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标专家培训教材汇编(网上搜集资料)编纂日期:2016 年 2 月 24 日- 1 -目 录(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 标投 标法7(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13(2002 年 6 月 29 日九届人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4 年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 例21(2011 年 12 月 20 日 国务院令第 613 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 例31(2015 年 1 月 30 日 国务院令第 658 号)5、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
2、分工意见的通知40(2000 年 5 月 3 日 国办发(2000)34 号)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41(2004 年 7 月 12 日 国办发(2004)56 号)7、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44(2004 年 7 月 16 日 国发(2004)20 号)8、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52(2014 年 11 月 16 日 国发(2014)60 号)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57(2015 年 2 月 9 日 国办发(2015)7 号)10、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60(2015 年 8
3、 月 14 日 国办发(2015)63 号)(二)11、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64(2001 年 9 月 27 日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12、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对河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72(2002 年 12 月 10 日 冀人常法函(2002)45 号)1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名册和专家库的通知73(2003 年 5 月 6 日 办字(2003)32 号)1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全省统一评标专家库的通知74(2004 年 2 月 24 日 办字(
4、2004)40 号)15、河北省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75- 2 -(2015 年 3 月 23 日 冀发改招标(2015)274 号)16、河北省招标公告发布管理办法77(2015 年 3 月 23 日 冀发改招标(2015)275 号)17、河北省建设项目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报送和核准管理办法79(2015 年 3 月 23 日 冀发改招标(2015)276 号)18、河北省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82(2009 年 3 月 16 日 冀发改招标(2009)349 号)19、河北省实施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细则86(2009 年 4 月 10 日 冀发改招标(2009)35
5、3 号)20、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88(冀发改招标 2013 年 1478 号)2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 年本)的通知91(三)22、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95(国家计委 4 号令,已根据 2013 第 23 号令进行了修改)23、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97(2013 年 4 月修订)2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99(2000 年 8 月 17 日 国家计委令第 6 号)25、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10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 9 号,2001 年 6 月 18 日发布,2013
6、年 23 号令修改)26、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04(2013 年 4 月修订)27、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110(2013 年修订)28、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113(国家计委令 2003 年第 29 号)29、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116(国家计委等 7 部委令 2003 年第 30 号,2013 年 4 月修订)3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126(国家发改委等 8 部委令 2003 年第 2 号,2013 年修订3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133(国家计委等 7 部委令 2004 年第 11 号令)32、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
7、标办法136(国家发改委等 7 部委令 2005 年第 27 号令,2013 年修订)- 3 -33、招标投标部际协调机制暂行办法144(2005 年 7 月 14 日 发改委发改法规(2005)1282 号)34、 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146(国家发改委等 9 部委令 2007 年第 56 号,2013 年修订)35、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148(2008 年 6 月 18 日 国家发改委发改法规(2008)1531 号)36、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150(2010 年 7 月 15 日 国家发改委发改法规(2010)1538 号)
8、37、关于印发简明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的通知192(2011 年 12 月 20 日 国家发改委发改法规(2011)3018 号)38、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194(2012 年 3 月 2 日 国家发改委令第 13 号)3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199(2015 年 2 月 11 日 发改价格(2015)299 号)40、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0(2014 年 12 月 2 日 发改投资(2014)2724 号)41、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3(2015 年 4 月 25 日 国
9、家发改委 财政部 住建部 交通部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 25 号)4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招标师注册执业管理办法的通知209(发改法规(2014)1431 号)43、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13(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0 号)44、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20(发改法规(2014)1925 号)45、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22(国认证联(2015)53 号)(四)46、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27(2000 年 10 月 18 日 建设部第 82 号令)47、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30(2001 年 6 月 1
10、日 建设部第 89 号令)48、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36(2001 年 10 月 29 日 水利部令第 14 号)49、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43(2002 年 12 月 25 日 水利部水建管(2002)585 号)50、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50(2002 年 12 月 25 日 水建管2002587 号)- 4 -51、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57(2014 年 2 月 21 日 商务部(2014)第 1 号令)52、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74(2001 年 8 月 21 日交通部发布)53、公路工程建设
11、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80(2015 年 12 月 8 日 交通部令 2015 年第 24 号)5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91(2006 年 5 月 25 日 交通部令第 5 号)55、水运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97(2000 年 9 月 12 日 交通部令第 4 号)56、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06(2002 年 6 月 19 日 交通部令第 3 号)57、水运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12(2003 年 5 月 13 日 交通部令 2003 年第 4 号)58、水运工程机电设备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18(2004 年 10 月 29 日 交通部令 2004 年
12、第 9 号)59、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23(2007 年 11 月 20 日 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8 号)60、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328(2013 年 8 月 5 日 交科技发(2013)463 号)6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332(2004 年 7 月 14 日 农计发(2004)10 号) 62、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340(2014 年 2 月 19 日 国铁工程监(2014)6 号)63、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43(2014 年 5 月 4 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2014 年第 27 号)64、国家科
13、研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351(2002 年 5 月 28 日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65、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56(2004 年 8 月 11 日 财政部令第 18 号)66、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66(民航总局机场司 民航机发(2009)1 号)67、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372(2010 年 7 月 15 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纠办发20106 号)68、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375(2004 年 8 月 11 日 财政部令第 20 号)69、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378(2014 年
14、8 月 4 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市(2014)118 号)70、财政部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382(2014 年 10 月 11 日 财政部财库(2014)165 号)71、关于印发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383(人社部发201319 号)7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388(2004 年 9 月 29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法释(2004)第 14 号)- 5 -(五)7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391(1999 年 12 月 29 日施行 法释1
15、99919 号)7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394(2009 年 5 月 13 日施行 法释20095 号)7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397(2011 年 4 月 22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46 号)7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405(1994 年 3 月 22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21 号,2014 年修订)77、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417(计价格20021980 号)78、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420(2000 年 4 月 4 日国务院批准,2000 年 5 月 1 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79、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
16、场监督管理办法(试行)422(2013 年 11 月 18 日)80、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市场运行规则(试行)425(2013 年 11 月 18 日)81、关于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直接发包项目合同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429(冀建市201436 号)82、关于河北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平台应用有关工作的通知430(冀建市201310 号)83、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全面应用建筑业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431(冀建招办201311 号)84、关于在建筑工程评标中推行计算机辅助甄别围标串标行为的通知432(冀建招办20133 号)8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433(
17、2015 年 10 月 9 日)86、河北省建筑条例434(2004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87、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441(发改革委令第 11 号)88、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44589、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招标代理机构比选有关问题的通知45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冀发改招标专2015118 号)9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 6 -见455(建市201492 号)91、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的通知459(建市2015140 号)92、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46193、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
18、行规定4789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的媒介的通知480(政策2000868 号,2013 年修订)9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481建质2014124 号9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通知484建市2014130 号97、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488(发改法规2015787 号)98、关于做好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490(发改法规20131284 号)99、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493
19、(发改法规20151544 号)10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495国办发201575 号10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实施意见498102、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重要环节信息公开公示的通知500(冀建市20153 号)10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502(冀建市201410 号)104、河北省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504105、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50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93 号)106、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510(国发201443 号)107、
20、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513(国发201445 号)108、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518(财金201476 号) 109、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521(财金2014113 号)- 7 -110、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529(财金2014156 号)111、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31(冀建法2004455 号 )112、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537(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6 号)113、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539114
21、、河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542115、河北省评标专家评标劳务报酬标准指导意见547(发布日期:2015 年 12 月 18 日)116、河北省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施方案549(冀政办发201543 号)117、关于印发PPP 物有所值评价指引(试行) 的通知553(财金2015167 号)118、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的通知557(财金2015166 号)119、关于印发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国有资金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561(冀建法201527 号 )120、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
22、程招标投标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563(冀建法201525 号 )121、2016 年全省建设工程招投标及交易管理工作要点5671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56912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62512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释义72612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暂时空缺)804-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999 年 8 月 30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23、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五条 招标投标
24、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第二章 招 标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5、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
26、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9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
27、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
28、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
29、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二十条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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