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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本案王某与胡某签订的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效力问题 对于该协议的效力,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无效,一种认为有效。笔者认为,王某与胡某签订的房屋转移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2、关于本案中夫妻房屋转移协议的性质认定问题 转移协议的性质的认定,关系到本案需要适用的法律。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应属于夫妻财产约定,适用于婚姻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该协议属于夫妻间的赠与,应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笔者认为,该协议系赠与,应适用于合同法关于赠与的有关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三种夫妻财产约定的模式,即分别所有、共同共有和部分共同共有,并不包括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将一方所有的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也就是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应适用于合同法及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若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即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处理。本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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