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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照经营法规依据汇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或者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 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第七十八条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六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执照复印件的,应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并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第六十三条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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