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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颁布单位】 地矿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地质遗迹的管理,使其得到有效的保护及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各类地质遗迹。 第三条 本规定中所称地质遗迹,是指在地球演化的漫长地质历史时期,由于各种内外动力地质作用,形成、发展并遗留下来的珍贵的、不可再生的地质自然遗产。 第四条 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第五条 地质遗迹的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部分,应实行“积极保护、合理开发”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全国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助下,对本辖区内的地质遗迹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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