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五、名词解释1、法律的域内效力法律的域内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人(包括本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 、位于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都具有拘束力。2司法协助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三、名词解释(每小题 4 分,共 20 分)1国际私法2领事婚姻3法则区别说4识别5最密切联系原则1、国际私法是以直接规范和间接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2
2、、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情况下,一国驻国外领事或外交代表为本国侨民依照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办理结婚手续,而成立婚姻的制度。领事婚姻的实质是,驻在国是否承认外国人之间在其内国依当事人本国法而举行的婚姻。关于这一问题,各国做法不完全相同,一些国家明确承认领事婚姻,一些国家则要求实行对等原则。3、法则区别说产生于 13 世纪的意大利,它的产生标志着国际私法理论的诞生。其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巴托鲁斯。他主张按法则的性质,将法则分为“物的法则” 、 “人的法则”和“混合法则” ,其中“物的法则”不具有域外效力, “人的法则”具有域外效力,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许多重要的冲突法规则。他所创立的冲突规范对后
3、来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他本人也为西方一些学者称为“国际私法之父” 。4、识别是在适用冲突规范时,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 ,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种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识别是国际私法的一个基本问题,法院在处理涉外民商事案件时,首先就会遇到这个问题。5、在合同的法律适用方面,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合同应适用的法律是合同在经济意义或其他社会意义上集中定位于某一国家的法律。据此,起决定作用的不再是固定的连结点,而是弹性的联系概念。这样就提高了法律适用的灵活性,有利于国际交往和公正合理地对待当事人的利益。最密切联系原则目前是确定合同准据法
4、的辅助原则。五、名词解释(本大题共 2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6 分)1区际法律冲突2仲裁协议1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不同法域、不同法律制度之间产生的法律冲突。2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五、名词解释(本大题共 2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6 分)1 准据法2 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1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
5、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五、名词解释(本大题共 2 小题,每小题 3 分,共 6 分)1先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2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一、名词解释(每小题 3 分,共 6 分)1法定继承的区别制: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为动产和
6、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2涉外代理: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代理。名词解释;1.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2.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关的国家的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的不同,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都要求适用于民事关系
7、而造成的法律冲突现象。3. 域内效力:又称法律的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一国法律对居住在本国境内的物和发生在本国境内的事具有拘束力4. 域外效力:又称为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一国法律对具有本国国籍的人,不论该人位于本国境内还是位于本国境外都具有拘束力,都发生法律效力。5. 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国际私法规范的表现形式。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6. 国内判例:是一国法院审理某一案件作出的判决及该判决确定的法律原则对以后的司法审判具有拘束力。7.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经过反复实践逐步形成的具有确定的内容,为世人所共知的行为准则。具备两个条件:第一个条件是经过长期
8、的反复实践形成通例,并有确定的内容;第二个条件是国家允许在经济交往中适用国际惯例,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选择适用国际惯例。8. 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是指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来调整的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核心规范,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的规范。9. 统一实体规范:是指在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或在国际惯例中确立的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范。10. 法则区别说:14 世纪意大利著名法律注释学家巴托鲁斯认为所有法律无非有两大类即人的法则或人法和物的法则或物法。意大利另一位著名学者巴尔多继承并发展了他的学说,他不再将人法和物法的区分视为只对法院地“特定法”的属人和属地限制,而从另一角度强
9、调这种区分同样也决定外国法能否在法院地获得适用,法则区别说的产生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体系的国际私法从此诞生。杜摩兰认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既然可以自由订立契约,也当然有权选择契约适用的法律即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理论。达尔让特莱认为法院都只能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法则区别说的创立不仅在理论上为国际私法学奠定的基础,而且在各国立法上也产生了持续、长久的影响。11. 国际礼让说:是 17 世纪荷兰国际私法学者胡伯创立的。胡伯提出了著名的法律适用三原则,阐述了他关于法律适用的观点。12. 法律关系本座说:是德国法学家萨维尼 1894 年在其撰写的现代罗马法体系一书中提出的法律适用理论。这一学说主张以法
10、律关系为出发点,根据法律关系固有的性质确定法律。这一学说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这一本座就是特定的法域。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关系就是应适用的法律。13. 既得权说:是英国牛津大学法学教授戴西 1896 年在其撰写的法律冲突论中提出了著名的既得权说。其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对于依外国法有效设定的权利,也应该坚决加以维护。14. 本地法说:是美国法学教授库克于 1942
11、 年在一本名为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的书中所提出,他认为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外国法。在某种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适用外国法,但此时只是将外国法纳入本国的法律范畴,作为本国的法律规范予以适用。15. 结果选择说:是凯弗斯美国哈佛大学法学名誉教授,1933 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题为法律选择问题评论的文章中,对传统理论提出批评,指也在处理冲突案件中,法院的义务不是通过研究管辖权来选择适用于案件的法律,法院的职责永远是实现结果的公正。16. 政府利益说:是美国国际私法革命中产生的影响更为广泛的理论,其创始人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柯里。1963 年柯里将自己于 50 年代末 60 年代
12、初发表的论文集、整理,出版了,冲突法论文选集 。全面系统地论述了利益政府说。17. 最密切联系说:里斯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主编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此书对国际私法的杰出贡献是确立了最密切联系说。是法律选择的一种理论,这一理论主张冲突案件应适用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18. 连接点:又称连接因素,是把特定有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19.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20. 系属: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21. 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22. 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
13、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23. 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24. 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25. 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26. 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27. 先
14、决问题: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中主要问题的解决是以另一个问题的解决为条件。28. 识别:是指对涉外民事关系中的事实情况或事实构成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范的过程。29. 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外国法,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该案应该适用受理案件国家的法律,如果受理案件国家的法院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则构成反致。30. 转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的法律,根据乙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的法律,如果甲法院根据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了内国的实体法审理案件,则构成转致。3
15、1. 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定应该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律,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律,甲国法院根据丙国冲突规范的规定适用甲国的实体法为案件的准据法,这构成间接反致。32. 法律规避:又称欺诈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的当事人为了规避原本应该适用的某一国法律,故意制造一些条件,利用冲突规范,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或者规避各国法律中规定的连接点,使涉外民事关系没有适当的法律进行调整,以实现法律规避的目的。33. 外国法的查明:又称外国法的证明,是指一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作为准据法
16、,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查明外国法的存在与否及怎样确定外国法的内容。34. 公共秩序保留:是指本国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外国法为准据法,而外国法的适用与本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外国法的适用。35. 国民待遇:是指一国给予外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在投资、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出入境管理等方面享有不低于本国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待遇。36.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国依据条约或国内立法,在贸易、投资、在航海、关税或侨民的民事法律地位等方面给予另一国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37. 国籍: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
17、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38.住所: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39. 涉外代理: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或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在本国以外的国家或地区实施代理行为,或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不同国籍或住所位于不同国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涉外代理。40. 国有化:是一个主权国家根据本国的所有权法律制度,按照本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将原属私人(包括内外国自然人和法人)所有的某类财产或某项财产收归国有的法律措施。41. 国际贸易术语:是一种重要的国际贸易惯例。它是通过确定买卖双方在
18、交货方面所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而形成的惯例42.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条件。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将货物装上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的一种交易条件。43. CIE:成本加保险及运费条件。它是由商业习惯发展起来的、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普遍的一种贸易术语。特点是卖方是以向买方提供适当的装运交易所来履行其交货义务,而不是以向买方支付货物的实物来完成其交货义务。44. CFR:成本加运费条件。它的特点是由买方自行投保并自负保险费,因而在货物价构成中不包括保险费。45. 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的书面凭证。46. 提单:在承运人收到货物或
19、把货物装上船之后由港口代班人或船长向托运人签发提单,以证明双方存在着运输合同关系。47. 侵权行为之债:是指因不法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并致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所构成的债。48. 婚姻实质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实体上婚姻当事人双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禁止的条件。49.婚姻形式要件:即结婚方式,也就是指一件有效的婚姻必须依法律规定履行一定的手续。50.领事婚姻:依照本国立法在外交或领事代表前举行婚姻,不论具备什么形式,都被认为有效。51. 法定继承的同一制:又称“单一制” ,即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管遗产分布在多少个国家,也不区分遗产中的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
20、制度。52.法定继承的区别制:也称“分割制” ,即主张在涉外继承案件中,将死者的遗产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物之所在地法。53.诉讼费用担保:是指当外国人作为原告在内国法院起诉时,为了防止其滥用诉讼权利,以及在败诉时逃避其缴纳诉讼费用的义务,应被告的请求或依内国法院的决定,内国法院责令原告提供一定的财务作为担保。54.诉讼代理:是指诉讼代理人基于法律规定、法院指定、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55.领事代理:是指一个国家的领事可以依据国际条约和驻在国法律规定,在其职务管辖范围内代表本国国民参加诉讼,以保
21、护本国公民的合法利益。56.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及其财产未经该国明确同意不得在另一国家的法院被诉,其财产不得被另一国家法院扣押或用于强制执行。57.绝对豁免:主张不论一国的行为和财产性质如何,也不论该国家的财产为于何地,为谁控制,该国国家本身及其财产都享有豁免权。58. 限制豁免:又称为相对豁免,主张把国家行为区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两种,国家因其主权行为享有豁免权,非主权行为则不享有豁免权。59. 属人管辖:是指以当事人国籍为标志确定管辖权。根据这一标准,涉外民事案件的当事人,不论是原告还是被告,也不管居住何处,当事人国籍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60.属地管辖:又称地域管辖或领
22、土管辖,是指一国法院依据本国与某涉外民事案件的地域联系而行使管辖权。61.专属管辖:又称为排他管辖或独占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享有独占或排他的管辖权。62.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是指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达成协议,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案件交由某一国法院管辖和审理的制度。63.平行管辖:也称选择管辖、竞争管辖、重叠管辖或公共管辖,是指一国法院可基于原告的合法选择而享有管辖权,同时也承认其他国家对这类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情况。64. 司法协助:是指根据国际条约或互惠原则,一国法院接受另一国法院的请求,代为履行某些诉讼行为,如送达诉讼文书,传询证人,收集证据,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
23、的判决和仲裁机构的裁决等。65. 域外送达:是指在国际民事诉讼中,请求国依据其参加的国际或其本国法律规定的方式,将司法文书或司法外文书交由居住在被请求国的诉讼当事人或诉讼参与人的制度。66. 域外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判决一样,对外国判决予以强制执行。67.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68.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同意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或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的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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