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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探讨.docx

1、对我国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探讨摘要:2016 年 9 月 13 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直指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这一司法改革中的关键问题,强调了以案件“繁简分流”为核心手段,以完善速裁程序和改革传统争议解决程序为辅助手段的改革方向。意见全文共 22 条,从案件分流,对争议解决程序的改革以及对参与诉讼人员的规制等多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以其达到司法资源配置最优化的改革目标。意见内容完善,直指当前司法改革,尤其是司法资源合理配置方面的诸多顽疾,很好地推动了我国民事案件司法资源配置的优化。 下载 关键词:民事诉讼 繁简

2、分流 司法改革 司法资源配置 法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1 “繁简分流”的内涵 在讨论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具体问题之前,笔者需要先对“繁简分流”做出一个含义上的解释。只有明确了何种问题属于笔者将要在本文中进行讨论的“繁简分流问题”,才能使本文讨论的内容和方向更加明确。 所谓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问题,本质上是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后,根据标的额、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双方当事人证据情况等案件各方面性质,进行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的区分,将其中的复杂案件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简单案件按照简单诉讼程序审理的司法行为。 2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法院系统面临着严峻的“案多人少

3、”矛盾,这样的矛盾更加尖锐的体现在基层人民法院及派出法庭之中。造成这样矛盾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当前正处于转型时期,这种转型不仅体现在了传统计划经济在不断向市场经济靠拢,也更多地体现在了由经济体制转型所引发的国家公权力干预的减弱上。这种国家公权力的减弱,催生了社会多元化利益的出现,这种多元化利益体现在经济上包括公民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公民之间不同利益诉求之间的冲突以及在政治体制改革的大环境下,国家公权力内部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 社会多元化利益之间的冲突,加上当前社会各项制度不健全和监管执行力度的不足,共同造成了?前社会上诸多的混乱之处。但事实上,绝大多数的基层法院面对的民事案件都遵循着

4、一个“二八定律”,即基层法院审理的所有民事案件中,只有大约 20%的案件为复杂案件,其余 80%左右的案件均为简单案件,这样的案件分布结构使得人民法院抽调出一部分精力和司法资源进行细致的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具有相当可观的司法收益,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考量,细致地进行民事案件的繁简分流工作,确实是当下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及派出法庭走出目前两难困境的最优选择。 3 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中的核心问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157 条第一款 1 的规定,法定的简易程序适用条件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换言之,我国民事诉讼法对于“何种案件属于简单案件”这样一个问题做出了不甚明确,较为模糊的原则

5、性回答。当前进行的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其工作重心应当是将“复杂案件”和“简单案件”的划分标准明确化。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标准应该按照几项直接影响案件繁杂程度的重要参数,结合不同地区经济社会特点进行具体制定,此重要参数有以下诸种: 3.1 案件争议的标的额 争议标的额是一个纠纷展露给司法裁判权最外部、最清晰的表象。因此通过争议标的额来衡量一个民事案件的繁简程度是最直观,最便捷的,是在立案阶段就能清晰判定的参数,这也是为什么我国民事诉讼法把标的额作为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之一。 3.2 事实与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最重要的环节就是理清当事人之间的事实与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之上才能明确当事

6、人之间权利和义务,做出公正的判决。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可以用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数量、性质、类型等进行综合分析。例如有担保的债权债务关系要明显复杂于普通债权债务关系;涉及不动产的债权债务关系复杂于只涉及动产的债权债务关系等等。3.3 当事人数量和是否为群体性诉讼 简单案件的最典型的特征之一就是当事人数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之间必然会或多或少地交织着法律关系,因此当事人数量少会直接导致法律与事实关系的简明化,这也就决定了案件走向简单。因此,绝大多数的群体性诉讼都必然是复杂案件。尽管群体性诉讼中人数众多的一方当事人之间很少存在利益分歧,而是合力对抗另一方当事人,但这种案件社会影响大,波及面

7、广,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较大,因此同样具有相当程度上的复杂性。 3.4 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情况 证据情况也是衡量案件简单与否需要考量的重要标准。在很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均握有势均力敌的证据,本证与反证的交锋使得法庭审理呈现白热化与针锋相对的胶着情况。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案件纵使案情不复杂,标的额不大,能否被完全认定为简单案件尚需要讨论。因此,在立案时的繁简分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情况也应当纳入考虑的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在立案时,对证据的考量分析并不是做实质上的分析,只能根据法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法律素养,进行形式上的观察,得出一个“善良理性人”的观念。这一方面是因为法院立案量大,没有时间对证据进

8、行细致的分析;另一方面是立案阶段就实质性地分析衡量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情况,有夺法庭审理环节功用之嫌。 4 对完善我国繁简分流工作的相关建议 4.1 明确繁简分流中“简”与“繁”的划分标准,明确简单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 正如笔者在上文所言,明确“繁”与“简”的划分标准问题,是繁简分流工作的核心和重点。在立法上确定一个较为明确的、统一的划分标准,是开展好繁简分流工作的核心,也是提高司法运行效率的必经之路。 4.2 设立专门处理简单案件的审判机构与法官,严格控制程序转换 设立专门处理简单案件的审判机构与法官队伍,将简易程序从普通程序中分离出来,是提高司法运行效率的必由之路。笔者认为,在进行具体制度的构建

9、上,可以引导新入职的法官先进入简单案件庭,磨砺他们司法实务上的操作能力,同时实行轮岗制,使新法官和老法官均有相等的机会进入简单案件庭和普通案件庭,保障简单案件庭与普通案件庭的工作量大体相等,待遇保持一致。 4.3 构建完善的小额速裁程序,将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相分离,形成良好的诉讼格局 小额程序与简易程序本是同根生,均为处理简单案件而设立,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纠纷的市井化越来越凸显,简易程序对于普通百姓而言门槛仍旧过高,因此,将小额程序脱离出简易程序,形成小额程序、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平行并列的格局,是优化司法资源的有效举措。笔者认为应该对独立出来的小额程序进行如下构建: 在适用方面

10、,应当在大的框架下,尤其是关于纠纷标的方面,按照指导意见规定的小额程序适用范围,具体结合本省市经济社会发展特点进行制定。同时,要注意小额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时效性,这尤其体现在争议标的上,因此要每年进行数据上的更新,确保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 在立案环节,要加强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例如提供格式化起诉状和诉讼流程指南;固定的诉讼费用收取等,最大程度上?案工作流程化,提高效率。 在审理环节,要推行法庭调查笔录和判决文书的模板化,法院可以围绕案件核心争议,事先制定出提问大纲,减少不相关问题的提出,快速判断案件的事实,做到原则上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判决书应当在 3 日之内送达当事人。 在执行

11、环节,鼓励当事人当庭履行,不能当庭履行的,应当一个工作日内移送执行局执行;小额速裁程序案件的执行,其执行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在十五日内自动履行完毕的,法院可以根据情况减免当事人的执行费用。 4.4 加强信息网络技术在民事案件中发挥的高效作用 对于相对简单的案件而言,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推广使用电子送达、电子回证、诉讼费用网上徼付等技术手段,使当事人尽量减少讼累。而对于复杂案件而言,可以借助网络技术手段提高诉讼效率,但是仍旧应当在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许可的范围内进行,例如普通案件的支付令不得使用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未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判决书不得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等等。 对于程序性事项的进行,

12、针对案件复杂程度进行区分可以极大地提升人民法院对于司法资源的有效配置,对我国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大有裨益。4.5 合理发挥律师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中的引导作用 发挥律师在民事案件繁简分流工作中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律师费用负担上。意见指出,要发挥律师费用的杠杆作用,调节当事人的诉讼行为,严惩当事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行为。此外,诉讼费用杠杆也可以调节当事人的诉讼取向。在可以适用简单诉讼程序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选择普通程序,可以责令该方当事人承担对方当事人合理的律师费用。 参考文献: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课题组.权利保障抑或效率优先:民事案件繁简分流中的简案识别机制研究A.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 28 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C.最高人民法院,2017:9. 高伟,秦洁.大数据视野下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研究A.最高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上)全国法院第 28 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C.最高人民法院,2017:8. 张丽.德国民事一审程序繁简分流研究D.南京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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