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郑州市学校传染病防控 工作规范 郑州市中小学卫生保健站 2016-12-07 1 目 录 法律依据 职责分工 学校传染病疫情监测与报告 2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 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试行) 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 河南省学校结核病疫情处置技术方案(试行) 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 3 二、职责分工 卫生行政部门 教育行政部门 卫生监督部门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 医疗机构 学校 4 (六)学校职责 1.根据教育行政部
2、门的部署,将传染病防控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 2.实行寄宿制和学生人数 600人以上的学校应设立医务室或者卫生室,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不低于学生人数 600: 1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学生人数不足 600人的非寄宿制学校,可以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技术人员或者保健教师,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 5 (六)学校职责 3.在卫生部门的技术指导下,制定传染病预防控制应急预案和相关制度(结核病单独制定),并接受卫生部门的监督和技术指导: 传染病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学生晨检制度; 因病缺课登记、追踪制度; 复课证明查验制度; 学生健康管理制度; 学生免疫规划管理制度; 传染病防控健康教育制度;
3、通风、消毒制度; 法律法规要求的与传染病预防控制相关的其他制度。 6 (六)学校职责 4.学校应严格执行各项传染病防控制度,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部门指导下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形势及时调整和完善。 5.建立一把手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的防控工作责任制,并将责任分解到部门、落实到人。 6.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负责本单位疑似传染病患者的发现、排查和疫情等信息的收集、汇总与报告工作。 7 (六)学校职责 7.学校要设立专(兼)职卫生监督员,负责对学校传染病防控、饮食安全、饮用水卫生、教学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卫生进行卫生监督,积极协助学校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寄宿制学校应设专职卫生监督
4、员 1名以上; 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学校应按 600:1配备专职卫生监督员;不足 600名学生的非寄宿制学校应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监督员。 8.配合卫生部门对校医等有关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 8 (六)学校职责 9.积极开展学校传染病防治知识的卫生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每年至少开设一次结核病健康教育课。 10.指定专人(部门)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发生传染病疫情的处理和聚集性疫情处置等工作。包括: ( 1)做好学校师生传染病患者的发现、登记与报告,对确诊患有法定传染病的患者、疑似患者或传染病密切接触者,学校应配合卫生部门依法对确诊患者进行隔离。学校应配合疾病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做好传染病患者密切接触者的筛查工作。 9 (六)学校职责 ( 2)配合疾病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对学校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和宣传教育等工作。 ( 3)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结核病防治机构)开具的休、复学证明为患病师生办理休、复学手续。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不需休学的传染病病例的管理。对经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不具传染性、不需休学的传染病学生病例,校医或班主任应当协助卫生部门督促患者按时服药,并定期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随访复查; 学生病愈且隔离期满时,应持复课证明到学校医务室或卫生室查验后方可进班复课。 10