会(1)会员有退会自由。其程序大体是:由本人向工会小组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宣布除名并收回会员证;(2)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缴纳会费,不参加工会组织生活,经教育拒不接受改正,应视为自运退会。3.开除会籍(1)凡依法判处徒刑的犯罪分子和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分子,一律开除会籍;(2)会员不执行工会决议,违反工会章程,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违法乱纪情节严重者,可以开除其会籍。开除会员会籍,须经会员所在工会小组和分工会委员讨论提出意见,由总工会委员决定,报上一级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