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成都市华林小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及实施办法(试行)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作用,切实将“三重一大”制度在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提高制度的执行力,更好地促进我校教育教学及后勤保障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成都市成华区教育局党组关于印发【关于健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要求,规范华林小学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充分体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学校的重大事
2、项适用本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及我区教育行政部门对重大事项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学校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校长负责制,采用集体议事,并以会议决定形式体现集体意志,不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决定。第四条: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党支部、校领导班子审议的,按照党支部及校领导班子的议事规则执行。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第五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是指:一、重大决策:(一)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确定和调整;(二)年度工作计划的确定和调整;(三)重要专项工作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四)重要评比方案的确定和调整;(五)重要活动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六)重要改革措施的确定和调整;(七)学
3、校办学资源的配置;班级规模、校舍布局调整方案的确定;(八)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大额度专项经费的确定、调整;(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听取意见和建议。)(九)教职员工工资福利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十)重要合同、协议的审批;(十一)各类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授予和推荐;(十二)奖励、处罚的审批;(十三)各类考核结果的审批;(十四)师生奖惩意见的提出;(十五)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十六)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终止;(十七)课程设置和调整,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确定与申报;二、干部的任免:(十八)校级后备干部人选的推荐、选拔;(十九)工会主席的任免;(人选由党支部推荐考察,经与区教育工会
4、议商后,按工会法规定选举产生并备案。)(二十)教导主任的任免。(经校长考察征求群众意见后,提交校领导班子会讨论决定。领导班子会决定前,应先报党支部议商,同意后方可决定,由校长聘任)(二十一)教研组长、年级组长等的任免由校长办公会推荐。三、重大项目安排:(二十二)基建项目的立项和调整;(二十三)年度校舍维修计划的确定和调整;(工程项目预算、教育局基建科审批,签订合同。施工完成后结合成华区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汇编办法进行审计、专项归档。)(二十四)年度设施设备(不动产购置、大宗物资和大型设备采购等)(属于政府采购目录内的物品,不管使用财政经费还是自筹资金,都必须通过领导班子讨论、上报教育局
5、设备科进行政府采购。)(二十五)服务项目方案的确定和调整;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二十六)预算外 1 万元以上人员资金的使用;(二十七)预算外 1 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的使用;(二十八)预算外 1 万元以上基建、大修、设备的项目资金使用。(二十九)大额资金使用及日常经费的管理问题,校级领导班子应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确定集体决策的数额及管理方式。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第六条: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形式为校领导班子会议。根据重大事项的相关内容和上级党组织及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和本校实际情况,经校级领导班子成员酝酿,提出初步设想,在认真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由学校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后做出决策。第七条:决定
6、学校重大事项的校领导班子会议,须有法定参会人员的半数以上到会方可举行,分管该项工作的校长、或工会主席以及事项提出部门的负责人必须到会。第八条: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无法召开校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由校长或工会主席审核决定,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领导班子会议予以确认。第四章 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第九条: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的具体程序如下: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一)提出事项。重大事项由校长提出,由责任部门拟定供校领导班子决策的方案和说明,并附有关材料。如事项涉及法律事务或突出重大事项的,应事先以书面情况和意见报教育局审议。如事项需要在较大范围内
7、研究和征求意见的,应在提出事项前完成前期的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形成文字说明一并在校级领导班子会议上审议。(二)列入议题。校级领导班子汇总重大事项及其相关材料后,交校长确认是否列入领导班子会议的议题。(三)提前通知。召开领导班子会议的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须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送达与会人员。(四)讨论决定。校领导班子会议由校长或校长委托副校级干部主持。会议中先由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作说明,由参会人员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最后由主持会议的校长或副校长在听取其他参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定。会议讨论中,每位参会人员应表明个人意见,校长、工会主席和班子成员应表明赞同或不赞同的意见
8、。(五)形成纪要。校领导班子会议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后,由办公室负责整理会议记录,并形成“议事纪要”。“议事纪要”须写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法定参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事项提出部门负责人对方案的介绍和说明、分管负责人的意见和主持会议校长决定等内容。(六)正式行文。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需要行文的,经校长签发,由校长或领导班子成员中相关负责人制发并分送。(七)政务公开。对学校决定的重大事项,除涉密事项外,都应采用适当的形式向教师至家长公布。第五章 决策的实施第十条:“三重一大”事项经领导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第十一条:个
9、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第十二条: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领导班子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十三条:充分发挥同级监督作用。一是要把执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自查内容之一;二是领导班子成员要相互提醒,经常沟通,做到既相互支持又相互监督;三是领导班子成员之间对违反“三重一大”规定的行为,有责任予以劝阻,劝阻不
10、听时应及时向上级报告。第十四条:发挥组织监督的作用。学校组织监督部门,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执行“三重一大”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监督情况应及时与领导班子沟通。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事项,由学校纪检部门对当事负责人进行问询谈话,并将情况向校级班子进行汇报,由班子成员讨论后做出处理意见。第十五条: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凡属下列情况,要追究有关责任者的责任:(一)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本单位“三重一大”事项并造成损失的。(二)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四)执行决策时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挽回的。(五)其他违反本制度的情节。有上述行为之一,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负责人采取组织处理措施;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十条:本制度自成都市华林小学小学教代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第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在成都市华林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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