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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数字记忆一、日期1、2日: (1)当投资者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5%以后,再每增减5%时,应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2)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在每一季度结束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所引起的股份变动情况。 (3)招股说明书应当在股票承销期开始前2个至5个工作日期间公布。 2、3日: (1)票据持有人发出追索及再追索通知的期限为3日。 (2)承兑人作出承兑或不承兑的期限为3日。 (3)投资者第一次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日起3日内报告、通知及公告,并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4)投资基金上市公告应在上市首日前3个工作日内公告。 (5)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权转让。双方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须予以公告。 3、5日:(1)无记名股东应于股东大会会议召开5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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