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015 年食源性疾病监测计划一、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一)报告内容。所有调查处置完毕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二)报告主体。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全部省级、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三)报告对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置完毕的所有发病人数在 2 人及以上,或死亡人数为 1 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四)报告流程。1.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一旦发现疑似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个案或事件,均需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上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2.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在组织完成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完毕后一周内,由所在地疾病预防
2、控制中心登录“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完成事件的报告。23.省级和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辖区内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进行审核。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每日登陆“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系统”查看各地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的发生情况,并且完成季度、年度全国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分析报告并提交卫生部。二、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一)监测内容。可能与食品有关并且具有以下一个或数个特征的异常病例,以及由两例或两例以上异常病例构成的异常健康事件。1.疾病的临床表现(如症状、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结果及病程)和流行病学特征(人群分
3、布、时间分布和地区分布等)与现有的诊疗经验和专业判断明显不符,用现有的临床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得到合理解释;2.病情/健康损害严重或导致死亡,无法得到合理解释;33.同一医疗机构接诊的类似病例数异常增多,超过既往水平且无法得到合理解释。(二)监测范围。各省(区、市)在 2012 年监测点医院的基础上,再新增 20 家县级以上医院作为监测点医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测点医院数量不变,各省(区、市)也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自行增加更多的监测点医院。新增监测点医院应当符合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关于“监测点医院选择标准”的要求。(三)监测对象。监测点医院接诊的符合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定义的全部就诊患者,
4、重点为婴幼儿和儿童,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当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四)报告流程。1.临床医生发现符合定义的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后,填写纸质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卡 。2.监测点医院的专管人员搜集和汇总报告卡,及时上4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并且附上该患者全部病历的复印件。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纸质报告卡并审核后,应当立即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协助卫生行政部门立即组织包括临床、流行病学和食品卫生学等领域的相关专家(必要时可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请求专家支援)进行会诊确认,专家组的决定为最终结果。4.经专家组确认的疑似食源性异常
5、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由监测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疑似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报告系统”填报电子报告卡并上报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将信息反馈监测点医院。5.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需要对监测点医院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报的新发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及其流行病学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在审核通过后的 1 个工作日内将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信息通过网络上报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6.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和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5心在接到报告后,分别向卫生部和省级卫生厅局进行报告,并且根据表 8 的规定确认是否应当启动流行病学调查,若需启动流行病学调查,应当通知监测点医院所
6、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将调查结果进行网络上报;地市级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也可视食源性疾病病情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自行决定是否启动流行病学调查。(五)其他。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的工作目的、工作目标、工作机制、病例定义、监测原则和任务分工与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中的规定一致。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流行病学调查启动标准 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主体同一县(区)内发生类似病例 3-5 例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一地(市)内发生类似病例 10 例以上或者所辖区域内有两个或以上区(县)各发生 1 例或更多的类似病例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一省
7、内发生类似病例 20 例以上或者所辖区域内有两个或以上地(市)各发生 1 例或更多的类似病例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全国发生类似病例 30 例以上或者两个以上省各发生 1 例或更多的类似病例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三、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一)监测内容。61.哨点医院监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选择符合要求的医疗机构作为监测哨点,全年对符合监测病例定义的门诊和住院病例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收集门诊和住院腹泻病人的症状与体征记录、临检结果、粪便或肛拭标本。2.实验室监测。承担监测任务的哨点医院和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分离可疑食源性致病菌菌株和检测病毒。各省级和有能力的地市级疾病预
8、防控制中心应当对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进行复核、分子分型和耐药检测。3.流行病学调查。哨点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符合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病例或事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确定食源性疾病暴发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4.病例对照研究。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指定有条件的省级疾病预防疾控中心开展非伤寒沙门氏菌和副溶血性弧菌散发病例配对病例对照研究。75.阪崎肠杆菌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感染病例专项监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指定有条件的省份开展专项监测。6.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对监测中发现的重大或有代表性的问题,应当开展专题研究和调查。7.哨点医
9、院以及承担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满足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指定。(二)监测方法。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方法应当符合国家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手册 。(三)监测结果报告。1.哨点医院应当向当地承担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监测信息和待检标本。2.承担监测任务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按时将调查结果、检验数据和食源性致病菌分离株上交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3.省级疾病预防中心应当建立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溯源8平台,及时将检验数据录入数据库。省级疾病预防中心按时将病例对照研究数据由 Epidata数据库报送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4.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
10、应当对上报数据和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和在线比对,通过对暴发事件、特定病原体检验结果、食物因子和发病场所等信息进行归类分析和风险评价,协调省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开展分子分型,以支持流行病学调查;应当按时完成季度、年度全国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分析报告并提交卫生部。92013 年食源性疾病监测内容序号 监测形式 监测对象 监测内容 监测地区监测点/哨点医院数量 截止上报时间1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报告调查处置完毕的发病人数在 2 人及以上,或死亡人数为 1 人及以上的食源性疾病(包括食物中毒)事件- 全国 -事件处置完毕后一周内2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异常健康事件监测符合疑似食源性异常病例定义的就诊患者,
11、重点为婴幼儿和儿童,妊娠和哺乳期妇女,应当特别关注内科(如消化内科、肾内科和神经内科等)和儿科的就诊者- 全国每省(区、市)30 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10 家审核通过后1 个工作日内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哨点医院监测符合监测病例定义的门诊和住院患者症状与体征、饮食史等个案信息和粪便/肛拭标全国每省(区、市)10 家每日10序号 监测形式 监测对象 监测内容 监测地区监测点/哨点医院数量 截止上报时间本采集生物标本和分离菌株沙门氏菌、致泻大肠埃希氏菌、志贺氏菌、副溶血性弧菌等全国实验室监测生物标本 诺如病毒河北、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广西- 每日3食源性疾病主动监测病例对照研究非伤寒沙门氏菌和副溶血性弧菌散发病例-上海、江苏、浙江等- 2013 年 12 月 31 日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