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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济南市机动车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与机动车在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以及高新开发区内道路(不含绕城高速公路)发生的轻微交通事故。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轻微交通事故是指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没有人员伤亡,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轻微财产损失是指造成每车2000元以下车物损失,机动车仅车身前后保险杠、车灯、引擎盖、门窗等外表件损坏,但发动机、车架、底盘、转向、传动等部件未损坏,机动车可以继续驾驶的。上述轻微交通事故的标准根据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可以适当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第四条在道路上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清楚,责任没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办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快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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