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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宁德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加强市容市貌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结合宁德中心城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市城区从事户外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水域、车站、码头等公共场地或非公共场地的空间、建(构)筑物上,利用各种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公益广告和店招牌匾。第四条宁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进行统一监督管理。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容市貌管理部门按照市容市貌管理范围,协助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市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登记条件审查。市规划、财政、交通、公安交警、园林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实施本规定。第二章设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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